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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工资
建国至1956年3月,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即包吃穿并发给少量津贴,对双职工和女干部的子女,也给予供给,发保育费、保姆费。1953年停发保育费和保姆费,对确有困难的干部从社会救济和福利费中给以适当照顾。供给制按职务和从事的工作分等定级,高低悬殊不大。1956年4月1日始,改行级别工资制,根据职务、资历和工作岗位,工作能力等评定工资级别。是时大学本科毕业生转正定级月工资一般可定50元人民币,中专生可定35至40元人民币。1956年至1970年,干部工资未作大的调整。1971年始,从低工资调整入手,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干部工资不断增加。至1985年上半年,干部工资偏低,特别是中年知识分子的工资偏低的状况得到缓解。是时大学本科毕业生转正可定月工资72元,中专生定54元。且另有各项补助,总工资比60年代增长近1倍。1985年9月开始工资改革,改单纯的级别工资制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相结合的结构工资制。事业单位如学校教师、医院护士则另加教、护龄津贴。此次工资改革,人均月增资16.64元人民币。
二工人工资
1949年前后,企业工人有的实行工资制,月薪合人民币20元左右,企业中的业务技术人员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两种形式,供给制月人均65斤小麦作为生活费,衣帽鞋袜按季节换发,另发津贴费1.5元;工资制用于新吸收的社会闲散个体科技人员,月人均25元左右。1955年7月始国营企业工人改行级别工资制,最低月薪为人民币28元。1958年县境新办一批工厂、各企事业单位招收一批新工人和初级技术人员,月生活费18元,一年后20至25元。1960年下半年始,企业推行“三自一包”,一般集体单位实行自负盈亏,保本吃利,民主评分计酬,月薪不固定。1965年始,集体单位改行级别工资制,属自收自支,财政不予拨款。1971年始,工人工资进行了低调,是年为1960年以前的三级工、66年以前的二级工和1971年底以前的一级工,各晋升一级工资。后工人工资不断提高,1977年的升级面40%,1978年升级面2%、1979年为40%、1980年企业职工实行奖金制,形式有“五定一奖”、“联产计酬”、“考勤考绩计奖”等。1982年始,企业又实行“浮动工资制”或“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制度。至1985年,企业工人工资一般高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同龄人收入的20%至50%。工人工资详见附表。
1953—1985年县企业工人工资和劳保福利统计表

三安全生产
1953年始,县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1至2次。“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曾经中断。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政府和各生产单位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充实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为考核评比企业升级的重要标准之一和职工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1980年,县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会、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力量于暑期高温季节对锅炉和高压溶量等进行一次安全年检,边查边改,就地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责令停产,限期解决;平时开展对基层的防毒、防尘、防暑、防火、防倒塌、防煤气、防爆炸等安全生产教育。各企业单位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监督工作。1985年检查评选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单位21个,占生产经营单位总数的30%。
四职工福利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大体相同,主要有: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比例与工资同源。1958至1961年为工资总额的2%至5%,1962至1985年月人均1.5元;医疗费,1952年始,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1984年以前,人均月1.5元,1985年改为月人均2.5元;奖金,1958年和1959年分别为职工发了年终跃进奖金,1981至1985年每人每年发经费包干节支奖60至120元;粮价及副食品补贴:1964年4月1日始,每人每月补粮差价0.1元,后改为0.5元。1983年始,职工随工资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取暖费,每年高寒季节,财政拨专款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取暖。1985年前人均6元,1985年改为人均12元;书报洗理费,1985年1月起,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月发书报费干部4元,工人2元,后书报费8元、洗理费6元,工人书报费4元洗理费6元。
企业工人福利根据各单位经济效益不同而有区别,一般除享有国家机关的普通福利待遇外,他们还区别不同工种不同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企业经济实际发放劳保福利用品,如衣帽、鞋、手套等,特殊工种、岗位发放营养津贴费、夜班工人有夜班费,节假日有加班费、慰问品等。工人的劳保福利随企业经济的发展不断改进提高,1985年人均享有243.68元。1980年始,企业单位注意抓了公共福利设施建设,至1985年凡有条件的工厂都建起了托儿室,幼儿园、医疗室、卫生室、小浴池。
丧葬费、遗属补助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人死亡享受丧葬费,父母及配偶、未成年的子女享受遗属补助费,标准按干部级别而定,工人丧葬费标准低于干部。80年代县处级3500元,科级2000元,一般干部1000元,工人500元,包干使用,超支自付。
五离休、退休
1959年前后,为了从各方面调动积极性,对工作能力较弱的干部进行培养提高,调整工作岗位,或下放工厂当工人,一般不作退职处理,符合退休条件的批准退休。1977年前,离退休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主管。1977年县设退休退职办公室,称“两退”办公室,1978年初撤销,人事局接管“两退事宜”。干部离休、退休、退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人退职、退休,由劳动局审批。1977至1985年计办理离休干部214人、退休552人、退职2人,工人退休2471人,退职27人。
离休人员待遇,各时期有不同规定:1966年县人委下文作5条规定:(一)退休费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70%发给,直至本人去世;(二)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退休时一次性发给3个月本人月标准工资作安家补助费;(四)补助建房费酌情定150至500元;(五)退休后回农村的粮油仍按原城镇标准供应,直至本人去世。1978年对离退干部待遇标准作了调整:抗日战争参加工作的发标准工资的100%;建国后参加工作工龄20年以上的发75%,15年不满20年的发70%,不满15年的发65%,退休金低于25元的,发足25元。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别人扶持的,发本人月标准工资的90%,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发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但不得超过一个普遍工人的工资;因公致残不需要别人扶持的,发80%,退休金低于35元的,发足35元。
1979年3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民政局有关指示,对离休人员待遇作了补充规定:(一)听报告、看文件等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二)机关和单位新建宿舍,优先安排给离退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在职干部的水平,有条件的,可略高于在职干部;(三)在县医院设立老干部门诊部和病房,发给医疗卡,从各方面给以方便和照顾;(四)子女接班优先安排照顾;(五)优先照顾紧俏的生活必须品;(六)根据可能条件,每年有计划地组织离休干部外地参观旅游。
1980年7月,县委老干部工作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1984年改为县委老干部局,1985年4月,县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列事业编制,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县委县政府集资兴建了老干部活动中心。每逢节庆,县委、县政府都组织有关部门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或召集座谈等,从多方面关怀他们,做到了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让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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