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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为支援边疆建设,颍上县组织农民95户,129人,到新疆吉木萨尔县安家落户。1956年5月12日,中央号召支援西藏民主改革,解放农奴,我县共青团县委组织部长姚孝敬响应号召,自愿去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被分配到自治区工作委员会统战部工作,到1957年8月调回颍上。1956年6月,经宣传发动,组织批准,去新疆支边1500人,其中95%以上是工人,被分配到哈密矿务局、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市水利部门工作。为鼓励他们安心边疆建设,对支边人员留居本县的家属,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1959年,全县组织500人去新疆自治区水利厅下属单位和乌鲁木齐市周围各县,支援水利建设。1961年以来,从新疆陆续返回一部分,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政府均已做了妥善安置。
第七节婚姻登记
旧社会受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支配,婚姻是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本特征的包办、买卖婚姻。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妇女工作和婚姻家庭问题。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县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区、乡也相应建立组织,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婚姻法》。广大妇女从男尊女卑、包办婚姻、早婚、童养媳、夫权统治等封建枷锁中解脱出来,懂得了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男女结婚时,要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领取结婚证书,使婚姻家庭合法化。1958年,结婚登记权下放到大队,1961年收回,“文革”中民政干部不稳定,办理婚姻登记人员经常调换。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婚姻法》做了修改,重新颁布。使婚姻登记办法进一步完善。1981~1982年,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团县委、司法局和民政局成立新《婚姻法》宣传机构,广泛开展宣传。乡(镇)配齐民政干部,婚姻登记工作得到加强。据统计,1979~1981年,准予登记的15892对,其中初婚15531对;1982~1988年准予登记的55018对,做到手续齐全,档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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