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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14年(1925年),成立六安道路分会,创议长途汽车运输事宜。民国25年,寿县成立民营汽车管理处,管理公路和民营汽车运输业务。民国26年3月,成立六亳车务管理处。抗战期间,各县成立驿运管理站,抗战胜利后改为公路运输管理站。民国37年,成立六安车务管理处,管理六安督察区所属各县陆路交通运输业务。1949年,区内解放,成立皖北行署公路局六安公路分局(后更名为六安养路段)。12月成立皖北内河航务管理局六安航运办事处。1950年,增设六安公路管理站和正阳、寿县、霍邱、霍山、叶集5个航运管理站。1952年7月,成立安徽省交通厅六安交通局。1954年,六安养路段更名为六安公路管理段,辖舒城、霍山、寿县、大顾店4个管理工区和六安、寿县、佛子岭、梅山4个公路管理站以及窑岗嘴渡口管理所。1955年5月,六安交通局更名为六安专署交通局,始改条条为块块管理体制。1959年,成立六安专区车辆监理所。六安航运办事处更名为六安专区航运管理处。1962年,六安专区车辆监理所撤销,其业务划交合肥车辆监理所。1963年,境内较大集镇增设交通管理站。1969年3月,专署交通局、六安航运分局、六安公路段、六安汽车运输分公司,合并成立六安专区交通支队。1970年10月,撤销交通支队,恢复六安专署交通局、六安专区航运局、六安专区公路总站。1971年,恢复六安专区车辆监理所。1976年,各县相继成立车辆监理站。1985年,地区交通管理机构有:六安地区行署交通局、六安地区航运管理局、六安地区公路总站、六安地区车辆监理处。后三者为条块结合管理体制,行政隶属行署交通局,业务隶属省有关交通部门。地区航运局下设六安新河办事处,双墩集港务处和横排头,罗管庙、官亭、将军岭、正阳关、寿县、霍邱、金寨梅山、鲜花岭、霍山、舒城11个航运管理站。
二、路政、航政管理
1、交通安全管理:公路交通安全管理,50年代由公路一家管理。1955年以后,由各级政府统一组建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指导水陆交通安全宣传和检查,以及协调处理交通事故等事项。全区共组建21个交通安全委员会和343个交通安全小组。运输企业内部,采取“周五”安全活动会,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1980年5月、9月,先后开展“交通安全月”、“质量月”活动;1985年开展“百万里无事故”安全竞赛评选活动,有14名汽车驾驶员,荣获国家交通部表彰。1978年开放集市贸易,骑路设市、路侧摆摊、违章建筑,遍及各干线公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恶性事故,时有发生。1985年,六安行署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组成交通安全检查组,历时一周,对全区干线公路,开展清障大检查。与此同时,县以下各级政府,亦组织清障小组51个,对全区各条公路进行清查。计拆除违章建筑508处,清除以路作场、打粮晒草的路段4970处,迁移骑路设市13处,清除其他障碍物2230处。清查后,按行政区域分路段包干,区、乡、村各级政府层层负责,落实到人,订立乡规民约,巩固清障成果。
路标设置。60年代以前,多为木质标志。70年代,逐步改为水泥预制件。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大型醒目标志。1981年,全区增设安全标志1000块。主要干线公路还设置臂式反光标志。1985年,全区干线公路,安全标志设置完备。
航运安全管理。50年代,地区航运局设航运监理科,县航运站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水运企业设安全管理组,发动船民配备安全网、安全衣、安全葫芦、夜航灯等设施。每年元旦、春节、5月、9月,进行安全检查。80年代,正阳关、寿县河口、五里闸和五大水库等主要港口,先后设立船舶安全检查站,配备安全检查艇,沿河检查过往船舶。从检查“三证”入手,杜绝违章,预防事故发生。
2、公路航道养护费征收:养路费征收,始于民国28年。初由税捐稽征处代征,后由交通监理部门征收。1950年7月,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改由公路管理部门征收。初期,大型汽车每月征大米60——200公斤。1952年1月,改征人民币,客车每月,每吨53元(折新币);货车每月每吨47元。1953年,专业营运汽车改按营运收入总额6%计征。1960年,专业营运汽车征费率为8%,企事业单位自用车辆按每吨每月60月计征,畜力车按4%计征,拖拉机每吨每月按20元计征。1964年3月起,专业营运汽车征费率为10%,社会车辆每吨每月提高到70元。1966年1月起,专业营运汽车征费率增到12%,社会车辆每吨每月为84元,挂车每吨每月为24元;机关、团体、学校车辆,按社会车辆标准折半征收。1985年1月,专业营运车辆征费率为15%,社会车辆每吨每月提高到120元。
养路费属省计划外专项资金。由地区公路管理部门下达年度征收任务,征收后全部上缴。超征部分,县公路部门提留25%用于计划外工程,再提留其1%作路政人员奖励资金。1963~1985年,全区累计征收养路费7469.56万元(1962年以前资料缺),年均324.76万元。其中1980~1985年,累计征收4839.59万元,占23年征收总额64.79%,年均806.6万元。1985年征收1229.98万元,比1963年增长43.18倍。
航道养护费,从1973年4月1日始征收。专业货运船舶,按运费5%向托运部门征收;客运船舶按运输收入5%征收,由船舶单位纳入客运票价内。非专业船舶,木船按每吨每月0.5元征收,机动船舶(含挂机船)每吨每月1元。航养费为省预算外资金,由省交通厅统收统支。地、县航运局、站,按船舶所在港和货物起运港征收。所征航养费80%上缴省航运局,地区提留20%作统筹安排使用。超征部分用于小港建设和职工奖励。1979年,全区征收航养费21.2万元,1985年增到42.2万元。1979年——1985年,全区累计征收航养费207万元,年均29.57万元。
3、交通量观测:为了解区内公路交通情况,1956年于六叶、六寿、六佛、六梅、六响、霍(邱)叶等12条干线公路,进行不定点、不定时的车辆交通量观测。“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82年恢复,在国道105线的霍邱河口集、叶集、金寨县青山;206线的舒城城关;312线的六安南门口,于每月5日、15日、25日,确定专人,进行24小时观测。1984年,增设省道观测点13个,由所在道班确定专人,每年于3、6、9、12,4个月的15日进行全日(24小时)观测。1985年,105国道叶集点,平均日交通量1541车次;206国道舒城城关点,日均交通量3007车次;312国道南门口点,日均交通量4042车次;省道506线寿县堰口点,日均交通量1201车次;607线寿县双桥点,日均交通量1544车次;610线舒城新街点,日均交通量1634车次;611线金寨马窑点,日均交通量773车次;612线霍邱高店点,日均交通量531车次;709线金寨余店点,日均交通量124车次;804线霍山石河点,日均交通量295车次。
三、运输管理
1、市场管理:民国7年(1918年)北京政府颁发《长途汽车公司条例》和《汽车营业规定》,区内公路运输实行官督商办。建国后,1951年起,对私营车、船,逐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私营汽车组建为皖北汽车联营社,纳入国家资本主义。1953年,将私营汽车进行折价入股,实行公私合营。自此,区内凡从事营运车、船(含搬运单位人畜力车),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营运执照后,方可投入运输市场营运,纳入“三统”管理轨道(统一调度、统一货源、统一运价)。“大跃进”期间,运力实行高度集中,市场运输失去平衡。此时,财贸、供销、粮食、林业等部门的社会车辆,进入运输市场,自揽货源,与专业运输企业竞争。1963年以后,运输市场转入以支农为重点,实行“三个优先”(支农物资优先运输、平衡计划优先安排、承运优先完成)、“四个面向”(面向农村、面向山区、面向支线、面向基层)。同时,根据省交通厅颁发的《安徽省地方运输商务监督试行办法》,对运输市场开始实行商务监督。1964年,又将财贸、粮食、供销、林业等部门的社会车辆,移交专业运输单位,实行托拉斯经营,严格执行“三统”管理,客货运输仍由专业营运单位独家经营。
1978年以后,运输市场开放,但参加营运的车船,仍须从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运证。对国营、集体、个体客运车船,实行“四定”管理(定时、定班、定点、定线)。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各线旅客流量不稳定,加之车辆实行利润承包,集体、个体客车多不能按“四定”运行,而是车从人流。货运“三统”管理亦逐渐放宽。
2、调度管理:六安地区水陆运输调度管理,建国以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到1958年,严格执行省交通厅颁发的《调度规章》,实行省、专区、车队三级调度,高度集中运力,严格计划运输。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进行长计划短安排,采取两上两下的调度方法,均衡发运,计划派车。车、船执行到站(港)报到,出站(港)签证制度,纪律严明,车、船到位率高,运输任务完成快,经济效益好。第二阶段,1959——1978年,改为公司(航运站)、车(船)队两级调度,仍基本执行统一调度,计划运输。大批货源,公司(航运站)组织基层运输单位进行会战,现场调度,严格执行调度纪律。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为适应运输市场开放新形势,采取灵活多变的调度方法。1979年,首先实行客、货运输分开调度,把高度集中的调度权,逐步下放到基层运输企业。1985年起,除大批货源由公司(航运站)统一安排外,一般调度管理全部下放到基层运输企业,充分发挥其经营自主权,公司一般只作业务性督促和检查。客运调度,除跨省、地区客运班次由地区运输公司掌握外,区内运行计划,由车队(站)自行安排。由于打破计划运输和统一安排运力,行车路单失去调度和指挥作用,调度管理难以实行。
3、货源管理:1978年以前,水陆货运统由车站货运室和航运站接纳、分配。托运单位须按季向车站或航运站报送托运计划,车站(航运站)根据货源计划和运输企业运力,实行统筹安排,基层运输企业无权自揽货源。1980年以后,货源管理实行“三个一点”(公司、航运站分配一点,基层运输单位联系一点,驾驶员、船民自找一点)的方法组织货源。1985年起,除大宗货源由公司(航运站)统一包揽安排外,一般均由基层运输企业或个人组织货源。
4、运价管理:区内解放前夕,物价飞涨,民国37年,汽车运价一年调高11次,上涨13.2万倍。建国后,区内水陆运输,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统一制订的运价,纳入“三统”管理之一。运费由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结算。自1985年起,改由基层运输企业自行开票收费,运价管理亦随之放开。
50年代,货物运价分整车、零担、短途三种,每种分五个货物等级;客车运价分软席、硬席两种。车辆分液体、固体燃料车两种,路面分甲、乙、丙三等,分别确定费率标准,价目繁锁。1955年,进行第一次运价调整后,固体燃料货车整车运价比液体燃料车运价平均低18.2%,固体燃料客车比液体燃料客车运价平均低13.2%。1962年,进行第二次运价调整,废除路面等级、液体、固体燃料车和客运软、硬席的分类收费标准。客运每人公里一律为0.027元。1966年,进行第三次运价调整,货运取消了分等论价的标准,同时调低运价。整车货运每吨公里为0.20元;零担货运每吨公里为0.23元;短途货运(1——10公里)每吨公里为1——0.22元;客运每人公里为0.024元。1973年,进行第四次运价调整,再次降低运价。长途货运每吨公里为0.18元;支农物资每吨公里为0.16元;短途货运(1——15公里)每吨公里为1——0.19元;客运增加2%保险费,每人公里运价为0.024元。直到]985年,国营运输企业运价基本未动。是年1月,报经省交通厅批准后,长途客运每人公里运价调高到0.026元;短途客运(50公平以内)每人公里调高到0.031元。
四、交通监理
1、车船管理:车辆管理,建国后,凡机动车辆,需到地区公路管理站或车辆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或转籍,领取行车牌照,否则不准在公路上运行。新购车辆,须凭主管部门批购文件(个人购车凭当地政府介绍信)、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方可办理入户手续,1984年,实行“汽车供应证”,凡计划外购新车,还须凭回收公司旧车报废证。1985年,新购小客车,须持有省控购办公室的准购证,方可入户。投入运行的机动车辆,由车辆监理部门,每年于2——3季度,采取集中和分片相结合的方法,普遍进行一次车况检审。经检审不合格者,限期维修,再行检审,直到签发合格证后,方准行驶。
船舶管理:清乾隆时期,曾制订船舶“九验法”(验木、验板、验底、验梁、验栈、验钉、验缝、验舱、验头梢)。民国时期,亦曾制订《船舶法》、《船舶请领通航证书应行遵守办法》和《船舶丈量技术规程》等。建国后,专区航运局建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航监人员,根据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先后颁发的《船舶登记章程》、《关于加强运输船、渡船、渔船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和《挂桨机船管理办法》等,进行造船审批、船舶登记、丈量、检审和进出港口签证等工作。1985年,非机动船舶审验权下放到县航运站,机动船舶仍由地区航运局审验。
2、驾、机人员管理:机动车辆驾驶员,须从地区车辆监理部门,先后领取学习证和实习证,通过学习和实习两个阶段期满后,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发给驾驶执照。每年车辆检审时,对驾驶员同时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者签发合格证,1985年,驾驶员考核权下放到县车辆临理所办理。
1958年,专区航运局,组织各水运社100多名青年,到蚌埠、淮河航运局进行培训,学习机动船舶驾驶和机械使用、维修技术。此后,随着机动船不断发展,对驾驶员和机务人员,进行登记建档,加强管理,不定期进行培训、考核。1979年起,地区航运局贯彻《安徽省轮船船员考试办法》和《关于挂机船驾驶人员核发证书的通知》精神,结合船舶年审,对挂机船员进行培训和考试。20匹马力以上的驾、机人员,由蚌埠淮河航政管理所办理考试发证。
3、交通事故处理:公路交通事故,1970年以前,主要由公路管理部门处理。1971年以后,由车辆监理部门处理。1951~1957年,全区累计发生公路交通事故684次,死33人,伤156人,经济损失4.4万元。随着公路的发展,恶性交通事故逐渐增多。1959~1965年,全区累计发生562次,死97人,伤284人,经济损失15.91万元。70年代,由于机动车辆增多,公路交通事故显著增多。1970~1979年,全区累计发生2758次,死737人,伤2025人,经济损失156.9万元。80年代初,公路交通管理虽有加强,但由于车辆猛增,公路交通量增大,交通事故仍呈上升趋势。1980~1985年,全区累计发生2525次,死712人,伤1947人,经济损失214.3万元。据建国后31年统计(1966——1969年缺资料),共发生公路交通事故6529次,死1579人,伤4412人,经济损失391.5万元。1985年,发生353次,死117人。伤227人,经济损失17.2万元,比80年代6年平均数,分别下降16.1%、1.4%、30%和51.8%。
重大航运事故,1952~1976年,全区共发生10次,死85人。其中超载翻船4次,死57人;突遇大风浪翻船4次,死20人;不慎失火1次,死3人;遇大风浪失控,碰撞建筑物1次,死5人。1977年以后,加强安全管理,迄至1985年,未发生重大航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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