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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田赋征粮,尽解国库。户房协助知县征解。其中漕米尽解京城。万历九年(1581年),除田粮外,又按丁(成年男子)征银,税课司负责征收商税,尽征尽解。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实行“一条鞭”税法,丁田一律征银。计征银11054.5两。
清康熙元年(1667年)安徽省建立后,县征银大部解安徽省布政司,县留经费20%左右。漕米仍解北京。康熙十一年(1622年),继续推行“一条鞭”税法,赋役合一,摊丁入田,计征银21749两,39%解京 都,38%解驻军和驿站,23%留县开支。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改征银元,国家税解中央,地方税解省,杂捐留县开支。民国3年(1914年),计征丁、地、杂办银42331元。民国24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确定县级 财政,税收改征法币,省以预算代替决算,县入不敷出,滥收滥支,帐目混乱。民国37年上半年,省批县收支预算53.14亿元,绥靖临时特别预算68.29亿元,合计121.43亿元。
1950年元月,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县人民政府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本方针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全县财政收入54.6万元。随着工农商业的发展,工商税增至占整个税收的3分之2以上,财政收入持续上升。1985年,财政预算收入3488.3万元,是1949年财政预算收入的15.6倍。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当地各项建设和福利事业。县财政工作跨入省、地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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