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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1月,市司法科改为市法院,1953年9月又改为县法院。法院依据《法院组织法》和党的政策、政府法规、法令,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领导下审理刑、民事案件。1955年正式成立刑事、民事审判庭。1959年始建基层法庭。1982年设经济法庭。1985年有芦林、光武、城郊、城关、陶庙、砖集、胡集7个基层庭,法院有刑一庭、刑二庭、民事庭、经济庭和执行庭。
一刑事审判
1951年1月始,法庭受理普通刑事案件。反革命案、死刑案等重大刑事案由公安局审理报经市(县)委研究决定,法院依法执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县法院实行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陪审、律师辩护、合议庭合议等制度。1955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起,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类。1957至1959年刑事案件上升,为加快审理案件,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审判办法,审判形式是公诉人和审判员开庭审理;审判员和陪审员开庭审理;审判员、公诉人、陪审员开庭审理;审判员自审自记录以及判处管制的案件采取先打印好表格,审理后再填姓名和管制期限等。反右派运动中,律师辩护工作误认为“右派”说话,受到批判,律师辩护制度被取消。1957至1979年审判制度和程序仍不健全,审理案件的方式多是1人办案。1980年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始执行公审,陪审、辩护、合议、回避、陈述、上诉、二审终审等程序,审判制度走上正规。1983年根据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中级人民法院受权县法院审理一批死刑案,依法判处奸淫幼女犯饶学才、苏民和杀人抢劫犯秦可仓死刑,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枪决。
二民事审判
1953年至1985年,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案件,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案,抚养、赡养、房屋、债务、赔偿、水利、树木、宅基地及其它属于民事方面的纠纷案。198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实施,法院受理一批继承案。民事案件审理贯彻重在调解的原则。历年民事案件收结情况见表。
1953—1985年县法院民事案收结情况表

三经济审判
1982年前,经济纠纷案由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审理。1982年3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经济案件。收案范围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案、涉外经济纠纷案、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济行政案及其他经济纠纷案。是年受理经济纠纷案19件,审结16件,诉讼标的2883390元。1983年受理经济纠纷案32件,审结16件,诉讼标的206000元。1984年受理经济纠纷案49件,诉讼标的697202元,审结42件,诉讼标的640313元。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76件(其中购销合同案58件),诉讼标的4164849元,审结63件,诉讼标的为2258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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