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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县以下的人事编制和任免
民国初年,县署设知事、课长以上官吏13人,课长以下庶务人员19人,共计32人。民国17年(1928年),知事改称县长,课长改称科(局)长,撤联保,设区、乡,全县有县长、科(局)长以上官吏(含区长)21人,有科(局)长以下庶务人员(含乡长)539人,合计560人。民国35年,县政府编制79人,区公所编制12人,乡公所编制6人。全县实编739人。县知事(县长)由省府任免,区、乡长由县署(政府)任免。
(二)解放后的干部队伍
1949年,全县有各类干部(不含教师)1210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91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61人,小学文化程度和不及小学文程度的858人,大部来自山西、山东、苏北等老解放区。1950年后,从生救、治淮、土改、镇反运动中提拔农民干部394人,提拔工人干部139人,从大专学校分来72人,从中专学校分来239人,接受部队转业干部98人,从外地调入537人,除去调出和自然减员,1964年,全县实有干部2142人(不含教师,教师在《教育》章专记)。1971年后,从工人中提干754人,从农民中提干498人,从知识青年中提干115人,大专学校分来842人,中专学校分来1217人,接收部队转业干部278人,从外地调入403人,加上1971年前的干部(除去调出、自然减员和离退人员),1985年全县实有干部(不含教师)4633人。在文化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25人,占19.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547人,占3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631人,占35%;小学以上文化程度530人,占21.1%。在年龄上,25岁以下者565人,占12.2%;26岁至55岁者3509人,占81%;56岁以上者559人,占6.8%。在性别上,男3896人,占84.1%;女737人,占15.9%。其中共产党员2367人,占51.1%;共青团员657人,占14.2%;民主党派4人,占0.09%;非党派1605人,占34.61%。
若干年份干部结构明细表
表80

(三)干部管理
1.任免
解放初期,县长由皖北行署任免,股长以上干部由中共阜阳地委任免。1954年后,中共阜阳县委副部长以上干部,报中共阜阳地委任免,县人民政府副科(局)长以上干部,报阜阳专员公署任免,股级干部由县人民政府人事科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条例》下达后,县一级干部,由中共阜阳地委管理,县人民委员会的正副科(局)长,各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公安、税务局等单位的正、副股长、所长、区公所的正、副区长,初级中学及完全小学的正、副校长,县属医院的正、副院长,企业单位的正、副厂(场)长,正、副经理,由中共阜阳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由县人民委员会任免。县以下各级党的干部,由中共阜阳县委管理。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干部的表现,向县委建议调动或提拔。“文化大革命”期间,县以下的各级干部,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任免。1971年,中共阜阳县委恢复后,县、镇革委会各小组正副组长、各局、公司、厂(场)站、室、院、馆,各公社革命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各中学的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中共阜阳县委任免,一般干部,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任免。中共阜阳县委正、副书记、委员、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常委,各大组正、副组长,由中共阜阳地委任免。1981年,中共阜阳县委、正副书记、委员;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常委;县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由党代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中共阜阳地委管理。
县直科局、部、委、办、组、室、公司、厂(场)、站及区、乡的正、副职,由中共阜阳县委任免。各单位股级干部,由中共阜阳县委组织部管理。
1985年2月,实行“简政放权”,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县经济委员会(简称经委)、计划委员会(简称计委)所属工商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由县经委、计委中共党组任免;局和人民团体的股级干部,由局和人民团体的中共党组任免(不设党组单位由主管单位任免)。报中共阜阳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局备案。
2.技术职称评定
1980年前,全县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325人。
1980年,县成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领导小组,设工程、农牧、卫生、会计、统计、经济、教育档案8个专业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口试、笔试、论文答辩等方式,民主评定了8个系列735人的专业技术职称。
198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概况表
表81单位:人

3.审查和考核
1955年5月,阜阳县成立审干办公室,先后抽调干部45人,历时3年11个月,对1781名干部进行了政治审查,为133人的历史问题作出了结论。1958年6月至12月,抽调105名干部,对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职工、中小学教员、医生护士等3031人进行了政治审查,为604人的历史问题作出了结论。
在审查干部的同时,对干部的德、能、勤、绩进行了考核,为知人善任创造了条件。
(四)离休、退休
195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下达后,全县陆续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57人。1978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至1985年,中共阜阳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共批准1214名老弱病残干部离休或退休(离休369人,退休845人)。
1981年,中共阜阳县委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的指示》,成立了中共阜阳县委老干部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1年改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老干部局,协调了各方面关系,落实了离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每年组织部分离休干部到外地考察参观1—2次。处理离休干部来信、来访2793件次。为处级以上建休养所1615平方米,家住农村的离休干部,分别发给500元或800元的建房补助费。
1984年专项拨款12万元,以解决离休干部的住房及其他问题。离休干部医疗费实报实销,看病住院给与方便。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节日给与特需供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老干部,每年增发1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发给原工资。保证了老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五)福利
1.假期照顾
从1955年始,女性干部生育,给假56天。难产或双胎,增假14天。从1981年始,女性干部晚婚晚育,增假30天,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假90天。1981年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中与父母或配偶不在一起生活的干部,每年给探亲假30天。1985年后,实行年休,按工作年限,每年分别给与10天、20天、25天的休假。正常年龄结婚者,给婚假3天;晚婚者,给假23天,工资照发。
2.遗属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死亡,政府对死者的直系亲属给与定期生活补助。补助的标准是:1980年前,遗属系城镇户口者,每人每月补助15元;遗属系农村户口者,每人每月补助8元。1980以后,遗属系城镇户口者,每人每月补助16至18元;遗属系农村户口者,每人每月补助12至15元。因公牺牲的烈士遗属,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2—3元。
3.困难补助
1952年后,县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拨出一定数量(开始按工资总额的1%;1963年,按工资总额的2.5%;1970年后,每人每月1.28元;1980年后,每人每月1.5元)的福利费,以解决职工因天灾、人祸造成的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范围是: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医药费困难、丧葬费困难及天灾人祸带来的其他困难。
4.其他福利
1952年,实行了公费医疗,职工治病和住院,经费由国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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