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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
明清时期,审判由典史及刑房司吏辅佐知县审判。宣统三年(1911年)春,一少年拾条麻绳,失主诬为盗,扭送县衙,竟被知县于硕苦打成招,当即绞死。大小官员借法渔利,所受案件久拖不断,每次提审,层层勒索,搞得诉讼双方,往往倾家荡产。淮上军光复蒙城后,县衙曾一度设审判厅。
民国3年(1914年)1月,县署配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审判,民国17年5月,县政府设司法科(配科长、承审员、书记员、干事、法警)。一般刑事案件,开始允许民众旁听。民国22年(1933年)2月,县城人李文喜与其情妇丁氏私通,被李小六发觉,李、丁合谋将李小六灌醉,分尸8块,投入东城河及水井内。次日晨,井里捞出一条人腿,县长秦良藻闻报赶往现场,发现附近杨俊岭门上有血迹,涉嫌将杨拘捕逼供,杨受刑不过屈招寄监,不久拿获凶犯李文喜,案情大白。县人纷纷为杨鸣不平。秦良藻被迫赔偿杨俊岭养伤费200银元。
民国23年(1934年)设军法处,以后又设立军统、中统蒙城调查室及驻军军事法庭,借军法任意捕人,滥施酷刑,肆意勒索。民国25年,楚村康成彬、单庭玉合股经商,由蚌埠购进几千元货物,途经龙亢被康勾结土匪抢走独占。单告官,捕康入狱,康家买通商会会长李麟阁,说情获释。单败诉,反被以诬告罪判处赔偿康1500银元。诉讼结果:康家请客行贿万余元,卖地30—40亩,单家丢货请客赔偿4000—5000元,卖地10—20亩,两家相继破产。民国29年,县长袁传璧勾结安徽保安六团,秘密活埋中共党员杨子仪等4人。国军十二路军法处,以通共为由,逮捕卷烟铺老板刘俊美,酷刑逼财一二千元。民国33年,国军师长洪显成的表弟,外甥2人,在吕望集敲榨,被群众识破,扭送师部,军法当死。洪为掩人耳目,将2犯押往城南三里杨无人处假枪决后,遂将活人放入棺内抬走释放。民国34年,许疃乡戴昆山,著文在《蒙城报》揭露警察局张玉球强奸民女。不久,张勾结局长李鹤岗,以吸毒罪逮捕处决戴昆山夫妇2人。民国35—36年,中统蒙城调查室专员杨子栋,组织情报网及行动大队,先后逮捕、诱逼革命干群自首千余人,残杀50余人。
民国38年3月,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清肃所患。1949年10月中旬,在岳坊寺公审匪首葛亚山(别号老天爷)等4犯,苦主当面揭发葛犯组织土匪武装,到处杀人、抢劫、奸污妇女的罪行,当场宣判葛亚山4犯死刑,立即执行。1950年9月1日撤销司法科,设人民法院,实行党委领导;群众监督,独立审判,依靠群众办案。审判人员秉公执法,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及“取缔反动会道门”运动,枪决、关押、管制一批土匪、恶霸、特务、反革命分子。1958年6月蒙城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造成一批冤假错案。双涧区小学教师李东阳,先后3次给毛泽东主席写匿名信,反映群众的生活问题,1960年被判刑5年(后公开平反)。“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群众专政指挥部(后建民兵指挥部)任意抓人审处。1968年9月后县革委会人保组及公检法军管小组,取代法院审判。诸如说错话、喊错口号、读错文件、不慎损坏毛泽东主席肖像、像章、塑像或著作……均以所谓“反革命罪”论处。合肥市下放学生段海东,因书写“打倒江青”“打倒文化大革命”等标语数幅及1969年夏到上海外滩企图乘外轮出国,经阜阳地区中级法院以反革命罪、叛国罪判处死刑,1970年4月9日被处决(1981年撤销原判,发给家属平反补助费800元)。
1972年12月,恢复人民法院。1978年后,开始拨乱反正,平反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7月1日起,实行县人民法院和地区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制,严格依法办事。刑事案件,首先通过公安局侦察立案,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后,通过审讯核实证据,通知被告人寻求辩护人,公布开庭日期。开庭审判时,允许群众旁听监督。1983年6月10日,阜阳地区中级法院,在蒙城县公判王集粮站雷新民放火案,雷纵火烧毁粮食9万余公斤,妄图嫁祸于人,被判处死刑。同年12月22日,公判淮南人应家干等6犯,应等于8月20日,在吕望乡段庙附近公路上,手持凶器拦路抢劫王××人民币59.30元。在人证、物证面前,应犯供认不讳,连同前罪,判处主犯应家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4年,刑事审判继续贯彻“严打”方针,对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等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从重判刑。4月,在一中操场召开宣判大会,对强奸犯赵兴华、杀人犯蔺永强进行重判,赵先后强奸妇女3人,(其中残疾人1人);蔺永强因调整土地与蔺子忠产生了矛盾,竟纠集数人,将蔺子忠活活打死,根据两犯罪行,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85年,罗集中学毕良德强奸一名少女,其单位领导建议缓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3年。
民事审判
民国时期国民党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案件的审判,审理时,原告先说,被告后说,证人补充,然后由原、被告、证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画押、审理后,拖一段时间方发给法律文书(判决或裁定)。民国22年(1933年)11月,城关市民房纪氏诉娄芳善遗产继承纠纷案,审理后,县政府民庭以“此案已于民国9年处结,不得再以同一事件诉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建国初,县法院负责审理民事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单,原告可通过诉状或口诉到法院起诉,法院即可立案办理。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再行判决。1950年颁布《婚姻法》,离婚案件增加,法院通知当事人分批到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案件1000余件。
1951年5月,坛城张集乡有一村长孟庆营、民兵队长孟庆楼对法庭判决孟彭氏与丈夫离婚不满,竟对女方殴打、带镣、禁闭13天。法院闻讯及时前往解救,将“二孟”拘留。
1962年5月,望月公社(现属小辛集乡)月光大队女青年吴淑娥与城关镇西怀德生产队许成华夫妻不和,女方为闹气回娘家长期不归。1964年2月24日吴起诉,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办案人员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言归于好。
1968年县革委会人保组下设审判小组,行使审判权,审理全县刑、民案件,不实行公开审判,1973年1月,恢复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切民事案件均由法院审理。同年8月17日,县法院会同民政、劳动部门处理蒙濉两县土地纠纷案。蒙城坛城北陈家队与濉溪县白沙公社张家庄相邻处有地200余亩。陈家队要求将此地收归己有,张家队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县法院与濉溪县联系,双方达成协议:维持原界不动。
1980年6月,冯××在北京当兵期间,与北京市第五中学学生张××相识发生恋爱关系。12月,冯××退伍时,竟将14岁的张××带回非法同居。为此,张的姑母向法院起诉,1982年6月28日,县法院依据《婚姻法》认定冯××、张××婚姻关系无效。
1984年5月22日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邓继黄诉杨华民房产地基纠纷案。判决杨华民在原锅屋地基建一锅屋折价406.99元卖给邓继黄,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到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原判,增判:杨华民在邓继黄门两侧路上所建锅屋一间无偿拆除。宣判后,被告不服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院改判:将原、被告所争议的房产宅基地全部判归被告所有。
经济审判
建国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列入民事审判。1982年4月,县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法庭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经济法规,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从建庭到1985年底,共审结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12件,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245.8万元。
案件复查
清末,板桥戴疃村白会、白德等兄弟4人为匪,多次被控告。族人白玉龙等连坐屡次受累。民国初年,白玉龙邀集合族众人以家法处死白德、白山。白会逃跑后,勾结孙疃集驻军将白玉龙等财产抢劫一空,杀死白云龙5岁幼子。县署审理此案,以杀人罪判处白玉龙有期徒刑18年,白会15年。民国3年(1914年),县知事汪篪,复查此案,上报白玉龙原判不当,白玉龙遂获释放。
1956年4月,中共蒙城县委组织清案办公室,复查刑事案件900余件,依法宣告无罪1件1人,改判7件7人,教育释放40件40人,维持原判852件852人。1962年4月法院对4480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决定维持原判3969件4068人,宣告无罪的70件70人,免予刑事处分253件256人,改判109件113人,提前释放84件97人。1978—1984年,全县进行冤假错案平反,复查县公安局对阜庙公社乔圩大队后乔庄社员乔兴举因重名无罪被劳教而病死一案,宣布平反,发给家属抚恤金300元。“文化大革命”案件745件,其中反革命案128件、纠正89件;刑事案671件,纠正55件。对部分“文化大革命”以前的历史老案也进行了复查。1984年5月 ,中共蒙城县委批转邹秀英为其父邹玉泽被错杀申诉案件(此案1947年宿蒙县政府判决的)案卷已失,调查难度大。县法院组织专案调查组,奔波淮南、宿县等地调查取证历时一年零四个月,证实确系冤案、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给予公开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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