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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清朝以前,农业税习称皇粮,民国时期谓田赋,今称公粮。1947年界首市人民民主政府成立后,于1948年秋始征收公粮,依据豫皖苏边区行署财字2号文件《新区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精神,以自然村为单位,按实际地亩土质分(高坡洼)三等(黄沙黑淤碱)五级评估出常年产量,以户为应税单位,确定每户每人平均量后,依率累进计征。凡人均产量不足60市斤户公粮免征,60至100市斤,税率6%,101至150市斤,税率8%,151至200市斤,税率10%,……601至700市斤,税率24%,701至800市斤,税率27%,800市斤以上户,税率30%。1949年执行皖北行政公署颁发《农业税征收条例》,依产量累进计征及受灾荒减免,税级40级,税率3%至42%。,1952年政务院关于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中对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作了修改下达后,在查田定户的基础上,县境执行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进税制,每户人均年产量150至200市斤,税率7%起征,人均年产量1950市斤以上税率30%。1956年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条例》,全县计税面积年均59至60万亩,以农业生产队合作社为计税单位(1962年后为生产队),1964年后计征率稳定在11%左右,1978年后为5.7%。每年附加占正税11%至13%。灾情减免、社会减免指标分解到社队。1971年减免税额占计征额的0.8%。1979年应税单位3542个,计税面积59.49万亩,平均税率5.7%,减免税额占计征额的72.8%,实征税额63万元,其中正税55.7万元,附加7.3万元。农业税一年一次计算,税额通知单发放到应税单位,分午秋两季征收,以款(税额)折粮,粮以质论价,定点征收。生产队交粮,生产队结算,1978年后易为户交粮,生产队结算。全县年征收税额稳定在150至240万元之间,至1985年。每亩耕地年均应税折粮6至8公斤。历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见表。
界首县1949——1966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界首县1967——1985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二工商税
清同治四年(1866年)界沟集(今县城)设有一征税分卡,时为皖北八分卡之一,征商税。商户日销售货物按价登记(营业额)循环印簿,售额每两银抽银二分,卖买各1,即1%,售额1000文钱抽取20文,售货额10日内不到5000文户免抽。凡应抽银额由绅董携同印簿3日一缴,10日一清。
民国27至35年(1938至1946年),界首三镇(今县城)先后设有直接税局、统税局、税捐征收处、中国海关洛阳关、盐务局等税收机关,征收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财产租赁所得税、烟酒牌照税、营业牌照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捐、货物税、统税、直接税、所得税、牲畜税、牙帖税、房捐、花捐(对妓女征税)、警备捐及附加、清乡捐及附加、团防捐、自治户捐、特产捐、大保捐等。民国36年,人民解放军过境南下民主政权尚未建立之际,国民党政府强立“新增”、“增配”、“补助”、“补充”、“透支”、“急需”、“暂借”等名增加征派,工商税收类目繁多,税无比率,征无期限,随意征派,商民苦不堪言。
1947年10月,市民主政府工商局设税征股,为供给解放战争需要,废除国民党政府苛捐杂税,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始征收少量税额的货物进出口(对蒋管区而言)税及烟酒营业交易税、宰屠税。军火、五金、粮食类(米面麦杂粮)禁止出口,烟酒、毒品禁止入口。各种商税计征率由3%(陶瓷类)至50%(化妆、迷信品)。1949年5月,执行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布《关于征收货物统税营业税牙贴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货物统税、营业税、牙帖税、屠宰税4种,取消进出口税并废除原执行《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1950年5月,全国税制统一,县境开征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8种,1951年开征娱乐税,翌年征城市房地产税(1955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停征。商品流通税征至1957年8月。1957年9月税制简化改革后,界首县征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7种,其中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次年停征)。1966年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县对粮食部门下属面粉厂、油厂实行综合税率,停征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1970年对国营企业和交利供销企业使用综合税率,后停征工商税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附加。1973年4月,县征收5种税: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5年6月停征)、屠宰税。1981年复征牲畜交易税及集市交易税并对农机产品、电风扇改征增值税。1982年始征建筑税,1984年10月,全国第二步税改后至1985年征收有国营企业奖金税及所得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税征收情况是:
〔工商营业税〕1948年11月,始征工商营业税,采用包分计征、查帐计征、定期定额计征3种方式。凡工商户不分经济性质均按不同行业视其营业收益额区别对待依率计征。包分计征为主,对工商户评议征收。县商联会成立税收评议委员会,城区及各集镇分行业设分会,下以20户为一评议组。县以任务数定总分,按总分及应征户数逐级分配到户,按季度评征,分值定小麦1公斤,以分值折麦,以麦作价,按折价交款。1951年6月成立市场管理会后,各工商业户建帐建票,易评议分数为评营业额,依率计征,民主评议废除。对无建帐条件的小商贩采定期定额计征。1952年易税收评议委员会为税收推进委员会。1957年9月,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查帐计征、定期定额计征延用至1985年未变。
〔工商所得税〕1949年,对私营工商业始征所得税,是年任务为小麦10万公斤,以任务数定划分数逐级评议分解到户。由于部分私营工商业户无帐证可查作据,差1140公斤未完成任务,所欠皆小商贩,后豁免。1950年按所得金额累进计征,税率14级,5%至30%。1951至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采用“调查协商标准纯益率逐级评议归户计算依率计征”法,按季度估征,年终汇算清结,5年计收税款7981.25万元。1956年由纳税户申报,逐户查核,按帐计算所得额依率计征至1985年。
界首县几个年份工商所得税比较表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1950年始征货物税,1952年开征商品流通税。按地区按行业专人专责,应税产品的定税价按批发价从价计征,物价涨迭超过15%时,随时调整计税价。1954年前由县税局按旬报价,省局按季度核价印发各地执行。后改为按季报价,每半年统一核定一次税价税额。县属各厂生产的应税产品,价格变动时报价员报告县局,据以报省局调整计税价。对国营公司不经营或无批发牌价的应税产品如黄烟丝、神香、鞭炮、砖瓦等均按厂批发或含税的实际售价计税。水产品(鲜)、陶器等均按销售总值及收购总值计税。1957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1950年征印花税,对国营公司及供销合作社实行印花总贴,月终汇总解库,并于每件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汇总缴纳”戳记。对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应税凭证实贴印花票并于每枚税票与原件纸面骑缝加盖图章或画线作记,以防税票再用。税率以金额计算,有1.5‰、2‰、3‰、3四种,按件计算有每件2000元和4000元两种。1957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1年8月始,对县城各影剧院征收。税款从票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影剧院代征。一般影片戏剧税率20—80%,其它影片戏剧根据对观众教育意义大小予以减免,税率15—20%,1953年停征。
〔利息所得税〕1949至1950年,对储存金融业存款利息之所得利息所得税,税率10%,由银行代扣,月底汇总解库。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0年始,对人力车、马车、脚踏车、木帆船、机动船等5种交通工具征收使用牌照税,车辆每季度征收一次,船只每半年征一次。每征税均换发牌照,公用车船免征。牌照分“完税”和“免税”两种,1978年停。
〔屠宰税〕1947年对屠宰猪、牛、羊户实行按月包税法。1948年3月,执行《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每头猪征税值肉1公斤,羊每只征税值肉0.25公斤,牛驴马等每匹征2.5公斤,税值肉价每月规定一次。1950年改为以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1961年10月改为定额征收:每头猪6元(1965年元月易为5元,8月改征4元)、羊每只1.5元(1965年元月征山羊4角绵羊6角),以后又改征为猪每头2元,羊每只3角,牛驴马每(头)匹4元。先税查验盖戳后出售,1985年在执行。
〔牲畜交易税〕1949年开征,1957年停。1981年4月复征,1983年易自征为委托牲畜交易部代征,定期汇总解库。
界首县部分年份税收计划执行情况表

三稽征管理
1947年底,市工商科对市区内工商业户摸底登记。1948年4月,执行《豫皖苏边区新区征税暂行条例》,本着“薄税广收不苛不扰宁漏勿苛从发展生产沟通贸易中增加税源保证税收”的方针,稽征管理。
〔出入口管理〕1947年,界首市定为新区出入口市场,货物出入口分水陆两地管理:水上颍河市区段两端设检查站,陆地于要道隘口设检查桌。货物出口须获准取保(换回货后退保)上税报关查验后出口,入口先报关查验上税后入关1954年撤销。
〔统税管理〕1947至1952年,对卷烟厂实行盘纸(卷烟纸)盖章视用量上税,生产卷烟按量填日表,月终结算。烟机停工贴封,开机启封。夜班生产须经准许。每包烟贴枚“卷烟查验证”,无证烟包厂内不准放存。对酒厂先实行包税后易为按粮按锅(成品酒25公斤)计征,平时封锅,生产时启封。对其它厂实行驻厂征税,对私营工商业户按行业划分管理区。1953年县城划分:解放街、中州路、吉甫街、河南岸4个管理区(1954年解放街区与中州路合并为中州路区),1242个纳税户编为122个纳税组(农村按行政区编组),固定专管员专职专责。1955年易管理区为工商业两组,下分纳税小组。农村设乡财税委员,全县聘协助征收员92人。1956年后,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办税处。1966年后,稽征管理松弛,制度流于形式,税收下降年计划的10%左右。1978年后恢复原划区分组包干制至1985年。
〔缉私〕在税收工作中,偷漏税现象时有发生。1948至1952年,一些工商业户偷漏税手法多变,在宣传贯彻税法的同时,各管理税区建立举报制度,实行“缉私奖励分成提奖”,内外配合严格检查等办法,收效尚好。1953至1957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偷漏税更为严重,甚至国营企业亦有发生。行、坐商相互勾结,化整为零,制造假帐,地下交易,以多报少,一花二报,瞒纳虚报及私制私销等偷税漏税,手法怪异,诡变无常。为此,县成立查补税办公室,专管区组建税收推进委员会,组织工商业户自查互查后由税务干部复查,组织年度大检查,共补征税1.2万元。1963年,县区建立组织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补税罚款,是年查结处理86户。1964年查结6户,罚款3.7万元。按一般偷漏税处理554户,补征临时商业税6.2万元。1971至1985年,每年以1个月时间宣传税法及政策,清理偷漏欠税款。1985年清查2842户,其中偷漏税户占清查户数的41.45%,偷漏税款146.8万元。
〔票证管理〕发货票管理:1949年前,发货票称清单行票,是工商业户货物购销记帐凭据,也是财政监督和纳税管理的原始依据。1947至1950年市区工商业处于恢复时期,货物发票无统一规格,悉沿旧习为白条。为加强税征管理,市税务局配合工商局对市场进行管理,推动工商业户建帐建(发货)票,以行业同业公会为单位统一印制,票上套印红色“界首市人民政府税务局发票专用印”,时为购销货物记帐合法凭证。1952年全市有750户使用统一发票。1955年后,经济体制几经变动,同业公会消逝,发票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失去控制。1964年税务局会同工业局,商业局及工商管理局等单位拟定《界首县进销货凭证管理试行办法》报县政府批准,次年元月1日起试行。新版统一发货票由税务局制发,票面右上角套印红色“界首县税务局发货票查验章”,其中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单位经税务机关同意分别印制专用发货票。是年9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工商企业发货票管理的几项规定》。1984年6月实行“批发免扣税专用发票”并将其发给按规定享受批发免扣税单位使用。1985年元月,执行省税务局颁发《关于统一发票管理的办法》。
税票证管理:税票是纳税义务人依章纳税后的完税凭据。税票证由省局专制,个人所得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工商统一税等完税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县局(所)领用须清点、开具领据,双方记帐。专管员代征员领用实行结报记帐后双方签字,不准代领。票、款按旬结报按月核对,不得积压票根挪用票款。自1949年始,市、县局会计股设审票员对下属各所填用税票进行普审。1966年后建立“税务所初审、县局普审、按月会审”制度,对税票证进行核对清点和调换。1983年4次清点调换税票计11478份,1984年按月清点形成制度,1985年清点调换税票4021份。
税票证虽严加管理,但1962年仍查出贪污挪用税款5起,计2028.3元,追回1030元。1965年查出贪污挪用税款1.3万元,其中助征员贪污挪用1546元。1973年税款被盗173.15元,上报核准后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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