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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1953年以前,人事工作由民政科承办。1953年3月设人事科。1963年8月,改称颍上县人民委员会人事局。1965年4月,改称颍上县人事局。1968年9月~1970年7月,称颍上县人事局革命领导小组。1970~1976年,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承办。1977年3月,恢复人事机构,称颍上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1980年7月,恢复原名颍上县人事局。下设秘书股、干部股、工资福利股、奖惩股、老干部股、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
干部制度及编制县设编制委员会。县行政编制总额的增减,须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在省、地核定编制总额内的调整,由县编委会自行掌握。事业、企业的编制,按正式编制标准比例确定。如编制总额需要增加时,应报上级批准。各级编制的变动,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
县直机关编制情况
表77单位:人


干部来源、考核、选拔、任免、培训、工资福利颍上县内干部来源有以下四种情况;(1)调入;(2)上级分配派遣;(3)吸收录用;(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历年干部调入调出情况
表78单位:人

部分年份县机关干部年龄统计表
表79单位:人

部分年份县机关干部文化程度统计表
表80单位:人

录用干部1951年,录用365人;1952年,录用62人;1956年,录用125人;1964年,录用2人。1977年以后,录用干部逐步走上正规化,实行统筹安排,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不搞内招,并要求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1977年,录用社来社去大学生36人。1979年,录用计划生育专干58人。1980年,录用74人。1981年,录用349人。1982年,招收干部40人。1983年,通过文化业务考核,为601名以工代干人员补办了转为干部手续。1984年,录用88人。1985年,录用85人。1986年,招收干部86人。1987年,录用15人。1988年,录用7人。1958~1985年,共分派来颍上大学本科生199人,大专、中专毕业生225人。1949~1987年,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974人。干部的任免和提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过集体讨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机构瘫痪,此项工作中断。1968年5月,人事工作由县革委会政工组接替。1977年,干部任免、提拔、考核由组织部办理。1985年1月,县成立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隶属县人事局,负责协助干部培训、人才开发、交流信息等有关人事工作。1984年,通过人才信息,从外地引进大专毕业生6人,中专毕业生7人,技术员4人;为各单位共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252人次。1985年,向省、地高等院校委托代培63人。1986年,委托代培26人。1987年,委托代培47人。1988年,委托代培145人。
工资福利建国初期,干部待遇系供给制,伙食、衣、被、鞋、袜均由供给部门供给,并根据职级每人每月发少量津贴费。1952年,对不同职级规定工资分,工资分折合实物(粮食、白布、植物油、食盐、煤),财粮部门再按县内当月物价,把实物折合货币发给干部,仍属供给制。1953年,对干部工资按职务、德、才、资历进行级别评定。1954年,对干部级别的偏低偏高现象进行调整。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即国家以货币形式给干部、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级别分30个等级,工资标准为:正、副县长(市长)13~19级,工资额72~147元。正、副科、局长17~21级,工资额57~93.5元。正、副区长18~22级,工资额51.5~83元。科员、助理员、办事员、正、副乡(镇)长20~27级,工资额27.5~66.5元。乡文书24~29级,工资额24~41元。勤杂人员27~30级,工资额22~28.5元。1985年7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主要内容是: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当时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4231人,“工改”后,月工资总额为361381.35元,其中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为319783.35元,工龄津贴为40015元,教龄、护龄津贴为741元,保留工资为842元。比“工改”前月净增工资额88025.05元。这次工资改革前,1981~1984年,每年都对工资偏低的科技人员和资历较深的干部进行工资调整,有344人晋升2级,85人晋升3级。干部福利费是从行政干部的工资中提取。提取标准:1954年,每人每月提取6分(工资分);1956年,提取工资总额的5%;1964年,调整为2.5%;1965年以后,每人每月提取1.28元;1980年,规定每人每月提取1.5元。福利费用于解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家属医药费支出困难、家属死亡丧葬费困难、发生天灾人祸及其他特殊困难等等。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通过自报互评,领导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是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补或临时补助。
几个年份遗属补助情况统计表
表81单位:户、人、元


干部离、退休及安置按国家规定,干部男满60岁,女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男满50岁,女满4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离休、退休或病退手续。至1988年,全县共有2141名干部被批准离休、退休(其中离休562人、退休1008人、病退571人)。
国务院(78)104号文件通知,离、退休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的,发原工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发本人原工资的90%;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发80%;建国后入伍,工作满20年者,发75%,满15年不满20年者,发70%,不满15年者,发60%,低于25元者,按25元发给。国务院(82)62号文件通知,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每人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发原工资,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8级或相当于8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86)34号文件通知,对退休干部给予生活补助,根据参加革命时间和工作年限,分别补助退休前工资的15%、10%、5%。离、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和供养直系亲属扶恤费,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1977~1983年9月以前办理的离休、退休、退职干部,可以顶替符合规定的子女1名。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统计表
表82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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