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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粮食匮乏,不法粮商与国家争夺购销市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11月26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实施办法》,县召开县、区、乡三级干部会议,确定统购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粱、黄豆、绿豆、豌豆、豇豆、蚕豆、赤豆、泥豆、谷子、荞麦等14种粮食作物和芝麻、花生、棉籽、菜籽4种油料作物。发动群众,自报公议,交售统购粮油,充实了国库,平抑了粮价。少数地方在统购中出现强迫命令的现象。1954年6月,午季计划统购1530万公斤,实际完成1950万公斤。同年10月,秋粮收购开始实行“四定”(定产、定售、定用、定供)政策,粮油不准进入市场自由交易。1955年8月,实行定产、定购。统购后的余粮可以自由买卖,增产不增购。当年统购粮食3700万公斤。1956年午、秋两季发生涝灾,粮食减产约1亿公斤,全县午季统购1000万公斤,秋季统购480万公斤,部分区乡统购数量偏高,向农民购了过头粮。1957年,实事求是地确定统购数量,当年统购2560万公斤。1958年,统购粮由各公社、大队统一交售,由于“浮夸风”盛行,干部虚报粮食产量,当年统购粮高达3340万公斤,统购后农民口粮不足,种子不够。1960年,统购粮3780万公斤,农民口粮严重短缺,不少群众出现浮肿病,发生非正常死亡。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开始纠正粮食统购中的错误做法。当年统购量降至2630万公斤。1963年灾荒,仅统购粮440万公斤。1965年,粮食统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同时规定,对超购部分加价奖励,人均全年售粮超过50公斤的,其超额部分加价12%,当年统购粮3060万公斤。1966年规定,完成统购任务后的超购部分,一半奖售物资,一半加价30—50%,当年超购710万公斤。1968年,超购的小麦、大豆、稻谷等加价30%,粳稻、糯稻、高粱、玉米等加价25%,其它杂粮加价20%,红芋干加价15%,油脂油料加价20%。1969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有关规定,年人均口粮在32.5公斤以下的社队免购,全县共统购粮食3570万公斤。1971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定统购量。留口粮标准为:城郊水稻产区,人均起购点为220—230公斤,其它杂粮产区170—180公斤,达不到标准的免购,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作为机动粮。超购部分加价30%。当年秋,粮食统购指标实行一定五年不变政策,但在执行时,政策没有兑现。1979年起,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以产定购,超购部分加价50%,当年统购粮食7280万公斤。1980年、1981年、1982年随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统购量逐年增加,分别为7670万公斤、8500万公斤和9960万公斤。1983年,农村出现卖粮难的现象,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增建粮仓,增加收购数量。1985年元月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决定,取消统购措施。小麦、稻谷、玉米改为合同定购,其他粮油品种退出统购范围,随行就市,放开经营。当年,定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群众卖粮十分积极,完成订购粮食1.19亿公斤,在阜阳地区居首位,约占全地区定购总量的1/5。
在粮食实行计划收购的同时,油料也由国家统一收购,情况基本同于粮食收购。1985年收购油料折油664.5万公斤。
蒙城县1949—1985年部分年份统购粮食、油脂统计表

注:
1.粮食产量按生产年度(从上年6月至次年5月)计算。
2.粮食统购数含征收、超购数。
3.油料折油量从上年4月至次年3月计算。
统销
城镇居民用粮1953年11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农村和集镇粮食计划供应暂行实施办法》,蒙城县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实行统一定量供应。定量标准按职业不同、年龄大小分9个等级:工人每人每月供应22.5公斤,干部16公斤,学生17公斤,教师15公斤,区乡企事业单位内勤人员15.5公斤,警察16.5公斤,不满2周岁的儿童4.5公斤,2—10周岁6.5公斤,10岁以上的按成人标准供应。食油则根据油脂收购情况供应。供应粮油由粮食局统一发放票证,消费者持票证到指定粮站购买。1954年12月,核定食油供应标准为:武装人员每月0.75公斤,其它城镇非农业人口0.21公斤。粮食仍按1953年供应标准报批。1960年10月,根据安徽省《城市粮食供应分等定量标准调整草案》的规定,蒙城县粮食供应,除儿童外,各类人口在1953年标准基础上一律下调1—1.5公斤,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08公斤,当年实际供应标准更低。1965年,粮食供应标准再次调整,农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正式干部、职工、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供应粮14公斤,食油0.2公斤。1971年,非农业人口月口粮定量标准为:干部、教师等轻体力劳动人员每人每月供应粮16公斤,较重或重体力劳动人员每人每月供粮16公斤,较重或重体力力劳动者17—22.5公斤。儿童按1—4周岁、5—6周岁、7—8周岁、9—10周岁及11周岁以上5个等级分别供应6公斤、8公斤、9.5公斤、11公斤、12.85公斤。食油仍按1965年标准供应。1980年,城乡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提高到每人每月0.25公斤,粮食供应仍按1971年标准。1981年后,全部供给细粮。
工商行业用粮由用粮单位提出计划,主管部门核实,按其用途分别供应,按月(季)结帐。对食品、副食品和酿造业的用粮,实行计划控制、凭票供应。1979年后,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工商行业用粮超计划指标的部分逐步转向市场议购。
农村粮食统销范围为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种子、饲料粮及民工补助粮、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等。1978年以前,由于“左”的影响,常常向农民购过头粮,造成部分农民缺粮,又不得不返销、赊销给农民。每遇灾荒,大量发放救灾粮。1954年秋,立仓、楚村两区涝灾歉收,两区农民全靠救济粮生活。1963年,洪涝,全县94%的农村人吃救灾粮。对历年兴修大型水利建设工程的民工,设工地粮站,灾区民工每人每天补助0.5公斤,非灾区0.25公斤。1961年12月,开始对出售棉花、花生等商品和生猪的农户,实行粮食奖励,农民出售一头肥猪,国家奖售25公斤粮食,奖布票1.66米。1962年,奖售粮食改为奖售化肥。1971年,每头生猪奖售原粮20公斤。奖售粮由粮食局统筹安排,凭奖励粮票、奖售饲料票,购买粮食、饲料。
表1
蒙城县部分年份粮油非农业销售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表2
蒙城县部分年份粮油返销农村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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