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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贷款
1949年,为扶持工业的发展,当年放贷4000万元(旧人民币),利率为12~16‰;对私营工业放贷3000万元(旧人民币),利率为18‰。1953年,开始对集体工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为3000元(新人民币)。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贷款向国营、合作企业倾斜。1956年,国营、集体工业贷款余额增加到87.8万元。当年调整信贷管理体制,对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含营工业和手工业贷款,按总行下达的年度指标,安排季度计划。1958年,境内掀起大办工业高潮,银行敞开供应资金,工业贷款规模迅速扩大,当年共贷给国营、集体工业贷款余额为562.6万元,贷给私营工业47.1万元。1959年,停止对私营工业贷款。1960年后,工业贷款逐年减少,1963年,仅为83.8万元,1966年增加到282.4万元。1967年至1976年期间,工业贷款增长速度缓慢,比例失调。1981年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工业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对工业贷款大幅度增加。1981年年末余额为861.1万元,1984年为1346.3万元,1986年年末余额为2398.6万元。
(二)商业贷款
清末民国时期,裕源官钱局及银行钱庄均对境内商业大户发放贷款。亳县解放后,金融部门为恢复商业经营,对私营商业发放了贷款,1949年末贷款余额为12000万元(旧人民币)。1952年,为促进市场活跃,银行对私营商业发放贷款360000万元(旧人民币)。此后,为发展壮大国营、合作经济,充分发挥了信贷的杠杆作用。1953年下半年,停止对私商及赊购赊销严重户的贷款;小商小贩如使用贷款,则要求其从国营商业企业进货。同时,通过贷款配合对私营商业的改造。至1957年底,共向私营商业贷款331万元(新人民币)。1958年,商业、粮食经营贷款占全县工商企业贷款的67.8%,其中国营商业贷款占13.5%。1962年,开始对外贸部门发放贷款,当年商业贷款年末余额为3456.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无计划,商业贷款贷差较大,浪费严重。1980年恢复对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鼓励和支持多种成份的商业活动。1986年,商业贷款年末余额为15283.4万元,其中个体430万元。
(三)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始自1953年,该年交通银行亳县办事处发放了治淮工程投资贷款。1954年,交通银行亳县办事处撤销,此项贷款停放。1964年,县农行开办了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贷款业务。1966年元月,农行撤销后停办。1966年至1972年,县人行基建组负责基建投资拨款业务。1978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亳县办事处成立后,开办了基本建设贷款业务。1978年至1979年,贷款的项目仅有出口工业品贷款一项业务,贷给亳县蛋厂15万元,皮毛厂7.5万元。1980年,贷给古井酒厂230万元,扩建1000吨大曲酒车间1栋。同年对筛绢厂、涡北鞋厂、党校电影院发放基建贷款23.5万元。1982年,经县政府同意,动用1981年县财政包干盈余安排基建贷款577.5万元,用于支持烟厂、化肥厂、古井酒厂、县酒厂、商业大楼、人民商场、第二百货大楼、服务公司。1983年,贷给古井酒厂554万元,再建1000吨大曲酒车间1栋。这年贷给县酒厂建酒精车间技改贷款340万元。1985年1月26日,贷给古井酒厂2300万元,扩建3000吨大曲酒车间,贷款期为6年零4个月。1973年4月至1985年12月,县建设银行共发放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贷款3847.32万元,收回本金553.04万元,收回利息184.47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3289.32万元。1986年,全市共完成基建投资2737万元,其中国家投资79万元,贷款1386万元,其他投资822万元。
(四)农业贷款
民国25年,当地信用社发放生产资料贷款,凡是信用社社员均可申请贷款20元(法币),期限3年,年息1厘,贷款必须用于购买生产资料。民国35年,亳县合作社联社向中国农民银行贷款分配到各乡镇信用社,再向农民发放。民国38年,为恢复农业生产,亳县民主政府发放了耕牛、种子、牛草、副业等贷款,年末余额为7400万元(旧人民币),由县人民银行办事处衣贷员直接办理。1953年,亳县受灾严重,县人民银行当年9次放贷142.28万元(新人民币),用于恢复生产。各区乡信用社也用股金和吸收的存款,发放了利率分别为22‰、15‰、12‰的贷款,发放对象只限于入社社员,放款种类有生产贷款和生活贷款两种。同时经安徽省农业银行批准,豁免灾区贷款本金16.7万元。1955年,县人民银行对乡村合作社发放了月利率为2.4‰的农业合作基金贷款151万元,还对困难农民发放了牛草、种子、农具、肥料贷款,月利率7.2‰。县农业行发放支持信用社贷款49038元,并委托信用社放贷6万元。当年信用社共发放贷款221415元,年末余额151983元,发放对象扩大到一般农户和乡村合作社,利率分别为10.5‰和12‰。同年还豁免无下落农户贷款5.3万元。1958年,信用社开办了“存实贷实”业务,用社员存入的实物,向农民发放实物贷款,将实物折成货币金额立据交给贷款者。当年共发放贷款2543484元,其中实物贷款占89%。但由于存实贷实并没增加信用社本身资金,致使存贷往往不能兑现。1961年,全县共豁免集体贷款、马铃薯种植贷款和其他贷款102.6万元。次年又豁免1949年至1961年社队和社员个人所欠贷款15.2万元。1963年,亳州发生严重水灾,国家大幅度增加了对农业的贷款,贷款种类除生产费用贷款外,还有耕牛、大农具、口粮等专项贷款;对重灾区发放的口粮贷款均为无息。当年年末农贷余额为1122.4万元。1964年,信用社归属银行管理,支信贷款大量增加,增强了信用社的贷款能力,利率也调整为4.8‰、3.6‰、1.8‰3个档次。1971年,又对1961年以前所欠农贷704.75万元实行豁免。1979年开始发放农机无息专项贷款,信用社开办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放款区域可以跨越区乡,利率基准也调整为6‰。1980年元月,农贷发放对象也由社队改为以承包户为主。1982年,对农村人均收入不足5元的集体和个人1978年至1981年贷款减免利息191.2万元,并核销本金14.11万元。这年规定信用社贷款在利率基准上,可根据用途不同,最高上浮利率至15‰。同时改变了自1949年以来实行的随同午秋两季征收公粮和出售农副产品时收回贷款以及春放、秋收、冬不贷的习惯做法,而实行常收常放。1986年,全县共发放农业贷款2577.9元,其中对个体农业户贷款701.2万元,对集体贷款67万元,对乡镇企业放贷242万元,对个体承包农户放贷2214.5万元,对个体经济户放贷16.7万元。
(五)乡镇企业贷款(含社队工业贷款)
1970年开始对社队工业企业发放贷款,采取逐笔核贷,先由公社代社队企业向银行写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后贷给的办法,当年全县贷款年末余额为1.2万元,利率月利为1.8‰和4.8‰,1978年月利率改为6‰和6.6‰。1982年,贷款发放改按阜阳地区农行核定指标放款,同时把对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设备贷款分开投放,对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实行项目评估后再报地区农行批准后放贷。1985年,全县乡镇企业贷款户数为11943户,占全县乡镇企业的80%,年末贷款余额为633.8万元。1986年,市农行及信用社共向乡镇企业发放贷款481.5万元,并实行定期(6月~1年)收回,超期罚息的办法。1986年,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事业贷款242万元。
亳州市信贷款(年末余额)统计表(1949~1986)单位:万元

(六)民间借贷
清末民初,境内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城乡都有个人开办的放帐铺。城关较著名的有吉太昌、裕通源、王瞎子放帐铺等,借款均系高利贷,形式有“印子钱”、“籽利地”等。印子钱利息是借铜元1000文,月利200文,债户每天还款4文,1个月还清。有的在放款的当天就要扣去2文的月息,借款者实际到手只有8文。籽利地是以钱估地的借款方式,如土地每亩价值5元,借款5元即估为1亩地,每亩地债户每年要向债主交纳小麦、黄豆、高粱各2斗(每斗17斤)作为利息。
在乡村有“驴打滚”、“听涨不听落”、“加一斗”等形式,春天使粮3斗,麦后还两袋(即2石)。建国后,民间借贷趋向自愿互助性质,有的无息,有的借贷利息由双方商定,由中人作保。利率均高于银行利率,月利为1~3%。50年代至70年代,城乡民间借贷均在暗中进行。80年代初期逐步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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