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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构
1950年8月,设立蒙城县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7月,改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梦臣。1963年检察院成立检察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1966年12月,“造反派”夺权,工作停顿。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取代了检察工作。1978年6月,检察院及人民检察委员会恢复检察职能。1980年9月以来,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5年,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控告申诉、监所5个检察科。
检察工作
1950年8月,检察署成立后,即根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行使法纪检察,对公安机关报批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对照法律,分别予以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察、提起公诉,或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1981年,投入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对贪污、受贿、偷税、抗税案件进行检察。对监所进行检察,检察在押、羁押和刑事、治安、拘留的监犯,是否符合逮捕、拘留的法律手续;检察对犯人的管理;维护犯人的正当权益;对监犯进行政策、法制、前途教育。
据统计,1981—1985年,先后检察监所172次,对监犯进行集体教育21次,个别教育274人次,案犯坦白交待72份,检举他人材料85份。通过对经济案件检察,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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