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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有
建国前,全区绝大部分山场属于私有。据金寨县沙河、燕子河、白大畈3个区土改时调查,私有山林占89.5%,祠堂、寺庙、学校占10.5%。在私有山林中,占人口总数8.8%的地主、富农,占有山林46.8%;占人口总数23%的中农,占有山林27.9%;占人口总数57%的贫雇农,仅有15%的山林。
1950年冬至1952年春,农村实行土改,征收、没收的山林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当时金寨、霍山、六安、舒城四县共有山林1861474亩(习惯亩,大于60平方丈的标准亩),按产量和价值,参照土质厚薄、向阴向阳和交通条件,折成76343.7亩耕地(按5~30亩山林折成1亩耕地),与农田搭配分配,农民分得的山林属于私人所有。
二、集体所有
1953年,中共六安地委在霍山县佛子岭乡试办全区第一个农、林、牧高级生产合作社,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山林折价入社,抵交股金,由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1955年5月,毛泽东主席在《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按语里指出:“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安徽省佛子岭水库所在地的一个乡,全是山地,纵横几十里,就办成了一个大规模的农林牧综合经营合作社”。毛主席的指示,推动了山区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当年霍山县山区就新办44个农林合作社,全区于1957年底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山林由私有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1958年实现公社化,转变为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春,贯彻中共中央《农村工作六十条》以及《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大部分山林归生产队集体所有。据1976年森林资源清查,全区共有集体山场867.37万亩。
三、国有
民国时期,寿县八公山林场有3万余亩山场属于国有。丘陵、山区的局田(财粮局)、学田(教育科)也有少量山林属于国有,因山随田走,计田不计山,山林面积不详。
1949年初,寿县解放,八公山林场由皖北行政公署接管,山林属于国有。土改中,局田、学田的山场随田分给农民,征收、没收的山场,绝大多数分给农民。一些荒山、远山面积很大,不宜分配,根据土改法“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等均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的规定,收归国有。土改结束时,全区共有国有山林77.55万亩。国有山林除八公山3万亩由林场管理外,其余多由当地政府代管。从1951年3月起,先后在国有林区办起14个国营林场和采育林场,未办场的国有林仍由地方政府管理。1958年公社化后,实行政社合一,公社规模较大,一区一社或数乡一社。原由区、乡政府管理的国有林,改由公社管理,当时“共产风”盛行,所有制关系混乱,国家、集体不分。1960~1962年落实中央一系列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公社管理体制,划小社、队规模,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在实行“四固定”(固定劳力、固定土地、固定耕畜、固定农具)时,少数干部有片面群众观点,兼之部分国有山林界线不清,把国有林固定到生产队。1976年森林资源清查,全区国有山林48.25万亩,(国营林场33.35万亩,区、乡代管11.9万亩。寿县瓦埠湖苇荻场代管白洋淀林区3万亩),比土改后国有山林减少29.3万亩。此后,处理山林纠纷,又有部分国有林地划归社、队。1984年3月23日,处理窝川林场山林纠纷,金寨县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委负责人批示“能让即让一下为好”的精神,在窝川林场大别山北坡淮河流域一侧,让出2900亩山林给湖北省罗田县僧塔寺林场。至1985年底,全区国有林地为46.5万亩,其中国营林场经营33万亩。
四、林业“三定”
1981年3月至1983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区抽调万名干部到丘陵、山区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三定”以1962年“四固定”为基础,结合现实管理状况,清边清界,发给生产队山林权属所有证。从有利生产和方便管理出发,根据各户人口和劳力状况,划给社员责任山和自留山。责任山林权归队,社员负责抚育管理。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转让,林权归户,允许继承,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征。通过“三定”,全区371个乡、3291个村、47741个生产队划责任山674.9万亩,自留山206.4万亩,处理山林纠纷10113起。
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84)1号文件精神,在金寨、霍山、六安、舒城四县山区150个乡,1088个村,14848个生产队实行“山改”,把社员承包的513.2万亩的责任山改为自留山,补发使用证,连同原有的自留山,合计719.6万亩,占全区林业用地77.3%,在“两山并一山”的同时,对大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鼓励和支持大户、联户承包,全区有林业专业户、联合体7141个,签订合同3596份,承包造林24.34万亩,育苗3132亩。1985年,林业专业户、联合体发展到2.4万个,承包造林41.9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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