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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的兵役制度
民国初,沿用清朝的募兵制,在各区设立招募处,招募青壮年人伍,先后在阜阳县募兵的有倪嗣冲的武卫军、张敬尧的入鄂劲旅和运输队。以后有些人利用招募来的新兵送外地出卖。
民国18年(1929),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中华民国国民兵役法》,未实施。民国22年,南京国民政府再次颁布国民兵役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者,皆服常备兵。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现役三年,正役六年,续征至四十五周岁。凡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者,除公务员、教职员、学生得缓役、独子得免役外,一律服现役”。将适龄之丁集中在乡、保公所抽签,中签者,称为甲种国民兵,解送至县兵役大队(后改为团管区、师管区),再转送接兵部队,称之为征兵制。在解送新兵过程中,因怕新兵逃跑,除绳捆索绑、设岗严加看管外,还不给吃饱。民国28年一年中,全县新兵被虐待致死者100多人。群众视应征为死路,以匿藏来拒绝抽签。乡(镇)、保无法征足兵额,则派乡、保丁荷枪实弹四处抓人充当壮丁,称之为“抓壮丁”,把“征兵制”演变为“抓丁制”。青壮年被逼迫得东躲西藏,常年不敢归家,有的为拒壮丁,竟截指毁目自我致残。
二、建国后的兵役制度
1948—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凡自愿为祖国的解放事业献身的男女青年,政治历史清楚,皆可报名应征入伍,服役期限不作规定。1948—1949年,主要以县大队集体上升为人民解放军的方式为野战军增补兵员,也有个别入伍的。在淮海、渡江两战役中,支前担架队亦为野战部队输送了部分兵员。1951年抗美援朝时,全县青年响应号召,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涌现了许多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兄弟争报名等动人事迹。被批准入伍时,当地政府、人民群众热烈欢送,新战士跨马披红戴花,群众敲锣打鼓,扭着秧歌,列队欢送。当年全县参军入伍912人。具体情况见附表。
表159抗英援朝应征志愿军部队人员情况统计表

1954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设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规定:现役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自1955年起,全县开始按《兵役法》的规定,进行征兵。1956年,县兵役委员会成立,对适龄青年进行预备役登记。年满18—20岁的男女青年踊跃报名参军,常常是十里挑一,本着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精神,坚持政治、身体、年龄3项条件,一般先由应征青年自愿报名,经区、乡目测、初检、政审,县体检,最后由县和接兵部队共同确定。政府对军人颁发入伍通知书、对军属颁发“光荣人家”匾,给予多方照顾,形成了一种良好的风气,把服兵役当作喜事来办,把“入伍通知书”称为喜报。谁家接到“喜报”,亲友送礼,朋友祝贺。军人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生活困难者有补助;农业合作化前有代耕,实行土地承包以后有补贴,城镇户口军人退伍后安排就业。近年来为适应现代化国防建设,对文化程度提高要求,规定征农村青年必须初中毕业,征城镇青年必须高中毕业。
1984年,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时规定了服预备役的标准和年龄界限,凡退伍士兵和训练合格的基于民兵18—28周岁为一类预备役,29—35周岁为二类预备役,并对预备役士兵登记造册。
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每年都有一批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同时也都有一批服役期满的退伍军人回地方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具体数字见附表。表160历年兵役征集、复退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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