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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税制税率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民国时期以田亩为单位向农民课征的田赋税收制度,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9月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用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以户为单位,人均常产150市斤为起征点,累进征收,最低为3%,最高为42%。1953年修订为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为24级。1958年6月3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按照常年产量计征,实行比例税制。常年产量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评定的产量。农业税按照国需民有的原则,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交纳实物有困难的,可以折征代金,农业税的实物部分作价拨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交付价款后纳入国库。1985年起,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按粮“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对低产缺粮的地区,在1979—1983年,曾实行起征点的征税照顾办法,规定每人平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58年起,农业税实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65年5月建县后,税率执行原辖县计征的税率。1965—1977年,全县正税平均税率为10.7%;1978年重新评定常年产量,全县税率调整为4.8%,经过一年试行,1979年再度调整平衡,纠正相邻地区负担不合理的现象,全县平均税率调整为5.3%。地方附加税,1965—1970年在正税中附加11.5%;1971—1972年调整为11.6%;1973年调整为11.4%;1974—1976年调整为11.5%;1977年调整为11.4%;1978年调整为10%;1979年调整为11.8%;1980年调整为11.4%;1981—1982年调整为11.5%;1983—1985年调整为11.4%。
税额1965年5月从阜、涡、蒙、凤4县划拨纳税单位6345个,纳税土地177.89万亩,计税常年产量149410吨,依率计征15980吨。由于城镇基本建设和大型农田水利、道路占地,1977年纳税土地减少到173.62万亩,计税常年产量减少到145250吨,依率计征15570吨,比1965年减少税额2.6%。1978年重新评定计税常年产量326985吨,税率降低,依率计征15675吨,仍比1965年减少税额1.9%。1979年调整平衡计税常年产量296755吨,依率计征税额不变。1985年纳税土地面积减少到169.43万亩,比1965年减少4.8%,计税常年产量29530吨,比1979年减少0.5%,依率计征税额15540吨,比1965年减少2.8%,体现了社会主义长期稳定负担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
减免农业税减免有三种,一是鼓励生产减免。开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1—3年;垦殖的桑果等经济林木地,免征3—7年;对农业科研和试验生产地以及社员自留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均免征农业税。1965年全县免征农业税的耕地11.7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2%,占纳税土地面积的6.6%。1985年免征农业税的耕地10.81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占纳税土地面积的6.4%。二是灾歉减免。因遭受虫、旱、涝、风、雹等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生产收成减少的,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受灾六成以上者,全免;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七成;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五成;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三点五成;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二成;二成以下不减。三是社会减免。对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因交纳农业税后,在生产和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对于纳税有困难的穷队,由于挖河、修路、基建占地过多等影响收入较大的队和水毁、土压计税面积纳税有困难的生产队,给予一定数额减免照顾。1979—1983年曾实行起征点的征税照顾办法,规定每人平均口粮低于170公斤、人均收入达不到4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减免税额指标,1965—1969年由省财政局(厅)、阜阳地区财政局逐年下达,由县包干使用,逐级落实应享受减免税额的纳税单位。1970年改为按率计征数大于应征入库任务部分作为县内机动减免指标;重大灾情需要减免,专题报告省财政厅追减应征入库任务,不再逐年下达减免指标。1965—1985年,累计减免计征税额44245吨,占累计依率计征税额330800吨的13.4%,平均每年减免2105吨。
征收建县以后,农业税征收始终按照国家“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依据常年应产量和税率,实行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次征收、两次减免和两次结算。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征收农业税仍坚持以生产队为统一的纳税单位。农业税以征收粮食等实物为主,1985年起改征代金。1965—1985年实征税额323655吨,其中夏季实征110255吨,占征收总额的34%;秋季实征213040吨,占征收总额的66%。征收品种:小麦109720吨,占征收总额的33.9%;红芋片145520吨,占征收总额的45%;豆类41045吨,占征收总额的12.7%;其他杂粮和代金折粮27370吨,占征收总额的8.4%。1965—1978年,实征税额占实际产量的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农业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逐年提高,1979—1985年,实征税额占实际产量的4.1%。
1965—1985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一)

1965—1985年农业税征收统计表(二)

(二)工商税
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税法,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月31日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有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课税及所得课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除了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外,余税先后公布执行。1953年修正税制,开征12个税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称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停征利息所得税。改革后开征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9月1日,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进行第二次税制改革,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称为工商税。改革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改变了过去对一个企业征收多种税的情况。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改革后开征9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1978年1月起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3年1月起开征建筑税。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
征收1965年实征税额127.3万元,1985年增长到550.2万元,平均年递增7.6%。1965—1985年累计征收5590.5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66万元。
工商统一税,对工商企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课征的税种,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建县后征收工农业产品部分有25个税目,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有3类、24项,实行比例税率,按实际价格计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在工业环节,通过商业零售的,另在零售环节纳税;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税款是由直接经营业务的单位或核算单位交纳。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税。1965—1972年累计征收工商统一税877.7万元,其中工农业产品部分占22.6%。
工商所得税,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额而课收的税种。纳税人有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基层供销社、手工业合作组织、商业合作组织、交通运输合作组织、知青厂店、国营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家属厂店、农村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贯彻“多得多征,少得少征,无所得不征”的原则。1963年4月起取消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办法,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课征: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计税率征税;供销合作社按39%的比例税率征税。合作商店纳税,1980年10月1日起改按集体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个体经济纳税,1981年1月起取消14级全额累进税率,暂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纳税,1979年起由39%税率改按20%税率征税;基层供销社纳税,1984年起不再执行39%比例税率,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但对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后给予减征30%照顾。乡镇(社队)企业纳税,1966年10月起按20%税率征税,所得额全年不满600元的不征税;1977年1月起改按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即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税,全年所得额超过2400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税率为15%,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税率为25%,全年所得额超过6万元至10万元部分,税率为45%。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社队)企业生产的化肥、农药、兽药、炸药、电力、水泥、水泥涵管、石灰(暖田用)、农具和农机具修造、农用塑料薄膜、饲料加工、拖拉机站和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以及直接为社员(农民)生活服务的队办企业,以自产原料加工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面坊和粮、棉、油加工收入,都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乡镇(社队)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免税3年。1981年4月3日起,取消免税3年的照顾,以所得额3000元为起征点,按20%比例税率征收;1982年7月1日起,不再执行20%比例税率和3000元起征点的规定,改按8级超额累计税率征收;对乡镇企业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业,给予减征30%的照顾。1984年1月1日起,执行增长利润减半征税。1965—1985年,累计征收工商所得税257.6万元,平均每年征收12.3万元。
工商税,是1973年改革税制时实行的新税种,由工商统一税演变而来。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和业务收入课征,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性业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就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选择特定的两个经营环节,实行两次课征制。税目分为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4大类,采用比例税率。工业税目30个,适用16个税率;交通运输类1个税目,适用2个税率;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类9个税目,适用6个税率;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类4个税目,适用3个税率。1973—1985年累计征收工商税3883.4万元,平均每年征收298.7万元,其中工业类占31%,交通运输类占2.1%,农林产品采购类占19.6%,商业零售服务类占47.3%。
屠宰税,对猪、羊、牛、马、骡、驴、骆驼7种牲畜在发生宰杀行为时,向屠宰牲畜所有人课征的一种地方税。对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宰杀的牲畜免征。建县后执行的标准是:国营商业、供销社屠宰的牲畜的税率为4%;集体经济及个体屠宰商屠宰牲畜的税率为8%;农民、城镇居民和机关团体、工厂、学校自宰自食牲畜按固定税额征收,即每头猪2元、山羊0.40元、绵羊0.60元、大牲畜4元;1973年为每头山羊0.30元、绵羊0.50元。1973年税制改革后,对经营屠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自此,屠宰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其次是集体伙食单位及其他团体和个人自养、自宰、自食或出售的牲肉。1965—1985年累计征收屠宰税40万元。
集市交易税,对在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有家禽、家畜、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10类。1962年9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家禽、蛋品、兔子、西瓜、甜瓜、桃、石榴、葡萄、枇杷、杏、鲜枣、柿子、菱角、甘蔗、荸荠、咸禽、咸蛋、咸肫、皮蛋、安全帽、干辣椒、瓜子、葵花籽、笋子等24种产品停征集市交易税。1963年5月,对鱼虾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1月,全部停征。1981年8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重新颁发《安徽省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同年11月起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税率为8%,起征点为20元,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征收类别有家畜(猪、羊)、牲肉(猪肉、羊肉、牛肉、狗肉)、干鲜果、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生姜、蒜头、麻)、旧货(旧表、旧自行车、旧收录机)、其他(需要征收的报省批准)。1965—1966年累计征收0.48万元;1981—1985年累计征收38.94万元。
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驴、骡、骆驼在成交时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按照牲畜交易总值依5%的税率计算向买方征收。1965年起,对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以自筹资金购买或通过供销合作社代购的牲畜,免征。1966年9月1日起,社、队集体购买牲畜的,亦给予免征。1982年12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凡进行牛、马、驴、骡、骆驼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都要交纳牲畜交易税,由买方负责纳税,税率5%。对农村个人之间互换、互相馈赠的牲畜;经县人民政府证明商业和供销部门供应灾区恢复生产而经营的牲畜;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农村社队和个人,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在灾后恢复生产期一年内购买的牲畜;国营、集体配种站、种畜站购买的种畜;用于科研、教学购买的牲畜;国营、集体和个人购买的奶牛;商业部门为供应市场而购买的菜畜,免予纳税。1984年2月起,对农民购买的牲畜,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40%的照顾。1965—1985年累计征收牲畜交易税49.9万元,其中1981—1985年累计征收41.4万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1965—1977年征收的地方税。1967年1月起,对农村地区的自行车一律免征。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缴纳工商税单位的公有车辆,一律并入工商税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主要由个人缴纳。1974年1月起,对县城的自行车也给予免征。1978年1月,全部停征。1965—1977年累计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6万元。
建筑税,是对建设单位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重大措施。1983年10月1日起开征,税率为10%。建筑税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1983—1985年累计征收建筑税48.3万元。
产品税,是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产品征收的部分划出来单独设置的新税种。对从事工业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时和对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采购金额时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县内工业品部分纳税税目26个,农林牧水产品部分纳税税目6个,未列举的产品不征。
增值税,是从工商税中分解出来的新税,以企业生产经营中新增价值为对象而课征的税,即按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税。1984年起开始征收农机一厂水泵增值税。
营业税,50年代初开征的税种,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中,把原工商税中按营业行为征税的部分划分出来,单独建立营业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除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不征营业税外,其他经营业务,包括商业零售和批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信、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和各种服务业等,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营业税。共设置11个税目、4个不同税率。
临时商业税,1973年以前称临时商业税,其后改称临时经营税,把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均按临时经营征税。1980年11月起临时经营税起点为20元,不满20元的不征。整批商品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征税。临时商贩主动向税务机关纳税的,给予免征20%的照顾。
农村税收,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将农村方面的税收单独统计,以便于分析,其税额包括在工商税、产品税、营业税和其他各税税额内。1973年征收41.4万元,1985年增长到167万元,平均年递增11.3%;1973—1985年累计征收832.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64万元。
1965—1985年工商税征收额统计表

(三)税务管理
1965年12月,成立县税务局,接管从阜阳县划拨的王人、王市、马店、胡集税务所,从涡阳县划拨的张村、阎集、江集税务所,从蒙城县划拨的望疃税务所,从凤台县划拨的阚疃、展沟税务所。1970年5月,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称财税局,随行政区划变动,全县设置21个税务所,1972年增设西潘楼税务所。1975年设区划社,全县设13个税务所。1976年8月恢复税务局建制。1980年增设城关镇税务所。1985年尚有城关、城郊、西潘楼、江集、孙集、张村、王人、王市、马店、胡集、展沟、阚疃、望疃、县直14个税务所。税务机构对所辖范围内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服务性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收益的依法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或联营户,在经营开始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按期填报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据以纳税。一般规定,按商品流转额纳税的,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申报纳税;按所得税额纳税的,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情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周期性检查和专案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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