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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政管理
1951年首次对全市中、西医生进行政治和业务考核,对其中技术和医德较好的发给开业执照,准予行医。对城关游医、扎针卖药者进行全面检查,取缔了一批招摇撞骗的游医和神汉。
1968年,县卫生科对社会上121名中医中药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审查,准予22人开业行医,取缔99人(擅自行医5人、无技术者69人、管制分子5人、江湖游医3人、其他17人),对其中兜售假药,骗取钱财延误病情造成严重后果者,报请司法部门处理,有的依法补交税金。1981年再次清理和取缔了游医、药贩和在城乡自行摆摊行医者,并规定不准假藉“祖传秘方”名义私自印发传单、广告、邮寄和兜售自制的伪劣药品。对巫医、神汉利用行医搞封建迷信活动、骗钱害人、危害人民健康者,报请公安部门分别作了处理。
二药政管理
1950年界首市政府发布禁止贩卖和吸食毒品的布告,市卫生院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禁止贩运、制造鸦片等剧毒、麻醉药品,人民政府严令禁止中、西药店、诊所经营和随意使用罂粟之类剧毒药物。市公安局对3名个体医生违法使用鸦片进行了依法惩处。
1954年开始对市卫生院供应麻醉药品设专人、专柜管理,填写消耗卡片,指定专人开方,实行限量配方。1961年后,对部分区、社卫生院供应麻醉药品。经1964年检查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发现黄俊卿等3人因使用麻醉药品发生瘾癖,县卫生科就此通报全县,并指令有关单位吸取教训,不得再犯,否则追究一切责任。
1976年以后,县药品管理部门对中药品生产和药剂液体生产加强了管理,要求县中药厂设立药品检验室,每批产品将检验结果上报县卫生局和阜阳地区药品检验所备案,经地区药检所复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不合格者除补交40元检验费外,并销毁全批号产品。
1978年前后,一些土法上马的制药厂,将粗制滥造的药品用于临床,如顾集制药厂、城郊区中药厂和张庄群众中药厂生产的建曲,经省内外药品检验机构检查,全部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县卫生局令其销毁全部产品。1980年春大黄制药厂生产的“驴皮阿胶”,盗用山东省东平县制药厂阿胶装潢,经上海县卫生局药品检验所鉴定,不合规定,电告中央卫生部,后由卫生部、上海市、安徽省、阜阳行署和卫生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生产和组织倒卖者追究了刑事责任,参与者处以100至300元罚款,责令销毁全部产品。1982年又检查了县人民医院和光武、陶庙、芦村3个区卫生院制剂室,规定由安徽省药品检验科发给合格证书,准许生产、产品限制自用,不得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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