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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贷款
建县初期,无工商企业,仅对一些集市小商贩发放少量短期贷款,用于土产运输和日用工业品输入,1950年放款15.8亿元(旧币),1951年放款16.6亿元(旧币)。1952年对私营企业投放27.06亿元(旧币),用于物资交流大会与工业品输入;对企业合作投放38.27亿元(旧币),用于收购土产与肥料贷款。由于1954年的涝、旱、虫、霜等自然灾害,粮食减产,1955年粮食贷款下放到县。下半年推行《短期周转放款办法》及《农产品采购放款办法》,银行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商业信贷和处理滞销商品,全年共放款309.4万元,收回290.1万元,年末余额66.3万元。
“大跃进”时期,“大收、大存、大放”,1958年全年共发放工业贷款324.6万元,发放商业、粮食贷款13193.1万元。由于盲目贷放,未能抓住转帐结算环节,有些贷款被公社挪作它用,不仅未能发挥应有效益,且难于回收。
1962—1964年的调整时期,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投放,贯彻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积极支持工农业生产及商品流转的正常资金需要。1962年当年共发放工业贷款63万元,支持工业、手工业部门生产各种适用农机具37.5万件、供销社购进化肥245万斤、农药12.6万斤、耕畜124头,各种中、小型农具3.9万件。1964年,贯彻执行“当年平衡,不增发货币”的信贷方针,抓住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环节,合理分配信贷资金,加强了信贷管理,清理帐款,保持了信贷平衡。“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工作被削弱,职能作用被降低,该贷的贷放不及时,不该贷放的发放,以及企业挪用流动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企业产品严重积压,其间1972年1年,全县工商企业物资积压,占用资金达500万元之多,占贷款总额25%以上,但总的说来,信贷资金基本保证了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需要,粮、油、生猪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增长,工交基建有了较大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工商信贷的工业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轻纺工业日用消费品的生产,促进农机行业转产,扶植短线快上,限制长线产品的生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设备贷款使用效益,1981年共发放工业生产贷款431.1万元,较上年增加75.1万元;年末贷款余额367.2万元,较上年增长27.9%。其中轻纺工业贷款257.7万元,拒付计划外项目9个,土建面积2094立方米,金额23.6万元。
农村商业信贷业务,1980年起交由农行县支行办理。当年共交接供销系统29个单位,农机公司、二轻供销公司、船民社及造纸厂各1个,集体商业66个和一部分个体商业,基层人行业务范围的12个中心粮站、26个食品站的信贷业务也由农行代理。时供销系统商品流转贷款余额2242万元,棉花、红麻预购订金贷款余额79万元,农机公司贷款余额105万元,其余各单位共有流转贷款余额41.4万元。农行对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由借款单位按季编报惜款计划,银行按批准的计划掌握贷放,实行“存贷合一”。对收购一、二类物资和指定的三类物资充分供应资金。全年共发放商业贷款16631万元,信贷资金周转率达4.29次。其中对66个集体商业发放贷款54.8万元,较上年增长10倍。同年4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积压物资占用贷款50.3万元加息30%;对挤占和挪用银行贷款36.4万元加息50%;对逾期贷款14.2万元加息20%。通过加息处理,推动了贷款清理,年底回收资金103万元,占应处理资金的43%。
1981年,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继续执行加息制度,促进挪用和积压物资占用资金的处理。供销、食品系统即收回资金241万元,占应处理收回总额的69.5%。1984年,积极协助企业疏理商品流通渠道,贷款支持议价收购粮油外销,解除农民买难卖难之急。全年收购红芋片374万公斤,油菜籽89万公斤,芝麻254万公斤,红粮19万公斤,姜片418.5吨,红麻1361万公斤,兔毛154050公斤。同时,对供销系统货款实行定额管理,按季核定限额,分季执行,存贷分开,专户管理,扭转了已往“存贷合一”资金供给的一些弊端,按“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企业以必要的支持,促使23个基层供销社扭亏为盈,创利59万元。
1985年,对国家计划内合同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农副产品,按实际需要供给资金;对企业按市场需求自行安排收购的农副产品,根据资金可能,积极支持;对计划外多渠道收购议销的农副产品,按“以销定贷”的原则尽力支持。同时,信贷资金改供给制为“实贷实存”,保证了13686万元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充分供应。对基层粮站、食品站、存贷分销处改代理业务为自营业务,从而加强了管理,促使全县食品站清理收回资金273.8万元,占应收回额的84.7%。对供销系统31个单位,清理回收不合理占用资金874.6万元,占应清理总额的44.1%。同年,开展了以贷谋私大检查,初步发现大额贷款2208笔,金额558.4万元。已立案查处13人。通过查处,教育了干部,维护了银行信誉,挽回了信贷资金损失,进一步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
二、农业贷款
从1949年下半年开始发放,以季节性折实贷实为主逐渐发展到货币发放,并由单纯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到支持农、林、牧、副、渔及农、工、商等农村经济全面发展。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围绕生产救灾,贯彻“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和“促进组织、提高技术、发展生产”的方针,对农村互助组组员优先扶助,计发各项种子贷款598.35万元,发放农具、生活、副业、保畜等贷实物计黄豆、小麦52.5万公斤,食盐1.355万公斤,帮助农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1952年,虽遭受严重的雨、风、雹、虫等自然灾害,本县农业仍取得了较好收成,总产值达5079万元,较1950年增长1763万元。195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贷放对象由个体农民转变为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款额和方式由小额、短期转向长期的大额贷款。1953年小麦遭霜灾,午季严重减产,人民政府除及时发放救济款108万元之外,银行发放种籽货款35.12万元,支持农民抢种大秋作物,以秋补夏,全年实现农业产值4035万元。1955—1956年两年累放各项贷款829.9万元,其中用于贫农合作基金146.9万元,帮助29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79204户贫下中农解决了入社缴纳股份基金的困难。其余用于集体各种生产投资,支持发展生产。
1957—1965年的9年间,经历了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以及三年的国民经济调整,农贷由正常的合理发放使用到“大放、大收、大存”,再到金融上的“当年平衡,略有回笼”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究实效”,总的说来,效益还是好的。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金融方针政策遭到严重破坏,贷放的“三查”制度废弃,农贷资金与财政资金不分,重贷轻收,造成农贷资金大批长期沉淀。10年中,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094.9万元,累计只收回1406.8万元,放大于收计688.1万元。其间,1969年放出204万元,仅收回37.4万元,只占18.3%。1975年到1976年,全县给重点队“吃小灶”就批放贷款54.6万元。朱寨区的小夏庄,21户,106口人,耕地186亩,就积欠贷款5.9万元。
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1978年,农业贷款恢复执行包干办法,多收多贷,多存多贷,周转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恢复执行,累放农贷787.3万元,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化。计帮助社队购进大型拖拉机67台,手扶拖拉机447台,柴油机995台,脱粒机36部,井灌配套1200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银行坚持农贷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1979年发放农贷411.7万元。1980年初,按“存贷挂勾,差额包干”办法计算,农贷资金倒挂,县向地区银行借临时指标120万元,再从收回贷款中投入48.5万元,支持社队和个人发展多种经营,取得较好效益。1981年,全面推行贷款合同制,通过信用社发放贷款共844.3万元,支持集体和个人各种生产费用及发展社队企业。1982年,随着农村生产体制的转变,贷款对象由社队转变为千家万户的承包户,全年直接贷放给农户903.4万元,贷款面占总农户73.3%,户均贷款57.6元,基本满足生产费用的需要。另发放给专业户贷款274.2万元,支持发展家庭副业。
1983年,沿洪淮遭受水灾,银行可用资金750万元,从企业信贷指标中调剂480万元,一次安排下放,帮助灾区生产自救。其中无息口粮贷款293万元,建房贷款9万元,烧煤贷款42万元,牛草贷款254万元,人畜得以安全过冬。1984年,把支持“两户一体”和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信贷工作重点,全年发放695.2万元,支持23041个户、体;发放乡镇企业贷款777.5万元,支持种植、养殖、加工、建材、服务等行业户、体838个,总产值达1725万元,创利267万元。另发放扶贫贷款49.6万元,扶助贫困户4711户,其中45%的户已脱贫。
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管理办法,农业信贷贯彻大放大收,加速资金周转的政策,认真执行“三查”,择优扶持,千元以上贷款履行合同、公证。全年共发放各种贷款1378.4万元,其中,乡镇企业占30.4%,支持信用社占52.8%,其它占17.3%,收回旧贷款164万元,在地区专业会议上,阜南县被评为先进单位。
三、农贷清免
从建国初到1985年,阜南县各种农业贷款经历过4次清免。
第一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53年8月开始,对建行以来到1952年底以前农业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县成立农贷清免办公室,按照清免政策、原则,对1952年底以前的农业贷款,除国营农场、短期周转性放款和地富、懒汉的贷款外,其他各项包括农具、种籽、水利、渔业、肥料、砖井、水车、青海马、蚕种等贷款一律豁免。对当年霜灾后的种籽货款作为救济免收,共豁免45万元,换据缓还的9.47万元。
第二次农贷清免工作于1972年开展,由于1959—1961年农业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及社队核算单位的变更和部分贷户死亡、迁移,加之银行内部帐务错乱,造成相当一部分农贷资金难于收回,经过清理,对1962年以前的农业贷款豁免95533户,金额1028万元。其中集体6354户,金额779万元;个体89115户,金额110万元;信用社旧农贷139万元。解除了大灾之后,社队和社员的积欠负担。
第三次农贷清免于1981年上报完成。1980年9月3日,国务院指示:安徽省阜阳地区1975年因排泄上游河南省驻马店等地区的特大洪水,承受毁灭性灾害地区积欠的1975年7月底以前的农业贷款,可作为特殊情况,采取豁免的办法处理。阜南县农行成立清理豁免农贷办公室,根据1975年午季公粮减免作为农贷豁免依据,以生产队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议,将应免(规定1975年7月31日帐面上欠的贷款余额)和应抵数字(同年8月1日后收回的贷款,可抵还社队或社员债务),逐户逐笔列表公布。全县共报批豁免农业贷款:社队集体的60759笔,本金440.8万元,利息165.6万元;个体社员29062笔,本金12.14万元,这是政府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一项特殊措施。
第四次农贷清免工作于1985年4月完成。1984年阜南县农业银行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处理农贷积欠,加强农贷管理的报告》精神,对1978年12月31日以前有问题的农贷资金进行清理。于次年4月上报,对1978年底以前的农贷资金中的报废水利工程贷款,遭受毁灭性灾害的集体和个人的贷款,死亡绝户、鳏寡孤独以及查无下落户和1961年前应免未免的等种种贷款核免49.5万元。
表1351949—1985年部分年份各项存贷款年底余额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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