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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建国初期,劳动工作业务由县民政科兼管,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县成立劳动力调配办公室,年底撤销。1959年2月,成立县劳动局。1961年6月,成立劳动力压缩办公室,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同年12月,劳动局与压缩办公室撤销,1962年1月,合并到县计委。1964年5月,县又成立了劳动科,与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劳动工作业务由生产指挥组下属综合计划小组办理。同时为解决1966、1967、1968所谓“老三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问题,成立“四向”办公室(面向农村、面向工厂、面向边疆、面向山区)。1969年5月,“四向”办公室改为上山下乡办公室。1970年4月,又改为“五七”办公室,同时县革委设立民政劳动局。1979年5月,民政劳动分开,设立劳动局、民政局,劳动局隶属县计划委员会。1980年7月知青办(原“五七”办)和同级劳动局合并。1982年8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至此,劳动局内设秘书、劳动调配、工资管理、安全生产、城镇闲散劳力安置、知青安置6个股,下辖劳动服务公司。
二、职工队伍
1985年,全县有工厂29家,其中:全民所有制性质的16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13家,职工总数2017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1532人,内有女职工2868人,占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的25%。固定职工总数比1964年增长0.76倍,平均每年递增32.4%,集体所有制职工8646人,内有女职工2883人,占集体所有制职工总数的33.3%。此外,还有城镇个体劳动者1325人。
全民所有制职工中,中央直属单位的职工411人,省属单位职工1537人,县及县以下单位职工9584人。
从1964年至1984年的20年间,职工人数增加4988人,平均每年增加249人。
职工增加来源和减少去向:
1984年度,固定工新增加747人,其中:从农村、城镇招收167人,统一分配复转退伍军人200人(其中转业干部28人),统分大中专毕业生80人(内有大专生22人),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120人,集体单位转入21人,农林牧渔场子女22人,由外省、市、县调入的122人,内有干部54人。当年减少固定职工数212人,其中:离退休52人,开除10人、死亡20人,其他6人,调出到外省、市、地、市、县的127人(其中干部105人)。本年度增减职工相抵,净增加535人。
三、工资
1972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月工资每人平均51.6元,1982年增加到78.2元,1984年增加到96.2元。工资总额构成,1984年全民单位全年工资总额1206.15万元,其中:计时工资700.20万元,计件工资62.13万元。各类奖金238.02万元,各类津贴178.17万元,加班工资21.41万元,其他6.22万元。
四、就业安置
1951年,对初中以上散处集镇、农村的知识分子进行了登记。根据需要有条件地吸收了一批从事教育或基层行政工作。其余经过土地改革和手工业私营工商社会主义改造,投入到工、农、商业,使之各得其所。1958年,输送2.5万多人去蚌埠、合肥、凤台等地从事工业建设,1959年招收232人青壮年去新疆支边,1960年组织退伍军人及其随往家属301人,支援广东省湛江市、海南岛等地建设。1961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动员回乡生产的3548人;由全民转为集体的434人;另外压缩城镇劳力到农业第一线的813人。1968—1977年,下放城镇居民和职工家属2156人,其中:职工家属697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调整了劳动就业政策,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原来单纯下放农村转为主要在城镇安排。1979年以来,全县共办知青厂、店、组45个,安置城镇待业青年1053人,从事个体自谋职业的1961人。几年来共创造产值928万元,获利润64万元,除发工资外,还上交税利16万元。
为做好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安置工作,于1982年底成立了城镇劳动就业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陈怀贵任组长,副县长纪明琦任副组长。自1981年以后,基本上做到了当年毕业的城镇青年隔年得到安置。至1984年底,全县共安置待业青年4375人,平均每年安置700余人。
五、劳动保护
1956年以前,未有建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劳动科(局)临时兼办此项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除,工厂和企业安全机构被冲垮、撤销,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66—1971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2起,死亡1人,重伤1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劳动保护工作得到了整顿、恢复和加强。1980年5月,县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劳动局设立了安全股,配备专职干部2人,各部门和企业一般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干部,实行了“劳动安全监察”制度。1984年第4次安全月查出隐患184起,整改168起,列入整改计划16起,1980—1985年末有发生死亡重伤等重大事故。
六、职工福利
探亲假制度从1958年开始,全县执行职工探亲假制度,职工与父母、配偶不居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家人团聚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一般回家住12天;2年回家一次,一般在家居住24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1981年改为探亲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亲父母,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可以两年给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亲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责。探亲配偶和未婚职工探亲父母的往返路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补贴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费补贴,自1978年开始执行,从12月1日起至次年2月底止共3个月,每月3元。职工宿舍有暖气设备免费取暖的,不再发取暖补贴。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取暖费照发。
粮价补贴1966年开始,凡是月工资在行政13级以下的干部职工,每人每月粮食补贴0.5元,随工资发给。但在提高工资区类别时,冲销1/4的粮食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自1979年11月份起,企事业单位、国家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
洗理费、书报费补贴1983年1月开始,每人每月发洗理费2元。1985年4月,改为4元,同时发书报费干部4元,工人2元。
职工困难补助职工困难补助对象,主要是各企业内职工,人均收入过低,不能维持较低生活的;或家遭天灾、人祸、个人不能克服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均可给予困难补助。
补助办法由生活困难者提出申请,经企业基层工会批准,经费由本企业开支。
七、知青下乡
196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
1969年5月,县革委会将“四向”办公室改为上山下乡办公室,专门组织宣传动员本县知青下放和接收安置外地下放来的知青工作。
自1968年至1978年,全县组织本县知青下放1267人,接收上海下放来的知青3590人,淮南下放来的2399人,阜阳下放来的473人,其他地区下放来的366人,总共8095人。其中分年度为1968—1971年,下放来3980人,1972年46人,1973年84人,1974年1678人,1975年192人,1976年1453人,1977年366人,1978年296人。这些知青除少数自愿要求回原籍农村落户以外,绝大部分集中安排在全县各公社大队、生产队和国营农场,参加农业生产,集体插队落户。
下乡知青管理为加强对下乡知青工作的领导,县和各公社党委建立知青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负责人担任,每个公社都配有1—2名知青专干。每逢春节,县委都要抽调一批干部,组织对知青较集中的社队,进行慰问下乡知青。
知青下乡的安置经费,由国家拨给,每人一般在130—200元,1973年后为500元,用于建房补助、生活补助、小农具补助、旅运费、学习材料费、困难补助费等。另外每人供应建房木材0.3立方米。
下乡知青的口粮,第一年或当年秋粮分配以前,由国家供应,标准:每人每月成品粮20公斤,食油0.2公斤。参加集体分配后,所在生产队口粮达不到每人每月19公斤成品粮的,其差额由国家补助。
根据以上标准,自1968年至1984年,上级拨给全县知青安置费327.04万元,总共支出326万元,其中:建房154.10万元,医疗费6.15万元,路费5.64万元,农炊家具费27.10万元,宣传费7.10万元,生活费92.4万元,其他5.5万元,扶持资金28万元。另外,上级共拨给木材290立方米,全部用于安置建房。
广大下乡知青在各级党组织关怀和教育下,他们中间有213人参加了共产党,1265人加入了共青团,参加各级领导班子的461人,其中:担任生产队正副队长的277人,大队正副书记和主任的80人,委员89人,公社正副书记、主任的6人,委员7人,县以上委员的2人,担任其他工作的如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生产队会计、农机员、拖拉机驾驶员等共1800人,并有274人,已扎根农村结了婚。但是,总体上看,知青下乡运动不仅给下乡的知青及其家庭造成很大困难,而且给知青下放地的政府和农民带来了很重的负担。因此,知青下乡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于70年代末便停止了。
回城安置从1970年招工开始,对下乡知青进行安排,通过招工、招生、参军、提干,就地安置等渠道大部安排就业,还有一小部分未婚知青未安排的也在1980年至1985年全部接收回城市安排。对274名已婚知青也就地就近招收安排到集体当了工人。
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他们自下乡插队参加农业劳动之日起,即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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