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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管理
人事管理体制,建国初期1949—1951年,人事工作由阜南办事处、民政科办理。1951年8月,民政科分开为民政、人事两科。1965年7月,改人事科为阜南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文化大革命”开始,人事局机构瘫痪,1968年县革委会成立后,人事工作由政工组下设的群工小组管理。1979年1月,县人事局恢复正常工作,内设干部调配、工资福利2股,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81年增设监察股。1982年成立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1984年,县直机构改革后,人事局内设秘书和干部工资福利、奖惩、科技干部4股及人才交流开发公司,人事局与编制委员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合署办公。
县设立人事局的同时,各局、公司等,内设人事股,区(公社)配备人事干事,管理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事业内部人员的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事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分级管理的组织制度。县人事局管理股级以下干部。向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其执行有关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逐级进行监督、检查。1984年县级机构改革后,股级以下干部全部下放到各口管理,科技干部由人事局直接管理。
干部队伍1949年,阜南办事处共有干部209人,区、乡干部250人(不含企事业)。1952年,全县共有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工作人员1293人,其中:县干16人,区科局级干部162人,乡镇干部73人,其他干部206人,企事业人员836人。到1966年,全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发展到3742人,其中:县级干部18人,区科局级干部252人,乡镇干部259人,其他干部564人,企事业工作人员2649人。是1952年的3倍。1971年有干部4529人,1978年有干部5575人,1985年有干部6251人,其中:县级干部22人,区科局级干部304人,乡干部399人,其他干部920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4606人,是1952年干部总数的4.7倍,是“文化大革命”前干部总数的1.7倍。干部总数中妇女干部972人。少数民族干部84人。其文化程度:有高等院校毕业生447人,与其相当者244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2068人,与其相当者109人,高中毕业生998人,初中毕业生及其以下的2385人。其年龄结构:25岁以下的659人;26—30岁的629人;31—35岁的604人;36一40岁的796人;41—45岁的980人;46—50岁1209人;51—55岁的1027人;56—60岁的315人(女8人);60岁以上的32人。其政治情况:有中共党员2894人,共青团员654人。其入伍时间:有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7人,其中县干6人,区科干部2人,其他干部2人,企事业干部7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374人,其中县干5人,区科干部41人,乡镇干部14人,其他干部56人,企事业干部258人。
1962—1964年,精减人员,将1958年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下放,全县共下放干部1040人到基层。大部分回农村参加生产。
任免建县初期,县长由皖北行署任免,股长以上干部由中共阜阳地委任免。1954年后,中共阜南县委副部长以上干部,报中共阜阳地委任免,县人民政府副科(局)长以上干部,报阜阳专员公署任免,股级干部由人民政府人事科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条例》下达后,县一级干部,由中共阜阳地委管理,县人民委员会的正副科(局)长,各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公安、税务局等单位的正、副股长、区公所的正、副区长,初级中学及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县属医院的正、副院长,企业单位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由中共阜南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由人民委员会任免。县以下各级党的干部,由中共阜南县委管理。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干部的表现,向县委建议调动或提拔。“文化大革命”期间,1970年前,县以下的各级干部,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任免。1970年11月,中共阜南县委恢复后,县、镇革委会各小组正、副组长、各局、公司、厂(场)站、室、院、馆,各公社革委会的正、副主任,各中学的革委会正、副主任,由中共阜南县委任免,一般干部,由县革委会政工组任免。中共阜南县正、副书记、委员、县革委会正、副主任、常委、各大组正、副组长,由中共阜阳地委任免。1981年,中共阜南县委正、副书记、委员;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常委;县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党代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中共阜阳地委管理。县直科局、部、委、办、组、室、公司、厂(场)、站及区、乡的正、副职,由中共阜南县委任免。各单位股级干部,由中共阜南县委组织部管理。
1985年2月,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县经济委员会(简称“经委”)、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所属工商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由经委、计委中共党组任免;局和人民团体的股级干部,由局和人民团体的中共党组任免(不设党组单位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中共阜南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备案。
据不完全统计阜南县自1952年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共任免干部1405人,其中:科局级干部47人,区级干部345人,股长级干部957人。“文革”后自1979年至1984年,共任免干部432人,其中:科局级干部82人,区级干部52人,股长级干部145人。
干部调动人事科(局)自成立后,严格按照编制定员配备干部,在县内调剂余缺。对县外的调动,主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特殊情况才给调动的,自1952年至1966年,共调出88人,调入519人。1979年1月,县人事局恢复后,对干部的调出调入在掌握干部流动的同时,注意科技干部的接收、使用和安排,凡要求调进的工程师、主治医师、农艺师等科技人员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从速从简办理调动手续。凡要求调出县的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由县政府研究,县委常委审批;初级科技人员,由人事局研究,县政府审批;行政干部调入,仍坚持照顾夫妻分居两地和身边无子女。其余一般不予调进。自1979年至1984年,共调出141人,调进144人。
招收录用建国初期,主要从各个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选拔干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招干招聘方法接纳新职工,主要对象为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自1979年至1984年共择优录用新干部366名。其中:计划生育专干83名;农经员33名;农行、人行、教育计77名;税务干部20名;财政干部61名;工商、银行、统计、物价等单位干部89名;乡镇干部3名。同时从专业户和高中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新干部共342名。其中:招聘共青团干部54名;妇女干部57名;财政干部158名;科协干部53名;乡干部20名。
整顿“以工代干”全县共有“以工代干”人员1155人,经过1983—1984年整顿,批准转为干部541人,其中:免试转干的148人,补办手续的35人,清退的614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建国以来,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坚持保持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农村、面向企业、面向基层的分配方针,贯彻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由计划部门作计划,人事局按部门、单位余缺与专业需要进行编制调配;师范院校毕业生由教育部门制定计划分配;中专毕业生,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分配。
自1950年至1980年(缺1966—1978年资料,1981—1985年数在教育局)国家分配到阜南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共586人,其中大专327人,中专259人。其中:财贸12人,工科15人,医科210人,农科321人,其他28人。分配专业对口的440人,不对口的56人,改行的90人。1980年的现任职务,县区(公社)行政干部66人,卫生人员188人,技术干部264人,营业员13人,会统等工作的55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建国初期,主要安置到生产第一线,1954—1955年,主要安置在粮食、商业、交通、邮电、农水和文教部门。1958—1963年,主要加强财贸战线,1965年安置到各条战线的基层和新建扩建单位。1975年以后,主要安置到商业、政法和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1985年,主要充实到政法系统和经济调解监督部门,以及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
自1950年至1985年的部分年份统计,阜南县接收军队转业干部487人,其中:团级6人,营级69人,连排职412人。安置到县区乡行政系统210人,商业财贸系统128人,政法系统93人,文卫系统56人。并于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将1969年到1975年期间军队复员的170名干部,改为转业干部。他们在党政机关的9人,企事业单位的161人。
职称评定1982年5月,县专业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成立。同时成立4个社会科学、3个自然科学职称评定委员会。1983年,经过技术职称评定,全县评为农艺师21人,工程师15人,会计师7人,馆员1人,主任医师1人,统计师3人,讲师6人,主治医师20人,兽医师2人,计76名中级科技干部。在行政单位任正副科局长以上的18人,占总数的23.7%;在区级企业单位任正副经理以上的8人,占总数的10.5%;在事业单位任正副股长以上职务的34人,占总数的44.7%。在中级科技干部中有24户家属需要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已经办理。并解决10户住房困难户。1984年配合教育部门对52户小教三级、中教五级教师的配偶及其子女112人,迁往城镇,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供应商品粮。
二、人才开发交流
1984年12月县成立科技人才开发交流服务公司,在人事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1985年对全县各类专业科技人员进行普查登记,共有各类专门人才34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240人,农业技术人员253人,卫生技术人员339人,会计人员463人,统计人员59人,教育教学人员2121人,编辑、记者、播音员5人,体育教练人员7人,图书档案资料人员6人,文艺人员22人。
从J981年至1983年,从外省外地区调进科技干部24人,调出36人;搞技术承包的30人,其中高中级科技人员14人;请外地专家来县讲学2次,受教育的240人;搞学术交流53次,受教育者1924人。
三、干部编制
1956年8月成立阜南县编制委员会,在此之前编制工作由县人事科负责,1973年县革委成立编制领导小组,1981年7月,恢复县编制委员会。
编制工作,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的原则,以及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任务,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分别先后缓急,调整各部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1976年,省编委核定阜南县级编制为654人,其中:行政编制411人,事业编制243人。区社编制791人。基层工商、税务、银行部门编制为159人,合计1604人,当时实有1883人,超编279人。
1976年,全县人口97万多,1980年人口增长到107万,原编制干部人数与实际工作不适应,因此,1980年重新核定编制人数:县级670人。其中:行政编制390人,事业编制280人。区、乡(镇)编制923人,合计1593人。基层工商、税务、银行除外,实有1636人(内含退休、编外人员42人)。
1984年机构改革后,县直机构编制53个,其中:县委机构13个,县政府机构32个,群众团体6个,人大、政协各1个。干部编制681人,其中:行政干部673人,实有799人,超编118人。区乡镇编制为11个区,2个镇,83个乡。编制干部数,区级165人,镇级32人,乡级685人;实有干部数,区级为238人,镇级41人,乡级628人。合计编制882人,实有907人。超编25人(不含公、检、法、司武警等人员编制)。
县区乡镇合计编制干部1563人,实有1706人,超编143人。具体情况见附表(不含基层工商财税及其他人员)。
表1551985年县直党政群机构编制表

表1561985年区镇乡编制表

四、奖惩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立监察室,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1959年监察机关撤销后,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由人事局办理。
奖惩依据建国以来,国家颁布许多次有关奖惩的法规性文件。其中,比较完备的行政奖惩法规文件就是1957年10月26日周恩来总理亲自批准、命令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把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和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规定》还对奖励的条件,处分的依据及审批权限等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国家人事局重申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
奖惩实施
奖励
1952年,在土地改革,抗洪抢险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干部有74人被评为“先进个人”。荣获奖品、奖金和奖状的23人,升职的15人,其他奖励的36人。
1954年,在生产救灾,互助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257名干部,被评为“先进个人”,分别颁发了奖品、奖金和奖状。
1957年,有145名干部,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其中,荣获奖品、奖金和奖状的139人,升级的6人。
1982年,在抗洪抢险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6名干部荣获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有139人荣获奖品或奖金。并有21个单位登上光荣榜。
1984年,在实行党政机关“干部岗位责任制”工作中,有县法院等52个单位,249名干部,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颁发了奖旗、奖状和奖品。
违纪惩处干部违纪,按干管范围查报审批,原则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自1952年至1985年的部分年份统计全县共处分违纪干部147人,其中:警告的24人,记过的5人,记大过的4人,降职的10人,撤职的26人,开除留用查看的38人,开除公职的32人,开除建议给刑事处分的4人,延缓定级的2人,罚款的2人。
五、离休退休
退职1951年,专署按内务部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申请填表后准予退职。发退职生活补助费,标准是1946年参加工作,1953年退职,生活补助费980公斤小麦,折款180.32万元(旧币);1951年参加工作,1953年退职,发给一个月生活补助费。1952年办理退职手续的15人,1954年办理退职手续的17人。1957年办理40人。
1962年,精减老、弱、病、残职工时,凡家庭有生活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无依靠者,则由当地民政部门接月发给补助费。
1978年规定:凡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职,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退休1955年12月,中央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从事现职工作满5年,工龄男满15年,女满10年或因工致残,准予退休,并逐月发给退休金,至死亡为止。1958年,退休条件改为工龄男满20年,女满15年。
1978年,中央规定,退休工资依本人标准工资比例计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按80%发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发给。退休费低于30元,按30元发给。
1978年至1983年9月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优先招收退、离干部的一名子女为工人。
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干部;省、市、自治区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留荣誉称号的。他们的退休费可酌情高于本办法的5%—15%。对只有一个孩子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并于1985年4月6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国家职工,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赞标准5%。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入扶助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标准发给退休费,退休费低于35元,发35元。
1979年办理退休手续的226人,1980年办理退休手续的80人,1981年办理退休的89人,1982年办理退休的286人,198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98人。
离休1982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改为离休,离休后的工资按100%发给。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增发生活补贴。
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政治待遇基本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每年进行体格健康检查一次。他们的医疗费用由各人原工作单位实报实销。每年每人特需费150元。自1985年5月起,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7元。易地安置的离、退干部,由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费,到农村安家的安家费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发给本人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
离、退休和退职干部与本单位在职干部同样享有住室取暖费、书报费、洗理费、去世丧葬费等。退职、退休人员也与本单位在职干部同样享受公费医疗。
自1982年至1984年,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41人,退休后改为离休的162人。
六、工资福利
建国后,多次改革了工资制度。1948—1952年,国家职工实行供给制,伙食分大灶、中灶、小灶。县、团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县、团级以下干部享受大灶。每人每月津贴费6元,衣服、鞋袜、家属招待、妇女的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保姆费及儿童医药等,均由供给部门供应。1952年秋,改供给制为工资分制。工资分的分值,按当时粮、油、盐、煤、布等价格折合货币核发。1954年春,对全县国家机关干部工资进行调整,分为实行工资制和包干制,当时共有干部695人,实行工资制的93人,实行包干制的602人。
1956年秋,改工资分制为货币薪金制,取消了子女保育费和保姆费。当年全县区乡以上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了货币薪金制的工资,改革后。全县年人均工资为445.20元。1959年,2%职工升级;1963年,40%的职工升级;1972年,主要调整工资低的人员,以参加工作时间为是否升级的唯一标准,除犯错误者外,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都可以调升一级工资;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都可以调升两级。由于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区乡级干部过去工资起点低,调资机会少,工资水平上不去,这次调资幅度较大,职工生活水平均有所提高。
1977年,又一次低工资调整。凡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属于死杠子升级条件,不计40%升级面内;对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行政18级及其以下的其他职工,需优先考虑贡献大、工龄长、工资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升级面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中专毕业生升级的级差可按7元增加,其他人员的级差小于5元的,可按5元增加,大于7元的只能增7元。
1978年,又有2%的干部调升一级工资。
1979年,工资调整,升级面仍是40%,并规定在1977年、1978年调资中连升两级的干部在这次工调中,无特殊贡献的不再升级。同时从严掌握重复面一般在15%—20%为宜。结果全县党政群机关总人数857人,升级的369人,占总人数的40%;区社工作人员838人,升级的378人,占总人数的45%;集体单位职工总人数4575人,其中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4245人,升级的1756人,占职工总数的40%;卫生技术人员升级面为44%。
1983年,集中精力,完成党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普调工作。全县76个党政事业单位,4338人中有3649人调升了工资,其中升两级的886人。同时审批了公安干警的靠级升级工作。
1984年,又有185人调升工资,套级的25人,升一级的80人。并有72名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干部转正定级,总计增加工资506元。
同时审批了农林科技工作者150人浮动工资,月增加工资129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65元。
1985年,对全民和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进行了第一阶段改革。
工资基金管理1984年前,工资基金全部由劳动局管理。根据阜阳行署人事局、劳动局人劳福字(84)039号文件精神,于1984年11月人事局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了管理。共接管64个基层单位,3150名职工工资基金,并对全县党政群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基金进行清理登记。同时对劳动局过去未管的40个单位的工资基金也进行登记管理。共管理104个单位7162人的工资基金。在管理中,建立了工资基金管理卡片,与有关单位共同商量设计了人员工资基金月报表,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对制止乱发奖金,控制人员编制,防止随意增加人员,起到了较好的限制作用。
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和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福利费的评发通常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县人事局批准的办法。一般县拿出福利费总数的80%左右拨到单位进行评发,县人事局留20%左右款数,以解决部分干部随时发生的特殊困难。
福利费提取标准按干部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1956年按5%提取;1964年按2.5%提取;1965年每人每月提取1.28元;1980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全县部分年份对福利费发放情况是:1952年下拨到单位1100万元(旧币);1953年下拨874.2万元(旧币);1954年下拨12460万元(旧币);1955年下拨9324元,临时补助4310元;1956年下拨1.54万元。临时补助4220元;1957年下拨5735元,临时补助2194元;1958年下拨1.157万元;临时补助3435元;1959年下拨8531元,临时补助3539元,1962年下拨1.75万元;1964年下拨2.19万元;1966年下拨4827元,临时补助8570元;1979年临时补助98人,5625元,下拨1.4万元;1980年临时补助56人,2935元,下拨1.6万元;1981年临时补52人,2640元,下拨2.04万元;1982年临时补助58人,下拨2.29万元;1984年临时补助71人,4450元,下拨按每人1.14元。
遗属补助1957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只发给死者亲属丧葬费和抚恤金。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如何解决,还未有明确规定。1957—1963年,规定从机关福利费中酌情给予临时性补助或定期补助。1964年,又改为从行政费事业费总开支内解决。1974年2月,省规定,对因公死亡的职工,其子女如有符合当工人条件的,允许招工1人。
1977年规定:遗属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左右;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8元左右。
1980年9月规定:遗属住省辖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8—20元;住标准集镇和县(市)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住社镇以下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但总的补助金额最多不能超过死者生前工资总额。
表157部分年份遗属补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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