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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以前,境内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少数地主手中。民国初年,土地高度集中。姜、蒋、刘、李、耿、马、路、汤8大家族拥有耕地占全县总耕地面积的15%。姜瑞云一家拥有土地5万亩。方圆50里内,无一自耕农,有“五十里不出姜田”之说。民国16年统计,占全县人口5.5%的地主及部分富农共占有土地117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5%,16.5%的中农占有13%的土地(约234000亩),贫农374400人,占总人口的78%,仅有地396000亩,占总土地面积的22%。民国35年,全县共有农户33814户430225人。其中自耕农21900户267886人;半自耕农5876户75608人;佃农4890户60012人;雇农1148户26719人。总耕地面积为157万亩,其中农民土地仅占总耕地面积的23.6%。地主掌握着大量土地,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实施高额剥削。雇工形式有种把牛地、种分平地和种课地。对于佃农则采取高额地租剥削。较普遍的地租形式有二八分、三七分、四六分、对半分,三七分居多,古城地主柴建勋,有地30顷,三七收租,年收租粮达63万斤。
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为消除落后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当地共产党政府于民国36年3月,在观堂、刘集、蒋集、五马、泥店、芦庙、张集、魏岗、牛集、十河、梅城等地,组织了农民协会,选择重点村,根据“依靠贫雇农,斗争恶霸地主,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采取“中间不动两头动”的方法,开展了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民国37年2月,亳州解放,土地改革普及全境。同年在7个区60个乡进行了急性土改,只搞浮财,不动土地。民国38年(1949)3月,开展了全县范围的减租减息运动。按原租减交25%。至1949年10月,全县有10个区190个行政村2255个自然村进行了土改。土改耕地面积245390亩,20万贫苦农民分到土地。1950年11月,在陈抟乡开始了第一期土改典型试验。根据华东局“小心谨慎创造典型”的指示,首先广泛地宣传土改的性质、目的。翌年元月1~10日,开展讲阶级、评阶级、划阶级工作,月底健全群团组织。1951年6~7月间,在洛河、权桥、杨庙、油河、申楼5个乡开展了第二期典型试验,其他各区均建立试验乡。1951年10月18日起,在全县10个区、36个乡开始了第一期土改。至当年11月,大寺、余集、颜集、张集、魏岗5个老解放区52个乡1042个村完成了土改。在已完成土改的地区,共没收地主土地160123.22亩。征收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及宗教职业者土地14075.2亩。没收地主耕畜几55头,没收农具3451件。160例户贫农共分得土地107543.63亩,分得耕畜1102.5头。农具2517.5件。2479户雇农分地21194.59亩,耕畜370头,农具759.5件。中农及其他阶层均分得相应的生产资料。对1988户地主保留了人均3.74亩的土地和人均1.5间的房屋,让其自食其力。经过土改,地主土地减少85.1%,牲口减少97.9%,农具减少97.4%。贫农占地比重由23.6%上升到53.7%。1951年12月10日,开始了第二期土改。土改中对地主阶级实行了“经济上消灭,政治上打倒”的政策。至当年底,土改全面完成,并随之颁发了土地证。共没收土地557205.7亩,房屋55296.5间,牲口5821头,农具12789.5件。封建土地制度告终。全县52%无地。少地的农民共分得地主土地78万亩。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铲除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很基,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为防止出现新的贫富分化和土地兼并,国家严格禁止土地买卖和租让。
亳州市土改前后阶层土地财产占有情况表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确立以后,农民纷纷以互助组方式联合生产。1950年,参与互助生产的耕地达到352186亩。1952年增加到2131775亩。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农民以上地,牲畜等作股加入农业合作社。1957年,加入农业社的耕地达2651162亩,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化。1958年9月,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除国有森林、荒地、国营农场土地属国有外,全部耕地均转为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生产队统一管理经营。社员保留少量自留地。几十年间,经营体制虽几次变化,但土地所有权一直不变,并且严禁租让或买卖。
(二)经营体制
互助组民国38年春,中共亳县委发出“组织起来,春耕渡荒”的号召,要求普遍建立互助组。但因时值解放不久,只建立了少数临时性互助组。各组设组长一人,另有会计、记工员等。生产资料由各家提供,农活自行安排。按评定的工分计酬,互相找补。秋后即自行解散。翌年春,县委再度发出组织起来的号召。是年全县共建立互助组2678个,共有农户22644户。1952年,随着土改的完成,互助组增加到14320个,其中常年组1916个。74%的农户加入互助组。至1956年,全部转入合作社。
合作社1952年,境内试办了陈福堂、田孟生、乔保三、王凤山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另有7个自发社。1953年又组织办社9个,自发办社9个。根据县委规定,办社规模每社不得少于15户。采取入社欢迎、退社自由的原则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投资方式,将土地及生产资料纳入集体轨道。社员按工计分,年终决算分红。由民主选举出来的合作社社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生产经营活动。1954年春,试办了162个初级社,至冬季发展到541个。入社农户12451户,占总农户的7.4%,加入互助组110575户,占总农户的66%以上。1955年合作化高潮到来之际,全县共有初级合作社563个(其中群众自办353个),入社农户12644户,占总农户的7.43%。至1956年元月底,全县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入社达146110户,占总农户的83.4%。其中入社贫农占本阶层的95%,新下中农占92%。同年春,部分初级社合并为169个高级社,入社农户74410户,占总农户的42.5%。一般每社规模在200户至500户左右。部分高级社户数超过千户。至年底,全面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7年元月起,县委抽调干部784人,对全县230个合作社进行了整顿,以民主检查,整好党团和合作社干部,安排生产、生活,发扬民主,提高社员觉悟,搞好年终决算和财务收支计划,选好社队干部,制定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至当年9月份,全县共计建社271个。其中100户以下的2个,100~300户的37个,300~500户的65个,500~800户的62个,800~1000户的63个,1000户以上的42个。最大的为十河区人民一社,拥有社员1500户。当年全县粮食总产比1949年增长44.1%,比1952年增长29.3%。
人民公社从1958年9月7日起,开始在高级社基础创建人民公社。县委组织了32196人的宣传队,分赴各乡进行了宣传鼓动。9月12日试办性质的双沟乡人民公社成立,并在全县立即推广双沟模式。至9月17日全县271个高级合作社全部合并为13个人民公社。社内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社、政合一。全县统一定名为红旗人民公社,按序号排列。公社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农业部、工业交通部、财贸粮食部、基本建设部、文教卫生部、政治部、人民武装部、生活福利部、计划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及办公室等机构。公社下共设生产大队153个,生产队1345个,生产队内又分若干专业组。按照统一经营、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3级核算,队为基础。公社内推行了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管理民主化。公社称团,大队称营,小队称连,专业组称排,另有妇女班、排。社内实行供给制,全县共建食堂4739个。生产上开展大兵团突击作战。生活上以队为单位建立食堂、养老院、幼儿园等。劳动实行工分制,年终按分计酬。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自行取消,食堂解体。1961年,部分生产队实行生产责任制。1962年恢复为集体经营。生产队不再划分专业组,而成为最低核算单位。生产上在完成国家指令计划的前提下,有经营自主权。生产活动以队为单位集体进行,同工同酬,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年终按工分决算。至1979年,全县共有71个公社,1个核桃场和1个水上人民公社。下辖681个生产大队和9384个生产小队。1983年8月改变体制,人民公社撤销。
联产承包责任制1960年,中共亳县委第三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巩固和发展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坚决贯彻执行包工、包产、包费用,建立生产责任制的方针。1961年春,根据省委指示,首先在古城区进行了生产责任制试点。实行分田到户,产量承包,自负盈亏,全赔全奖的办法。夏季开始分批推广。至秋季在全县6132个生产队中共有5880个生产队推行了责任制。至年底实行责任制的生产队为5769个。其中超产的队2624个,超产粮食410万斤。减产队1028个,减产粮食443万斤。有60%的生产队大农活奖分值高于小农活奖分值。未实行责任制的363个生产队中,超产队18个,超产粮食49.7万斤。减产队108个,减产39.3万斤。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取消生产责任制,但至8月,仍有5450个生产队推行责任田;至年底全部停止。
1978年夏,安徽省委允许部分社队包产到户。1979年元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3月12日,县委在双沟公社尹庄大队进行改革试点。同时一些生产队自发实行了分组联产责任制。至7月,共有3532个生产队实行了分组承包,共划分作业组9743个。至年底,作业组总数又上升到11885个。作业组中,有的实行分组作业联产计酬责任制。土地、耕畜、农具划分到组,定工定产。有的大包干到组。生产计划由生产队制定,定工定产以内的粮食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奖励,减产赔偿。有的组中分组,如父子组、兄弟组等。有的生产队将土地分成公粮田和口粮田。公粮田由集体耕种,口粮田分到户,是为“两田制”,超减产自负。部分生产队实行小宗作物联产责任制,对小宗作物定工定产,超产奖励,减产自赔。生产队统一收种,社员只作田间管理。还有部分生产队采取包产到户的办法,土地耕畜农具全部分划到户,签订包产合同,包产部分统一分配,超产部分作口粮计算。也有的把公余粮任务一次分摊到户,各项提留一次完成,余下部分归为己有。至198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及社员收入均创历史最高记录。1980年9月,中共中央75号文件下达。至冬季,85%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次年又上升到90%。至1983年冬,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主要农作物生产计划仍由各级政府下达,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不准买卖,可根据每户人口增减在生产队内进行调整。至1986年,联产承包责任制更趋完善和巩固,承包范围扩大到林、牧、副、渔及乡办、村办企业。农业生产结构呈多元化发展。
农业收益分配建国前,当地农民收入十分低下。1949年,农民人均总收入为86.01元,其中贫农人均收入均在60元(以新人民币折算)以下。1955年,组织起来的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人均总收入上升为91.35元,纯收入达到62.43无。1956年,在全县169个高级社中,有31个社社员实际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占60%以上的有99个,占80%以上的有7个。初级社中,社员实际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有133个社,其中占60%以上的有135个社,占70%以上的有62个社,占80%以上有的31个社。1957年,全面实现合作化后,农民人均总收入又增加到110.25元,纯收入达到75.30元。在人民公社化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等价交换原则。196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分配上采取了按劳分配、少扣多分的原则,执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多劳多吃,少劳少吃,超产多吃,减产少吃的办法。当年全县农林牧副渔总收入为20516029元,各项提留7518621元,占总收入的36.6%。其中生产费用4535603元,农业税1363462元,公积金833061元,公益金665484元,行政管理费121011元。分配给社员部分为12977405元,占总收入的63.3%,人均22.84元。当年因受灾,有34个大队未能兑现现金,农民口粮分配约合人均每天6.7两。1962年,取消生产责任制,各种参加分配的收入均以现金计算,根据全年工分统一分配。扣留比例占总收入的40%。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扣留部分高于集体经营队。口粮按基本口粮数和工分分配,农副产品收入平均分配,多余部分按工分分配。柴草按工分和实际需要分配。“文化大革命”时期,分值较低,农民收益增幅不大。1970年,社员实际分配38955887元,占总收入的58%,人均收入折合现金49.08元,高于全地区平均水平,其中现金人均分配3.10元,居全地区首位。1975年,全县各项总收入85939800元,人均96.70元,纯收入为59050700元,分配结果为:国家税收3657100元,占总收八的6.2%;集体提留13414400元,占22.7%;分配给社员(折合现金)41979200元,占71.7%,人均收入47.29元,其中现金分配1730400元,粮按人口分配30849.25万斤,按工分分配的13251.21万斤,人均498斤。当年决算超支户73043户,超支金额184.17万元。1979年,在农业纯收入分配中,农业税占5.07%,集体提留占21.4%,社员分配占73.53%,人均收入(折合现金)73.53元,其中现金人均1.24元。1980年,因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人均纯收入增至127元,翌年又增加到238元。随着多种经营的全面展开,农民收入益呈多样化。1983年,全县农业总收入达到28173万元。其中统一经营和承包经营收入24023万元,新经济联合体收入8万元,自营收入4142万元。总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6560万元,纯收入达到21613万元,社员所得20443万元,人均207元。农民所得粮食总额53115万斤,人均537斤。1985年后,乡镇企业发展迅速,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专业户、重点户相继出现,农民收入增幅较大。1986年,全县农业总收入为59842.2万元,扣除总费用21484.8万元,纯收入38357.4万元。分配结果为:国家税收1152.8万元,集体提留2216.9万元,农民纯分配34988.3万元。加上其他收入,当年农村居民实际纯收入为35313.7万元,人均350元,高于全地区平均304元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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