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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制
建国前土地私有制,全县地主7164户,占总农户5.3%,有地51万余亩,户均71亩。其中部分地主占地较多,如坛城乡马圩孜七户地主有地1.1万余亩,马三瘸子一户占地0.25万亩。全县富农4370户,占总农户3.4%,有地23.1万亩。户均53亩。中农49250户,占总农户38%,有地140万余亩,户均28亩,贫农66988户,占总农户51%,有地85.2万亩,户均12.7亩,雇农2959户,占总农户2.3%,有地1.3万亩,户均4.3亩。
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土地,出租给少地和无地农户或雇用农民耕作。土地出租有三种形式:一是死租,按土质议定租额,不管收成如何,到期如数交纳;二是分租,根据土地议定收获分成比例,地主要占50%以上;三是力租,地主划给几亩地耕作,农民全年无偿给地主劳动,以力抵租。雇工有长工、短工和童工,长工要有全项农业劳动技术,常年在地主家劳动,年资可得400~500公斤粮食,一块粗布(约20尺);短工按月或按天计资,农闲不用;童工给地主家放牛割草,管吃不给工资。遇上荒年或天灾人祸,农户交不起地租,或向富人借债,要受高利贷的剥削。《蒙城政书》(1915年)对当时高利贷盘剥有一段记载:“富户放债给贫民,叫什么青苗账、麦铳子、钱决子种种名目。以地一亩,勒写当价一串,放稞麦一斗,秋得5斗,到时不还,地交保人佃种。凡此愈剥愈重,况有二八毛钱,作为铜元,潮毛糙粮,高抬市价,贫者只顾眼前,富者乘此罔利。譬如,有地10亩,借钱10串,就是丰收年成也不够还债”。这种封建土地制度残酷剥削农民,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长期处在贫困之中。
土地制度的改革
民国35年(1946年),中共宿蒙县委和县民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在板桥、坛城、王集3个区实行急性土改,以中农占有土地量为标准,把地主富农多出的土地分配给少地无地农户,并发动佃户减租减息,和雇工增加工资运动。因当时政权不巩固,宿蒙县政府西撤后,地主富农又把土地反攻倒算回去。民国37年(1948年),中共蒙城县委在郭集、薛集、大兴、田集等乡进行土改试点,没收地主浮财(粮食、牲口、大农具、树木)分给农民。其中郭集乡没收几个地主的土地3530亩,粮食11.8万斤,牲畜98头,农具527件,家具636件,其中没收何宗敬一户土地700亩,粮食4.8万斤,牲畜26头,农具家具150余件。
1951年7月中共蒙城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贯彻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县、区、乡、村分别成立农民协会,发展贫雇农为会员,培训土地改革骨干,开展土地改革运动。1953年全县土改结束,共没收土地45万亩,牲畜7341头,大农具16万余件,粮食330万公斤,房屋2.5万间,分给6万余户贫农、雇农和下中农。镇压少数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对一般地主采取改造给出路的政策,仍分给一份土地和财产,使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人。土改结束时,县人民政府向农户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土地为农民所有,地主户均21亩,富农户均41.5亩,中农户均28亩,贫农户均18.4亩,雇农14.8亩,小土地出租户均15亩。对原来公共土地(庙宇、学校)确定为国家所有。1954年起,农户先后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入社按股分红,所有权仍属农民。
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6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成为全体农户集体所有。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土地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2年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土地固定到生产队经营,按10%的比例分给农户作自留地,种植蔬菜或小宗作物,土地所有权属集体。1979年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按人包到户经营,所有权不变。1982年县人民政府为鼓励农民向土地投入,管好用好土地,对承包土地作出下列规定:一、根据《宪法》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归集体所有,分配给农户的宅基地、自留地和承包地,农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出租或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另行分配承包。农户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土地应退回集体。二、独生子女可承包两份土地,五保户一般不承包土地,愿意承包应给好地近地,便利耕种,单身汉照顾承包两份土地。三、现役军人(不包括军队干部),退伍军人,在校大中专生,劳改释放的人应给承包土地。符合嫁娶(包括入赘)条件的,也应给承包土地。四、国家干部,职工、超生子女,死亡、嫁出、招亲出队的,军人提干,大中专生毕业分配,农转非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早婚等不予承包土地。五、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农村建房侵占集体耕地的通知》,不准在集体耕地建房,烧窑、取土、葬坟。
全民所有制
土改时确定的国有土地、农场土地、水利、交通、工业、城建征用的土地,属全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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