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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清末,县署设学正、训导。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县署设劝学所,民国3年(1914年),县署设学务处。民国8年复改学务处为劝学所。民国14年,改县劝学所为县教育局。民国21年,改县教育局为县教育股,旋改县教育股为县教育科。民国36年改县教育科为县教育局。
解放后,县设民教科。1949年,教育从民教科分出,成立文教科;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设教卫小组;1971年,裁教卫小组,成立县教育局;1984年,改县教育局为县教育委员会,下设中学教育股、小学教育股、秘书股、人事股、财会股、业余教育股、招生办公室、教学研究室、电教办公室。
(二)行政管理
清代,训导、学正管理书院和义学。书院、义学设山长,负责书院、义学行政及人事任免事宜。清末,中学堂属省管,小学堂属县管。堂长由管理单位委派,教师由堂长聘请。
民国之后,中学属省管,小学属县管。官办中、小学校长由省和县委派,私办中、小学校长由校董会推选。教师均由校长聘请。民国28年(1939年),实行“政、教、卫”合一,公办中心小学校长由所在乡(镇)长兼任,教导主任由县教育科(局)委派,教员由教导主任提名,征得乡(镇)长同意后聘用。私办小学教师经校长提名,征得校董会同意后聘用。
解放后,小学受县、区双重领导,公办完全小学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公办初级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局)任命。教师均由县教育局委派。民办小学校长及教师由校董会提名,报区、乡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完全中学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委托专员公署管理,教师由专员公署文教科委派。初级中学校长由专员公署任命,委托县人民政府管理,教师由县人民政府文教科委派。1958年后,中、小学校长、教师均由县人民政府委派。1962年,经过整顿,完全中学校长由专员公署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命,初级中学校长由县人民政府提名,报专员公署批准、任命,完全中学教师由专员公署文教科委派,初级中学及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委派。1964年,农业中学公办中学(主要是初中)、小学民办教师由区、乡选聘。“文化大革命”中,中、小学革命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师生协商,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任命。1984年后,公办中学校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教师(包括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由县教育委员会委派。中、小学中的民办教师由行政村、乡(镇)推荐,经区教育办公室审查,报县教育委员会(局)批准、任命。
(三)学籍管理
民国时期,中学学籍由省教育厅管理,私立中学学生的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小学学籍由县教育科(局)管理,私立小学学籍报县教育科(局)备案。
1949年,灾情严重,学额常变,学籍未立卷管理。1952年,中央教育部《关于纠正乱转学、乱插班的混乱现象的指示》下达后,学籍管理逐渐正规起来。中学、师范学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及评语均报县备查。
“文化大革命”中,学籍管理被当作“管、卡、压”的修正主义教育手段而被废除。
1981年,县教育局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管理条例》,制订了《阜阳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小学学生的学籍由学校保存,中学学生学籍报县教育局存档。1984年后,高、初中学生的毕业证书经县教育委员会审定颁发。
(四)经费管理
清末,书院及义塾经费均来之学田,全县有学田2万余亩。
民国之后,书院学田改为县学田,义塾学田及一部庙产改为区学田,全县有学田3.65万亩。民国17年,将倪嗣冲逆产之一部拨为学田,全县县学田1.7万亩,区学田2.96万亩,共4.66万亩。正常年景,每年约收课279万公斤,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统管统支。若收不敷出,省、县拨款补助,或增加地亩特捐。私立中、小学经费,来自学费收入,若收不敷出,由校董会筹集。
解放后,废除学田课租,办学经费由国家拨付。土地改革时,学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公办中、小学的的经费,由国家拨付,民办公助学校的经费,公助部分由国家拨付,民办部分由群众筹集。1970年后,公办中、小学的教师工资由国家拨付,学费不再上交,留作为办公开支,多不退,少不补。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工资仍由群众筹集。1952年,国家支付教育经费30672元;1985年,国家支付教育经费8784000元,是1952年的286.3倍。
几个年份教育经费支出概况表
表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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