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体制
明代,国家实行统收统支。县署设户房管理财政。正统年间(1436—1449年),田赋征粮,尽解国库。万历九年(1581年),除田粮尽征尽解外,又按丁(成年男子)征银,按杂贡、徭役、协济等项分解。县设仓院、库楼,分别藏贮粮银。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丁田一律征银。
清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省建立,县征银改交安徽省布政司,县留20%左右。漕米仍解往北京。宣统元年(1909年),县署设财政科管理财政。
民国元年(1912年),县署仍设财政科,将国家税解中央,地方税解省,特捐留县开支。民国3年6月,设蒙城县地方财政局。民国17年,县财政经费由安徽省财政厅统收统支。民国24年,根据南京国民政府《财政收支系统法》,建立县级财政,县政府设财务科、征收处、金库、财委会,分别负责管理、征收、保管和审核监督。民国31年,根据当时的抗战割据形势,实行县自治财政。中央、省、县实行分税制。抗战结束后,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民国38年3月,蒙城县恢复抗战前建制,蒙城县民主政府设财粮科,负责征收公粮和管理财政收支。
建国初,国家实行“税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5月,县设粮食局。各区、乡配财粮员,在征收公粮季节,区、乡党政干部和财粮员配合区、乡粮站征收公粮。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将地方税、公产、规费和罚没款等杂项收入划归地方财政。收入按规定项目和比例留县,支出由省核定指标。11月,县人民政府增设财经办公室。年终,省、县结算,差额由省拨补。1955年3月,县成立财经委员会,中共蒙城县委书记邹积泰兼任主任,财经办公室撤销。次年元月,财经委员会撤销。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财政管理权限逐渐下放。1959年春,县财政科改为县财政局。省对县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均作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基本建设、企业流动资金,和行政事业费均作地方财政支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县按省控制的指标,将经费分月拨给各行政事业单位。1968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设财政局。1970年6月,在县革命委员会机构调整中,县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971年,省为保证财政收入,对县采取“定收 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1977年2月,县财税局分为财政局、税务局。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撤销,成立财贸办公室,省对县财政预算实行“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增收分成”的体制。县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一般实行“全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0年5月各区设财政所。1983年12月,县财贸办公室撤销,财政局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1984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内设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荆灿洪兼主任,对县财政开支预决算实行审核、监督。乡成立财政所。省对县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体制。1985年,国家划分中央和地方收支范围,省对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额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县对乡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变”的办法。
财政收入
明正统年间(1436—1449年),县征收田赋小麦、米、马草、桑丝上解国库,县无存留。万历九年(1581年),征收小麦、米上解国库。征收地丁银6876两,由县署户房分项开支。收商税门摊、酒、醋、船杂等项银1178锭(每锭二四宝银重50两,每锭标准纹银重52.4两)6贯(每贯1000文)650文。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征收地丁银11054.5两。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征地丁银19532两,工商税和草场租106两,米742石,麦743石。县存留经费银4017两。康熙十一年(1672年),征地丁银21749两,草场租和工商税115两,米742石,麦743石。县留经费银4136两。同治七年(1868年),征地丁银16693两,草场租、学田和工商税126两,米595石,县存留经费银1719两。
民 国3年(1914年),征民、卫丁漕及杂办银洋42331元。县留10500元。民国 24年,县报省财政收入预算17.18万元(法币),省核定10.11万元。其中经常门(含田赋、契税、牙税、牲畜税、屠税、义教等六项和杂项捐款、县有款产、杂项收入)4.07万元,临时门(含田赋附加、杂收入、补助款)6.04万元,省核定预算入不敷出,则另行摊派,无帐可查。民国28年,县级预算收入10.72万元,乡保8.39万元。民国29年,省核定县岁入岁出预算21.95万元,县上报实收25.75万元,其中县级17.52万元,乡保8.23万元,突破省核定3.8万元。抗战胜利后,赋税越来越重,物价上涨,民国36年,县预算收入为上年的25倍。次年上半年,地方预算53.14亿元,绥靖临时特别预算68.29亿元。
建国后,蒙城县财政收入,主要由企业收入、工商税、农业税及其附加、其它收入四项组成。1949年,总收入223万元。其中农业税213万元,占96%;工商税10万元,占4%。1956年企业收入2万元,约占当年总收入的1%。1970年,企业和工商各税收入353.1万元(预算内352万元,预算外1.1万元),占总收入的50%;农业税收339.2万元,占总收入的42%;其它收入占8%。1979年后,工农业迅速发展,1982年财政总收入突破2000万元。1985年,总收入3652.1万元(预算内3488.3万元,预算外163.8万元)。
蒙城县1949—1985年预算内财政收入总表
单位:万元

蒙城县部分年份预算外收入统计表
1985年12月
单位:万元

财政支出
明正统年间(1436—1449年),上解田赋麦2388石、米763石、马草4548斤、桑丝70斤。其中麦解国库仓院,米解京城。万历九年(1581年),除解田赋麦2469石、米763石、马草4548斤、桑丝70斤外,其它支出:一、杂贡:岁贡杂皮140张(其中羊皮50张),翎毛2000根,胖袄14副(鞋、裤如数),岁课食盐钞起运银61.97两,商税银1178锭(每锭52.4两)6650文。二、徭役:银差、军器、操江军饷等银1610.27两,力差走递马骡、皂隶等银2230.46两,协济各驿馆夫、马骡等银3130.9两,民壮银3537.2两。三、孳牧:马额儿马80匹,骒马320匹,亻表马80匹,牛额犍牛12头,母牛36头,印犊36头。
清顺治十一年(1654年),上解中央户、礼、兵、工4部赋役银7617两,总河、河道、漕运641两,军粮银4535两,驿站2826两,县留经费主要用于凤阳府和本县官兵薪俸和役食计4017两,各项合计总支19638两。另解京都漕米742石,凤阳府定仓麦743石。康熙十一年(1672年),解中央户部银17728两,漕米790石,凤阳府定仓麦761石,县留经费主要用于凤阳府和本县官吏薪俸、役食计4136两。同治七年(1868年)解安徽省布政司银15105两,凤阳府麦折银287两,存留经费用于科场、武场91两,县经费银用于薪俸、役食计1470两,合计支出银16693两。
民国3年(1914年),上解银洋3.18万元,县留1.05万元(坐支县官员薪俸等)。办公费杂费实报实销。民国24年,支出经省核定指标,以预代决。预算支出虽然与预算收入相等,但预算外挪用、滥支,无帐可查。本年支出概算10.11万元。民国36年,支出预算11.25亿元。其中经常门10.52亿元,临时门1.23亿元。在实际执行中,则把文化教育建设经费挪作军费或饱官吏私囊。次年上半年,预算支出121.43亿元,大部分用作军费。
建国后,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留有后备”的原则,1949年,财政支出223万元(折合人民币),其中上解210万元,行政管理费13万元。干部、官兵由省按供给制发给基本生活费。此后,逐年增加对文化卫生、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等项的拨款。1954年7月,县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一次会议审批了县预决算方案。通过了财政开支制度。预算方案报人大批准后,县政府下文执行,各预算单位按县预算指标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分月拨款。预算内机动指标,由县委、县政府掌握审批。以后各年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1981年,纳入县级预算的10个工业企业亏损10.9万元。1982年,县财政部门向烟、酒、轮窑、拖拉机修配、印刷、化肥、农机等七个税利较大的厂和亏损企业投资134万元,作更新设备资金,使五个亏损企业全部扭亏为盈,纳入县级预算的10个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3.5万元。1984年,向烟厂投资343万元,使该厂实现产品税781万元,利润10.6万元。1949—1985年总支出3.44亿元,大部分用在当地经济文化建设上,小部分用在行政管理和抚恤救济上。
蒙城县部分年份预算内财政支出情况表
单位:万元

蒙城县部分年份预算外支出情况表

管理
预决算管理民国24年(1935年),县级财政建立后,县会计室编制财政岁入岁出预算,报安徽省政府批准后以预代决,由县政府统收统支。抗日战争期间,实行自治财政,乡保经费自筹。民国31年,各乡财政并入县财政预算。1951年,县财政列入省财政预算。1953年,县级财政建立后,本县开始编制预算。预算收入主要依靠征收农业税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交纳的税款及利润。预算的支出主要用于发展当地工农业生产、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方面。各预算单位于年底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别编制次年财务收支计划,县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年终,各预算单位编制决算,财政部门核实收支数额。对欠交税利与截留资金及时清理入库 ,对企业亏损酌情补贴,编制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企业管理建国初,六个农业企业全按事业管理。1958年,原属省管商业企业11个,文化企业3个下放县管,另增加电厂、酒厂、机械厂、印刷厂4个工业企业,统由财政局安排收支预算、分配年终利润计划、亏损指标(预算内亏损企业),对预算内企业实行利润全额上交,计划内亏损全补,超计划亏损不补的分配体制。1970年 ,省管电信企业下放到县,新办供电所。1972年,县设扭亏增 盈办公室 ,考核各企业产量、品种、质量、生产率、材料消耗、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周转等八项经济、技术指标。收回职工欠款5.8万元,基建占用流动资金38万元,增加利润6.7万元,补交税利18.3万元。1973年,新办水泥厂、轮窑厂、磷肥厂、液糖厂、化肥厂,新增3个供销企业和10个区供销社。当年,农业企业撤并一个,转为事业单位一个。县实有预算内企业41个。1977年,增加种子公司、水稻玉米杂交场、农机公司三个农业企业,百货公司划分出五交化公司、百货大楼二个企业,电影院、电影队合并为一个企业。1978年,县食品公司11个区站由省级企业下放为县级企业,县有预算内企业55个。1978年,县食品公司11个区站由省级企业下放为县级企业,县有预算内企业55个。1979年以后,县财政局对基层供销社实行比例分成的体制,即实现利润60%留给企业,40%上交财政。计划内的国营商业利润全额上交,完成预算上交利润提取企业基金,对超预算利润部分15%分给企业。对预算内国营工业,实行完成利润计划按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完不成者不提取企业基金。并对预算内工业企业实行按上交利润“五五分成”,即50%上交国 库,50%上交县财政,对预算内工业的亏损企业实行减亏部分60%分给企业。1983年,为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把国营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改为交纳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税利并存,即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先征收一定比例(55%)的所得税,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对税后利润高于现有规定留利水平的企业,采取征收调节税,递增包干,全额留成等多种 办法来调整国家和企业收入的分配关系。调节税仍直交财政。对于交纳所得税后达不到现有规定留利水 平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征所得税,对于有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可以继续实行亏损包干,减少分成的办法。当年企业利润193万元,归还贷款35.7万元,上交财政93.8万元,企业留成63.5万元。1984年1至9月,国营企业利润总额349.5万元,还贷款68.8万元,上交财政116万元,企业留成164.7万元。10月1日,实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只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税,不再向财政交利。
支农周转金管理建国以后,支农资金都是无偿投放。由县财政局农税股具办。1979年,县财政局预算股拨款给社队企业局有偿周转金6.19万元,进行试验性发放。企业局放给坛城面粉厂、母集造纸厂、庄周灯炮厂等11个单位。1980年,省人民政府〔1980〕186号文件规定:把财政支农资金的人民公社投资,由无偿支援改为有偿支援,周转使用;小农水补助费中用于打井、喷灌、小水库、小水电站等受益明显的部分和社队造林补助费的30%,也同时改为有偿周转金。县财政局农财股具体经管。企业局决定资金发放量,有偿无偿比例,办理合同签订、发放业务手续。扶持穷队款,仍由预算股拨给农业部门作无偿使用。当年发放周转金13.8564万元。1981年,县人民政府决定:“除水利周转金外,全部交区财政所投放和收回”。当年投放各项周转金21.9万元,其中社队企业8.9万元,支援穷队2.6万元,小农水10.4万元。1982年,县区成立支农资金领导小组,当年发放各项周转金25.56万元。收回各项周转金6000元。各乡收回的,留成30%作乡级周转使用。1983年 ,投放29.1万元,收 回5.6万元。胡英臣的振华轮窑厂,使用周转金达3万元。年产值25万元,利润2.5万元,交税8000元。1984年,投放支农周转金57.5万元,回收58.5万元。乐 土食品厂,年初停产,后使用周转金1万元,5月份恢复生产,年底产值42万元,交税8300元,获利近6万元。1985年,县投放95万元,收回53.2万元。
其他收入管理国家税收和企事业收入以外的零星收入,均属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公产收入等。建国初,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工商机关和卫生机关所收的规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1958年,全县预算内其他收入10.9万元,预算外其他收入43.6万元。1959年,省规定对集体单位和个人利用国家资源经营开采石灰石、石子、石料、石片、黄沙、红土、粘土等按其售价不高于5%,烧砖及陶瓷按其纯收入不高于3%的比例征收公产管理费。1975年,省把烧砖及陶瓷的比例 ,改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征收。1982年以后,罚没款全额上交财政,财政部门按入库总数,退库30%给收入单位。1983年开始,公产款由公产所在区乡财政所负责征收,上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给征收单位提成30%。群众使用公有水面生产芦苇,按销售收入5%交公产管理费。1985年7月,蒙城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各项罚没收入管理的通告》,各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一切罚没,一律使用县财政局统一印发的“罚没现金专用收据”和“罚没实物专用收据”。各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向社会自立的罚设项目要一律停止。当年,全县预算内其他收入20万元,预算外其他收入0.9万元。
蒙城县部分年份其他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控购管理1961年1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报告”精神,县财政局预算股兼管控购工作,实行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项发票,由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控制商品范围包括小汽车、电冰箱、自行车、烟、酒等29种。
1977年12月,根据国家控购办公室指示,采取计划管理,限制控额,凭证购买,对某些商品实行专项审批。县成立控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将上级分配的控购指标下达各单位。1977年,社会集团购买力124.3万元。
1980年11月,根据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改进限额控制之法,进一步管好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县控购办公室取消购货本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办法,加强专项审批和定额供应,将原控购的电视机解控,又增加了空气调节器、洗衣机、录像机作为控购商品,计有控购商品31种。县控购办公室在新年度开始之前,把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分配到各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当年审批907件,金额86464元。1981年,在财经纪律检查中,查出违控购买幸福牌摩托车和轻骑各一部,价值2万多元,全部没收。
1984年初,在县直机关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和专项控制商品登记卡,建帐单位85个,占应建帐单位的84%。7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下达《关于改革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县控购办公室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范围减少到14种。当年审批1579件,查出违控购买小汽车5部,大沙发11只,小沙发10副,合计金额10.35万元,给予及时处理。
监察审计1952年2月,中共蒙城县委建立增产节约委员会,在县委、县政府、粮食局、合作社等16个单位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查出贪污100元以下的504人,100—500元的36人,500—1000元的4人。给予劳动改造、记过、降职处理的各1人,开除3人。5月,在工商界开展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行贿受贿、反盗窃国家情报的“五反”运动。次年,财政局配备监察科员。1980年,立案查处煤建公司上缴8万元利润的去向问题,挽回财政收入5万元。1981年,县财贸办公室组织全县财经纪律大检查,检查380个单位,查出违纪开支和截留221.7万元。其中重点案件18起,退回赃款1.18万元;违纪开支485笔,15.1万元。1982年,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财政局,查出汽车站、交通检查站截留、坐支、罚没款8893元,限期上交财政。又查出59个行政、事业单位违纪支出款8.7万元。1983年查出178个单位违纪开支、截留款215.4万元,财政收回55.9万元,减少财政拨款1.3万元。12月,县设审计局,县直34个单位先后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内部审计人员38人。1984年,审计局配合财政局、水利局查出闸管所私分工程结余款1.1万元;全县违控支出50.7万元;磷肥厂虚列费用,截留利润37.81万元;石油公司补交所得税8.2万元。审计出各类违纪款91.44万元,收归财政12.7万元。1985年2月,查出工商系统违纪修建住房支出8.73万元,多发奖金2320元,违控购置4.79万元,欠交坐支预算外收入13.2万元,职工借欠公款2700元,招待外地来人吃喝1741元,截留局办企业利润1500元。5月,全县登记经批准购买的小汽车24辆,使用资金66.28万元,占全县财政收入的4%。7—10月,审核县直41个行政事业单位1745.71万元的帐务,查出违纪开支74.95万元。全年查出违纪开支177.8万元,都根据情节分别作出了处理。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引子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