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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管理
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比清朝略有改进,法定一夫一妻制。但包办婚姻仍为主要形式。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制订了《民法》,规定婚龄男18岁,女16岁。安徽省颁布《改良风俗规则》,要求废除封建陋习,但这不过是一句空话。豪绅官吏依旧纳妾讨小,农村买卖婚姻依然严重,抢亲现象时有发生,寡妇改嫁、离婚等仍受干涉和歧视。
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规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婚姻法,县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以后几年里,抽调大批机关干部,深入农村及城镇街道,宣传《婚姻法》。1951年,婚姻登记由区政府民政区员办理,当年登记结婚1778对,离婚1085对,离后复婚的13对。1952年上半年登记结婚1212对,离婚562对,复婚7对。1953年3月,定为《婚姻法》宣传运动月,县、区、乡都召开代表会议,并通过各种文艺、报纸、广播等各种形式,掀起宣传学习《婚姻法》的高潮,使《婚姻法》达到家喻户晓。1953年底,中岗等6个区,按照婚姻法登记结婚而建立的新家庭达8492个。
1957年婚姻登记交乡政府办理,强调认真进行“四审”,即:审查是否自愿,是否达到婚龄,是否一夫一妻,有无生理缺陷与传染病症。
1959年人民公社化后,婚姻登记由公社管委会办理。1963年,结合普选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严格审查结婚条件。全年申请结婚的3661对,经审查合乎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2456对,未准登记的205对,其中包办买卖的87对,未达到婚龄的109对,其他9对。准予离婚登记的579对,其中感情不合的519对,女方受虐待的27对,其他33对。调解不离的260对,转法院处理的496对。
“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婚姻法宣传与婚姻登记都受到冲击和干扰。70年代中后期,结合计划生育号召晚婚,要求男25岁,女23岁结婚,并提倡集体婚礼。1977年元旦、“三八”妇女节、国庆节,许堂公社举行3次集体婚礼,178对新婚青年,平均年龄男25.5岁,女24.3岁。1976年11月24日,县城举行集体婚礼,县委书记聂立仁亲临主持。470对应婚青年参加集体婚礼。县委、县政府赠给每对新人劳动工具1副。嗣后,每年元旦“三八”妇女节与国庆节时间或有举行集体婚礼的,但未成俗。全县青年结婚仍以个体家庭为主,个别也有旅行结婚的。
1079年,婚姻登记由公社民政助理员具体办理。1980年、1981年两年,全县准予登记初婚的3294对,再婚的323对,复婚的84对,准予离婚的123对,转法院处理的106对。
1980年,国家公布新《婚姻法》后,将婚龄改为男22岁,女20岁,各级政府利用“三八”妇女节和各种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加强婚姻管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新的婚姻道德风尚和家庭观念得以树立,出现了不少青年拒收彩礼的事迹,俭朴办婚事,集体婚礼、寡妇改嫁,离婚等己日渐视为正常之举。结婚要彩礼,换亲、早婚和铺张婚事之风,虽未杜绝,但已越来越遭到公众白眼。
二、殡葬改革
自古以来,全县城乡都实行土葬。民国时期,安徽省制定《市县筹办公墓办法》和《各县设置公墓实施办法》,要求利用荒山荒地建造公墓,禁止民众在公有或私有田亩内造坟,但未实施。
建国后,实行殡葬改革,请僧诵经等封建迷信活动已渐绝迹。1958年曾一度强行平坟、深葬与集体葬。70年代,在操办丧事上,提供俭办,挽帐、花圈取代了过去吊丧的钱纸、锡箔;佩戴黑纱取代了穿孝服。
1979年,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党组报告,要求各地加强对殡葬改革的领导,积极推行火葬,1983年,安徽省民政厅转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民政部党组<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中共阜阳地委、行署文件规定:党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后一律火葬。实行火葬者,可以开追悼会,发给500元的丧葬费,遗属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并一次领取死者1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不实行火葬者,取消以上待遇。要求市民、农民死后也要实行火葬。农村不愿实行火葬者,必须深埋,不留坟头,并征收土地占用费,现有坟头不得再行修包,使其逐步自然消失。上述殡葬改革精神,在阜南县得到坚决贯彻。1983年,阜南县火葬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当年火化尸体48具,职工死亡火葬率100%。至1985年,火葬不断推广。不少乡、村成立了移风易俗协调委员会,建立移风易俗规章制度,提倡火葬和丧事从简。但有些市民、农民仍实行土葬。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殡葬中看风水、扬幡、烧纸人纸马等活动及丧事大办现象沉碴泛起,时有发生。殡葬改革,仍须继续加强领导,加强思想教育,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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