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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商业商品流通渠道
抗日战争时期,沿淮、洪河中岗、方集、地城等集镇商业十分活跃。各商号到大别山区采购竹、木、茶、麻、干果、木炭和六安一带的大米运回,在阜阳、颍上、临泉一带采购的小麦、大豆、高粱、花生、芝麻、棉花、饼粕、猪、羊等农牧产品,用民船运往田家庵、蚌埠、芜湖、上海、杭州等地销售,换回食盐、煤油、布匹、火柴、表芯纸、日用小五金等商品。中岗集各商号收购的鸡、鸭、禽蛋,运到阜阳城出售。中岗集悦来衡、公益勇、同兴号大商店,以“走洋票”的形式,派人到阜阳、蚌埠、芜湖等城市外国企业公司代理处,办理购货合同,由销方按合同给货,购方售完货付款,并规定如遇到抢劫、火灾损失均由销方负责。由于当时战乱,一般本钱稍大一些的商人均采取这种方式进货。商业的兴旺推动了地方手工业的发展。1946年,中岗有缝纫业3家、染坊3家、织袜业2家、织帽业3家、竹器业4家、线业2家、鞋业3家;地里城铁业5家、大炉坊(生铁铸件)1家。地方手工业产品,由商店直接收购对外销售批发。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营商业处于萌芽状态,私营商业相沿旧习,抢购市场物资,囤积居奇,待机抛售,哄抬物价,给国民经济计划市场造成危害。这一时期,人民政府一面鼓励私营商业发展贸易,以保障人民生活必须品的供应;一面加速建立国营、供销企业,尽快占领市场,增加竞争能力;一面进行管理,教育其爱国守法,调整私营商业经营的范围,同时坚决制止投机商人扰乱市场的行为。1952年开始对私营商业改造,进货渠道由指定的国营批发商业供给,不准到市场自行采购。直到1956年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结束。
二、国营商业商品流通渠道
1951年夏,中国百货公司阜阳分公司阜南营业所设于中岗,经营大小百货、文具、杂货、棉布、针织、五金化工、香烟、食糖、煤油等,兼营批发零售。除朱寨、三塔、柴集3个区的供销社、商店由阜阳进货,其余供销社、商店、小商贩均由中岗营业所供货。该所货源,大部分从蚌埠二级站由水路运达。1955年2月成立阜南县百货公司,扩大工业品下乡,全县设立9个分销处和百货、纺织品批发部。县级为三级批发单位,批发对象:一是县内各基层供销合作社;二是调拨给系统内零售单位;三是合作商店、个体工商业户;四是邻县基层商业单位;五是当地工业企业单位自办商店,在批发品种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和“统筹兼顾,从紧安排,严格控制,计划供应”的原则,日用百货中的火柴、肥皂、胶鞋、缝纫机、铝锅、电池、牙膏等27种,列为计划管理商品,按照城乡都需要的商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70%分配给基层供销社供应农村,30%供应县城居民,1955年5月成立阜南县食品公司,1956年设立中岗、三塔、方集3个收购供应站,1961年11月增设11个食品收购站,生猪、菜牛,全部由食品单位收购、调拨和宰杀供应,不允许其他单位和私人经营。粮食,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以后,取缔私营粮商和个体粮油商贩,全部由粮食部门收购、供应、调拨。工业生产资料,1962年以前由百货公司批发、零售,1963年2月成立阜南县物资局,金属、机电、建材、化工全部由物资部门经营。石油、煤炭,1957年以前由百货公司经销,1957年6月成立石油煤建公司,由石油煤建公司专营。1978年8月分设燃料公司和石油公司,煤炭、石油分别由二公司专营。食盐,1962年10月以前由百货公司经销批发,其后由盐业经营处、批发部经销,1977年4月成立盐业蔬菜公司,1982年12月单设盐业公司,实行专营。饮料酒,新中国成立后即实行专酿专卖,先后由专酿专卖处、专卖事业分处、专卖事业管理所、批发处专销,1954年12月成立阜南县专卖公司,由专卖公司专营,对外批发、零售。1962年11月成立糖业烟酒公司,县以下专卖机构移交基层供销合作社。1982年1月单设烟草公司,实行专营,对外批发、零售,并担负烟草市场管理。外贸出口商品,1962年以前由商业局、供销合作社收购调拨。1962年9月成立外贸工作组,1971年11月改设外贸公司,出口商品收购、调拨由外贸部门经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其中较重要的就是对计划外和非计划商品允许由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和生产部门、生产者经销。1982年以后,继续放宽经济政策,实行计划分配、按票证供应的商品大部分被取消,至1985年,除石油、煤炭、烟草、食盐、化肥、农药、钢材、水泥、焦炭等商品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外,其余生产、生活资料,已基本上全部放开经营,形成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的流通形势。
三、供销合作社商业商品流通渠道
1950—1953年,紧紧围绕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积极组织农副产品货源,收购、预购粮、油、麻、猪,以条条进货为主,为国营企业代购、代销。围绕生产救灾,供销系统干部、职工,肩挑、车拉、送货下乡,千方百计为农民服务,先后供应各种新式农具6.27万件、各种种子145.15吨、代销粮食16253.05吨、油脂143.02吨、煤炭1150吨。1955年,国营、合作商业实行城乡分工,供销社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收购零星分散的土特产品和废旧物资上,当年收购棉花537吨、烟叶165吨、菜籽16.8吨、芝麻种27.7吨。1958年“大跃进”,提出极“左”口号,要求“天天放卫星”,要“日购千头猪、十斤蛋、万只禽”,指山买磨、竭泽而渔,使农副产品资源遭到掠夺性的采购。1961年,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分家,恢复50年代建立的正常流通渠道。“文化大革命”时期,国营、供销再次合并,流通渠道打乱,直到1976年10月,国、合再次分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供销合作商业逐步放开经营,发挥自身优势,广开流通渠道,开展多种经营,参加市场竞争。
四、集体商业商品流通渠道
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流通的主渠道,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商业的补充。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组织起来的城市合作店(组)、个体商贩,按照保障从业人员、靠养人口基本生活的原则,安排其经营额,分别由归口管理单位百货公司、糖业烟酒公司、饮食服务公司安排货源计划;跨业经营的,由归口单位联系主管单位安排货源计划。1962年5月以后,执行国家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若干政策的通知》,集体商业必须遵照国家的商品采购、供应政策、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只能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只能零售,不准批发。县以下农村集体、个体商业,实行“七不准”的管理制度,不准私自与任何单位签订合同;不准搞长途贩运;不准经营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不准超过经营范围;不准经营棉布和凭票供应的针织品;不准到外地进货,只能从当地供销社进货;不准随意增设、调整经营网点和违反国家价格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放宽经济政策,取消对集体、个体商业的不合理的限制。对城市个体商业,凡是为国营代销的,一律改为经销,取消归口公司的制约,放开经营;凡是国营平调集体商业的财产、资金、人员,一律退还;撤销总店,划小核算单位,安排待业青年,增办新的店、组,参与市场竞争。对农村合作店(组),国家积极扶持,凡供销社经营的商品,合作店(组)均可经营,变代销为经销,允许到外地进货,允许跨行业、多品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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