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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民国38年3月,蒙城县民主政府建设科负责林业生产管理工作。1951年6月,县人民政府设农林科。1952年10月并入建设科。1955年4月,农业局成立,内设林业站,配一名专职干部指导林业生产。1956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林业科。1957年2月,改称农林局。1959年12月,农林局分为农业局和林业局。1980年7月林业才单独设局,内设营林、森防、林政、果树四个站,区设林业工作站。1985年林业系统有职工51人,其中工程师3人,助理工程师2人,林业技术员14人。
林政
民国5年(1916年),县国民政府规定官道旁树木,由当地政府负责,损者应及时补栽。民国34年公路植树,路段所属乡保(甲),派专人看护,插牌告示:毁树1棵,罚款5000元(法币);偷盗者,押解县衙严惩。
1950年,蒙城县人民政府通令各乡加强护林工作。1955年蒙城县人民法院对毁坏蒙涡路公树案,依法判处了3名主犯1年至1年半的徒刑。1956年再次公判砍伐公树坏分子,判刑2人。1958年各社队成立护林队(组),户订护林公约,执行一、三、五处罚办法(即毁幼树1棵,栽活3棵,罚款5元)。1962年中共蒙城县委对林业生产如下规定:1、县、区公路及大型河道,由公路段和水利部门造林,林权归国家所有。2、中小型道路、沟河、池塘由公社,大队生产队集体栽植,林权归集体所有。3、社员在宅基、自留地、坟地栽树,林权归个人所有。1972年贯彻全国林业发展规划,蒙城县革命委员会制定“五年林业发展规划”,加强四旁植树,重点进行平原绿化。1980年中共蒙城县委,县人民政府连续下达《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关于加强林木管护、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关于加强幼树和苗木管理的通知》、《关于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等文件。制止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乱砍滥伐树木现象。1981年9月,全县林业实行“三定”,明确地权、林权和责任制。国有林地、地权属国家、集体的林地,地权属集体,树权属个人。
防治病虫
民国时期树木虫害,民间用灯火诱杀或人工捕捉。1953年首次使用药剂捕杀树木病虫害,1960年白杨林场大面积使用药械,防治杨树溃疡病。1963年林业部门针对地方病虫害天社蛾、天牛、金龟子、卷叶虫、黄刺蛾、桃蚜虫,叶斑病等,印发资料把防治知识普及到群众。1970年县财政拨款买高压喷雾器械,无偿分发给社队,防治林木虫害。1972年大袋蛾危害杨树,群众采用人工点火诱杀,冬天发动群众捕捉摘除成虫。1980年农林局对全县主干公路树木组织力量进行喷药防虫。1983年全县树木(泡桐杨树等)发生大袋蛾危害。林业局组织全县所有高压喷雾器投入扑杀。1984年区乡成立林木防治专业队,购置机械,划分区域,承包到人,统一管理,按树量负担,效果较好。
林权
建国前,私人栽树,谁栽谁有,学校庙宇树木权属公有。1951年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树林和无主树木归国有。1956年后农业社或社队集体植树归集体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树木属单位所有。1980年中共蒙城县委发布《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公路、河道堤坝树木,归主管部门所有,也可以委托社队管护,联合经营,收益分成;集体林木树跟地走,承包到户,收益分配由社队自定。1981年林业实行“三定”,集体树木作价平分到人,由户管理,权属私人。林地、道路、沟渠、堤坝统一丈量按人平分到户,地权归集体,使用权归户,林地只准植树,不得他用。规定期限不植树、收回重新分配。农田林网权属集体,作价记帐,更新砍伐,按原作物交队,增值部分归户所有。待植林地,集体出苗,收益二八分成,社员出苗一九分成。公路国有树木。承包给当地生产队,按农田林网承包办法办理。河坝树木划段承包管理,收益按国一队二户七的比例分成。田间、地边零星树木,树随地走,环村树,集体住宅林木,权归集体,作价承包,队户分成,比例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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