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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年间,在县政府内设一科分管财政。解放后,成立财政科,后改为财政局。35年来,财政与税务两局曾多次分合。自70年代末起,财政独立成局到今。
涡阳立县后,县内财政主要依靠田赋收入,自清末到民国年间,由于政治腐败,官吏贪赃,加之滥扩保安自卫团,税收名目年多一年,部分税收附加超过正税。建国后,为恢复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数次降低农业税额。之后,工商企业发展迅速,县财政主要靠工商税收入。1958年,工商税收已达370余万元,比1949年增加126倍。是年,县财政收入超过1000万元。由于错误路线干扰,60年代到70年代初,农业生产几经折腾,工商企业利润下降,财政收入不佳。直到70年代中期,财政收入才恢复到1958年的水平。1980年后,工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县财政收入逐年增加。1982年,县财政收入1718万元,比1981年增加264.26万元。1983年略有减少。
建国后,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及工商企业经营情况,每年均适当减免部分税种的税额。据不完全统计,35年来,减免农业税(麦、黄豆)13786万公斤,工商税265.8万元。
财政收入
农业税1952年前,农业税称田赋,其赋制繁杂。清末民初,征正杂款目本色类10种,漕粮征米折色类21种。民国初年增加丁地附加捐、二文串底、串票费、办团防警备地方附加费。其丁漕科征,原以银为本位,折钱后,补收串底,平余之款,多被官府吞没,1929年后,带征自治与教育附加费、保安附加费、建设附加费、财务附加费。1941年,田赋由折钱征收改为实物征收。除正税外,尚有大包粮、壮丁粮、水利粮、服装费、招待费、马车马料等附加税目。
1946年后,县境战事频仍,田赋及其附加费日趋繁多,部分地区一日勒索几次。
1948年5月,县境解放。年征按“标准亩”征收(平均年实收75公斤)。秋征,以自然村为单位评定常产,以人平均,常产为30公斤以上起征。1949年,评定固定产量,自报公议,领导决定,分配任务。1950年,以人平均评定常年应征产量。常产75公斤以上者起征。1954年,实行“累进税制。”税率为:人均常年收入不足75公斤者免征,75公斤到100公斤者征7%。以后,每增加产量25公斤,即增加税率1%。人均常年325公斤到975公斤者,每增加50公斤产量,随增加税率1%。按当地分成比例,午秋两季交纳。1958年起,废“累进税制”,执行“比例税制”。农业社为单位,以一定五年不变的粮食作物常年产量计算。种植其他作物的耕地,按照或参照粮食作物的常产折算。县境平均税率为13.5%,最高不超过16%,最低不低于11%。
特种土地征收办法:凡全家逃亡或反革命分子的土地、族地、林地、祭田、社田、不属于个人所有者,以及无固定人口的寺院、教堂的土地,按累进计征。机关、农场、团体的土地按农业收入的3%到10%计征,清真寺的土地自耕者按其农业收入的10%计征。1958年后,按低于当地农业社税率计征。学校和养老院的土地雇工经营者,按其农业收入的7%计征。出租者,按租额10%计征。国有土地的计征,1958年以前,用累进税率计征,按常年30%计征租税。1953年使用比例税制后,除按承租户税率征正税外,还按常年产量征收25%到30%的租额。
白芍税征收办法:按出售总值征收21%的正税,再按正税征30%的附加费,由收购单位代征。1961年到1971年,实行“定产收购”征税法,税率为4%。1972年后,白芍生产过剩。县内实行发卡收购,由收购部门代扣税,每0.5公斤征收0.113元,并付给代扣单位1%酬金。1961年到1983年,全县征收白芍税款2442498元。
田赋科则:清时,按土地等级缴纳。县境土地分为一、二、三、四则,各则地亩征收算到丝、忽、微,异常繁琐。清光绪十八年(公元1892年),县署曾拟整顿,终以不得要领而告吹。民国年间,县政府任意制定税则,将涡河南岸田亩充为上则,致使百姓遭殃。涡阳解放后,废田赋科则。1948年午征,其标准亩征公粮0.5公斤。1949年,人均固定产量62.5公斤者起征,至75公斤者征3%。以此类推向上计算。至475公斤,每增加12.5公斤产量,增收1%;自475公斤到500公斤以上者,每增加25公斤产量,增收3%。1951年。农业税按常年产量评定征收,以不超过一般年景实收产量的3%至9%为原则。同年秋,区、乡人民政府,组织各阶层代表参加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调查评议拟定,交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布执行。当时,全县平均亩产53.8公斤。1952年,按新丈量的土地(亩)评定,全县平均亩产48.22公斤。1953年,全县平均亩产49.33公斤。1954年秋,全县平均亩产58.65公斤。1957年,全县平均亩产59.83公斤,1958年5月,全县平均亩产72公斤。田赋征额:立县初,全县年实征民卫、丁漕等银1775.846两,耗羡银1715.185两。清末民初,全县田赋年征银17226.234两;麦米1656.593石。地方附加捐科年共征银4000万文。漕米科征,全县年计详10833706元。
1914年到1916年,改征银元,年征计详50453.25元。
1929年后,田赋附加,年征计详78203元,已超正税。
抗日战争中,县境战争频仍,共产党在涡北抗日根据地,涡南时为日伪侵占,田赋征额无法统计。
1950年至1983年农业税征收实绩统计表税额、产量:公斤

1950年至1983年农业税征收实绩统计表税额、产量:公斤

契税清时,置买田房价银每两(钱1000作1两)纳正税银3分,耗银3匣。典当田房,共收正耗银6.6分,典契减半。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卖契,每两加至9分征收。1913年,经省批准暂行规定买契收税3分,典契收税2分,先典后卖者准于卖契税内扣除。1914年,税制四易;年初买契收6分,典收4分。年末买契收5分,典收2分。1915年1至3月,买契收6分,典收4分。4月后,遵照部章,经收一半为经证费,一半拨地方公益。涡阳所定比额5000元,实征实解。1933年,契税正额及附加,全县为19680元。1934年5月,国民党安徽省政府令财政厅将契税划出,作为教育专款。另设整顿契税处接办。该年契税征额14400元。契税附加,于1929年奉国民党安徽省政府令代征,计9495元。由契税局按正税五成代征,直接交由财委会存备动拨。
1952年,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契税征收细则规定,买契税率计买价6%,典当税率为3%,分拆、产税率现产价的6%;交换房产,按买契税率计算。机关、部队、学校、党政、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自1954年7月1日起,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赠及交换,均予免税,只收契纸工本费0.15元。1959年契税废。
1952年至1955年全县契税收入统计表单位:间、亩、元

牲畜税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起,按照牲口买卖价格,扣取2%,由各圩圩长认缴,以10个月计,解司库。每年解正银额17574两,耗银1757两。1915年,年征比额1494元。1934年归并地方税局征收,年征洋额7620元。并有牲税附加,年征洋额为1975元。
1948年5月,牲畜税废。1952年复立,改为牲畜交易税。税率按成交价格3%计征,由买主负担。猪、羊于1954年停征交易税。
牙帖税清时,涡阳每年征解牙帖税约正银27.8两,耗银2.78两。1913年,安徽省令参照旧章,征一五折洋(即银一两折洋1.5元),由知事征收、汇解,准提5%办公费。1915年,奉部令,长期牙帖分为四等,准用10年。1917年,长短税帖各递减10元。1919年3月,涡阳帖税年收500多元,短期帖捐1000多元。1933年,县年牙税比额为6300元,实征2910元。1934年,年征洋额1248元。1948年5月至1949年,执行豫皖苏边区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的工商税收暂行条例,仍征牙帖税。当时,因私营工商业帐证不健全,无法考查计征,采取分级评分数,以分数核实物(小麦),以实价折款办法征收。1950年起,废止。
盐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十月起,盐价商科每公斤加价4文,专作安徽省筹备赔款用。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安徽办铁路酌加盐价,每公斤8文。此外,尚有税并余加、养廉、部翰公费、吏部饭食等杂款,拉摊饭食、缮书、洋款解费等摊款,计至丝忽。民国后,其税课如下:
整齐税率:1915年规定每担税4.5元,1927年,计14等,最高4.5元,最低2角。
划一斛重:从前淮北以200公斤计引,每引4包。1915年一律以50公斤为1担,8担为1引,并行用16两为0.5公斤。
废除卤耗:1914年2月起,所有耗盐一律废除,惟另加皮重6公斤。
南北配销:淮北三场(板浦、中正、临兴)产盐专销皖豫两岸为旧滩。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由两江总督端方拨借库款,令淮北恒商增铺新圩80座,为淮北滩。
淮北废引:1921年2月1日完全取消,自该年4月1日起实行新法,1926年7月起,淮盐每公斤加洋2分。
盐税附加:1926年秋,孙传芳令每石收特税8元。1927年秋,2元附加(每石)。1928年1月1日起,附加2元(每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盐税改为产地征收。本世纪70年代,县内将战备盐改为食用盐,征收盐税。其中,江苏新连等地区大子盐,每吨征165元。江苏、淮南地区中小子盐,每吨征152元。山东沿海地区,每吨征159元。
烟酒税烟酒收税起于清初,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每烟酒一觔征收制钱8文。1914年,改征银元6.4厘,带征票钱铜元1枚。因酒池、烟店增减无定,故历年征数不等。据民国初年考查,烟年征洋320元,酒年征洋1660元,票年征钱780元。1922年,征洋6500元。1948年废止,后并入营业税。
烟酒公卖税1915年9月,设立省烟酒公卖局,涡阳于11月设支站,隶属于第七分局,按照税则加倍征收。1931年1月,纳入营业税。
屠宰税1915年,按公布屠宰税税则征收,征收官扣支办公费5%。涡阳于是年4月1日开办。1916年12月,禁止宰牛,停止牛税。猪羊两项照原征数,每头各加洋1角。年征比额原定1100元,1917年,实征洋2600元。1918年,年征比额增加1900元。1933年,年征原比额14460元,实征9708元。1934年,年征洋1716元。1948年到1949年上半年,执行豫皖苏边区工商税收暂行办法。1949年下半年,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工商税收暂行条例。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12种工商税收条例计征,1953年到1954年,改按标准重量办法征收,宰重超过标准不多征,低于标准重量不退税。1955年,改按实际重量的10%计征。自养自宰自食者免税。1956年1月起,此规定取消,1958年猪屠宰税为5%,1982年改为8%。牛羊屠宰税率不变。
印花税1916年在涡阳开征,按部令征收。1948年5月废止。1950年四五月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12种工商税收条例复征。1958年9月与商品流通费、货物费、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1913年2月,设亳涡税区,辖亳、涡、蒙三县。涡阳年征8000元。其税率大部分行业在5‰到10‰。钱庄汇兑信托业,蛋庄业较高,为15‰。1934年征洋4000元。1949年,执行豫皖苏边区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的工商税务暂行条例,续征此税。对凡属家庭副业,贫苦艺匠及每月营业额收入不达90元,收益不达60元者免征。1950年,并入工商业税内。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行业的税率按政府颁布法令征收。
物资进口税1948年5月至1949年上半年,由豫皖苏边区制定开征。类似关税,以货物总产值依照税率计征。1946年下半年废止。
产销税1948年5月至1949年上半年,由豫皖苏边区制定开征。以货物总产值依照税率计征。1949年下半年废止。
货物税1949年下半年,由皖北人民行政公署制定开征,品目有300余种。195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货物税两种主要税收条例,仍续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利息所得税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12种工商税收条例征收,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税率5%。1959年,仅对集体企业计征,根据该企业利润数额分别纳税5%至45%。
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12种工商税收条例征收。
车船牌照税1957年开征,年征一次。1973年,国家颁布试行《工商税收条例草案》该税改为对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1978年废止。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国家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将原产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1958年9月,按国家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征收。1963年进行调查,改变“个体经济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业负担轻于其他集体商业的不合理状况。该税1981年到1984年,全县减免41万元。
文化娱乐税1958年9月,按国家颁布《工商统一税条例》征收。1967年废止。
集市交易税1962年开征,1966年保留税种。
工商税1973年,国家颁布试行《工商税条例(草案)》,将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该税1982年减免138万元,1984年减免57.8万元。
增值税1983年1月开征,县农机一厂为开征增值税单位,核定增值率为37%,税率为6%。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1983年1月开征。
建筑税1983年10月,遵照国务院规定,对超计划基本建设,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开征“建筑税”。
收入总额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全县额征各款折色,计银17226.034两,全县额征各款本色,计米1656.563石。1914年,全县额征银17706.181两。1934年至1936年,全县计征洋98513.253元。附加地方税,全县年征洋92637元。上述两项合计年征洋191150.253元。另有地方款产,年收教育基金,存息洋440元;学产租息洋18122元,共计洋18602元。
1949年后,县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另外,省财政根据不同时期预算管理办法,提取或补贴县财政一定款项。
1949年至1983年省财政提取或补贴款额统计表单位:万元

1949年至1988年县财政收入统计表

1949年至1983年县财政收入统计表

财政支出
清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县财政支出为:
起运项银15625.521两。存留经费项10款,共支银64.074两。存留经费年支项5项,共银279.933两。知县及其勤杂员工编俸9项,共支银627两。训导及勤杂工俸额3项,共支银78.4银。
义门巡检廉及弓兵俸额4项,共支银192两。典史及门子、皂隶、马夫4项,共支银118.52两。廪生14名,年支廪粮银56两。
清光绪中叶,县财政支出为:银米起运,计116815两左右,存留27项,共计1298.026两。解司存留5项,计67.535两。
1921年起,县财政支出为:解库银抑洋计3.3万元上下不等。县署公费等7项留支,共计洋20494元。1936年,县财政年核定予算分省税开支和县税开支。
省税开支为:县府经费,年支行政费16342元,田赋征处经费1440元,保安警察经费3976元,补贴区署经费5102元,补助裁局改科经费1554元,五项共洋27414元。附加解省者,有筑路基金半数,年额2523元。保安附加,年征洋27433元,按月呈解省库。
县税开支为:年支第一区署及警察经费3188.5元,第二、三、四区署及警察经费各为3908.5元。以上四区,在自治费项下共支洋14914元,此外,省库每年给各区补洋127.5元。地方财务费,年支财务委员会经费2280元。地方教育费8项,计55030元。地方建设费6项,计3272元。地方杂项支出8项,共计4184元。县总预备费,年支2400元。财务临时费,年支200元。统计事业费,年支100元。教育事业费4项,年支2502元。
1949年到1983年,县财政支出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两大类。预算外主要支出为: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科学费、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等,1980年统计,经济建设费增加664500元。1982年,城市维护费增加10.8万元。1983年,行政管理费增加444900元。
1949年至1983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统计表

1949年至1983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统计表
预算管理
民国期间,在县政府内设财务委员会,管理预算。具体办法不详。
建国后,县财政预算分成,按省规定执行。1952年前,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县内一切收入逐级上交,所需要开支由中央逐级拨款,年终节余全部上缴中央。1953年,财政预算改为中央、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地方各税、地方其他收入)全部留县财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县财政分40%,60%上缴中央。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业流通税、货物税),县财政分成20%,上缴中央80%。1959年起,县财政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其分成比例为40%,上缴中央60%。1971年,县财政又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年,县财政实行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分成,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8年后,为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县财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国家核定县内财政增收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每年增长部分,按规定的分成比例50%,提取地方分成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内财政预算监督为五个方面:
监督检查所属各预算单位经济事业计划和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情况及实际效果,保证国家在各个时期财政经济任务、方针、政策、计划、制度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监督预算收入及时定额上缴国家金库。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挖掘潜力,增产增收,防止、检查、纠正截留国家预算收入的错误行为。
监督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集团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励行节约的方针,防止、检查(包括查帐)、纠正弄虚作假,转移、挪用国家预算资金,提高开支标准等错误行为。
检举一切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及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行为。
经常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各项财务制度建设。
根据上述条款,县银行自1981年起,每月月终,对县内各企、事业单位的信贷、现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查核。1985年5月,对各企、事业单位历年的流动资金进行清理,结果如下:
国营工商企业共15个,库存积压物资(产品)为29.2万元,挤占挪用流动资金为38.2万元,被抽调摊派4.4万元,拖欠贷款258.9万元,呆帐7.6万元,应收款中亏损数5万元。
工轻集体工业企业,计15个。1984年积压物资和产品,计61.2万元,占定额流动资产的12.5%。被挪用的流动资金计72.5万元。专用基金超支计1.2万元。挪抽调摊派资金,计5万元。
商业企业,计69个。有问题库存商品,计款1778万元。挤占流动资金槁基建,计款18万元。基建超支161万元。专用基金超支,计款176万元。未弥补亏损,计款21.3万元。垫付国库券14.7万元。职工借支计67.7万元。摊派抽调资金18.7万元,营业短款,计4000元。短少货款,计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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