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31年(1942年)秋,田赋改征实物,税率为产量的3%,全县配征小麦1.97万石(每石200公斤),征收1.22万石。民国32年配征3.14万石,征起2.45万石。民国37年夏季,是解放后开征第一期农业税。采取简易累进和自上而下分配任务相结合。为减轻贫雇农民的负担。规定免征点以下不负担,新得地的农民分得的土地部分,减征三分之一,雇工在本家计算人口;中农适当累进,不增加负担。对富农实行依法累进的办法(即人越少,地越多,就越多负担公粮)。对地主出租的土地倒三、七分租(东七佃三)者,按东九佃一负担;六、四分租(东六佃四)者,按东八佃二负担;对半分租者,按东七佃三负担。包租地也按东七佃三负担,该减征的,东家为佃户负担减去,然后按累进办法负担。公学田、祠堂由东佃双方同样按上述原则负担。为照顾革命干部、老、弱、孤、寡,规定烈士每户免征4亩;参加独立旅以上的野战军每户免征3亩;参加地方武装免征2亩;地方工作人员及参加地方区队免征1亩;老、弱、孤、无劳力的4亩以下免征2亩。
1949年为合理负担,开展对土地查黑挤实运动。税额占总收入的比重:贫农占8%左右,中农占13%左右,富农占26%左右,一般地主占30%到50%,个别大地主占80%。1950~1951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制,以土地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征实不超过15%,采取差额较大的累进税制,税级为40级,每人平均75公斤至95公斤的征3%,最高税率规定为42%。全家农业人口全年每人平均不足75公斤者免征。1952年实行差额较小的金额累进制。税率分24级。第一级(全家全年每人平均收入75公斤以上未满100公斤)为7%;第二十四级(全家全年每人平均收入975公斤以上)为30%。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初级农业社原则上仍按各户土地多少计算负担,困难户由农业社适当照顾。高级农业社按农业总收入中统一提取。1959年午季改为比例税制,税率为13%。1979年起,实行起征点办法,对平均每人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免农业税。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150公斤,按照每人平均分配收入核定计征点。1980年实行免税一定3年的办法,促进了农民休养生息和生产的恢复发展。1983年起,对困难户,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中照顾。
1981年,由征收实物改为“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粮食标价为1角4分。1984年午季改为1角6分,1985年起,由征粮为主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按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折征代金,粮食标价调整为2角1分5厘。
临泉县1950~1985年农业税征收实绩表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