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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把我市建设成为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安定、整洁、繁荣的社会主义的文明城市,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处理本办法所规定的事宜。各区城建管理所,要在区公所和城建局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市建设管理事宜。
第四条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工厂、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居民,规划区内的乡、社、村、队和社员,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条城市内一切土地(包括居民宅基院落,单位已征的土地,庙基、河流、沟塘、河滩、堤坝和空闲地等)均属国家所有,社队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社员)不准私自买卖、占用、租赁、交换或变相交易。
第六条凡因建设需要用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阜阳市征用土地的实施规定》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单位必须持当年经上级(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总平面图及用地计算资料(污染性工程须有环保部门批准的报告书),经城建局选点定址、划定范围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准占用耕地、菜地,要加强老城区的规划改建,积极改造利用老城区。住宅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新征土地必须缴纳该项建筑工程总造价的10%至15%的市政公共事业工程配套费。
第八条对私自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或给予行政纪律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已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乱挖取土。如需用土,城建局划出取土区。对不按规定乱挖私卖土者,责令填平土坑并视其情节轻重,每立方米处以罚款5—20元;零星取土者,每次罚款2—5元。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生产、生活、市区、郊区、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必须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持环保部门批准的报告书),报城建局审批,核发许可证,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先向城建局报送初步设计方案(在经过测量的地形图上绘制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及立面图),城建局根据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审查意见,再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城建局审批,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城建局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许可证中注明的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须提出更改理由,报城建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各项建设时,必须持建设单位的建筑许可证,无许可证者不得施工。对所有建设单位,城建局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检查资料。
第十五条为了少占农业用地,新建项目应尽可能结合旧城改造进行;对旧城改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住宅建筑一般要求在四层以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服从规划安排,并积极配合国家建设单位做好搬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搬迁。
第十六条各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验收。施工单位要提供施工资料和竣工图。重要工程的竣工图纸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报城建局存档。第十七条对有价值的古建筑,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管理部门和城建局要规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随便增添新建筑物,并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风貌。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及时报告和妥善保护,文物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地形、地质等勘测工作,须到城建局办理手续,各项工程都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重要建筑物须有沉陷观测资料)应抄送城建局存档。
第十九条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施,直接向城建局申请报告。市民建房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区公所审查,转报城建局审批。规划范围内的社员建房,应有队、村、乡签署意见,区公所审查,转报城建局按有关规定核批。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各单位应缴纳3%的建筑规划费,个人新建、扩建的房屋也应缴纳每平方米0.20元的管理费。规划范围外的郊区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应按照国务院关于《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凡在公共用地内、道路两侧、广场、码头、车站、空地、绿化预留地等处,搭盖临时性施工棚、遮阳棚、雨棚、各种作业棚等,都必须经城建局批准,领取临时性建筑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地费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市有正式城市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要求建房的,可以向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城建局批准后即可动工兴建。具体手续和建造面积按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凡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市政设施、交通、市容、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的一切违章建筑,不论单位或个人、市区或郊区,应限期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城建局会同公安局、区公所等单位强行代拆,所需费用由违章者负责或以料抵工,并对违章建筑的当事人、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至30元的罚款。
(2)暂不影响城市建设但不符合城市远期要求的违章建筑,可暂缓拆除。但必须缴纳每日每平方米0.05元的占地费,直到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为止。
(3)虽不影响规划但未经批准的违章建筑,由当事人和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经城建局同意,并加倍缴纳建筑规划费后补发建筑许可证。
(4)凡经城建局通知停工的一切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得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
第四章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应经常搞好环境卫生,保持市容整洁、井然有序。城市道路(包括慢车道、人行道)、桥头、空地、广场、车站、停车场、绿地以及市容有关地段,未经城建局批准,不准搭设棚屋、套墙、摆摊、存放自行车、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如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向城建局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缴纳占用费、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并做到工完场净、恢复原貌。因建筑维修占用者,每天每平方米收费1角,其他情况占用者,每天每平方米收费2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者,加倍收取占用费。各种有证商贩临时摊点、售货亭、农贸市场和菜场用地,必须经城建局会同工商局、公安局和有关区(社)、乡共同研究,按指定地点设置,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卫生、消防和市政建设。违者罚款5—30元,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没收其货物。
第二十四条严禁向规划保留地、沟河塘、下水管道内倾倒垃圾、粪便和有毒污水。严禁在市区内设立粪场、垃圾堆,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者罚款5—30元。对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用设施,要加强管理,如有损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过市区内的各种客、货车辆,要经常保持整洁美观。运输车辆装载的物品,不得沿途遗漏、抛洒。有严重污染或载有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停放在市区内。
第二十六条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门窗、墙壁、围墙等要及时粉刷,注意市容美观,临街阳台、走廊禁止圈围和堆放有碍观瞻的杂物。违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罚款。
第二十七条市区内各种宣传栏、广告牌、交通标志、候车廊等的设置,必须经城建局批准。所有广告、海报必须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违者罚款5—30元。
第二十八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领取许可证时应予付场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后,应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城建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者由城建局代为清理,费用从抵押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停车场、影剧院、名胜古迹等公共场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卫生,保持整洁。
第五章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对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路灯、路标测量等市政工程设施,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加强养护维修,充分发挥其效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如有损坏者,要赔偿损失;对有意破坏者,要处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下水道现状或向公共下水道接管排水及截流取水,不准在水道进出口、窨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和粪便等杂物。
第三十二条对批准临时占用的绿化带、路牙石、检查井、雨水井等要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或堵塞,由占用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履带车、超重车、搬运超长材料及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破坏性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必须经城建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对马路、桥涵有损坏的,一定要交纳赔偿费,机动车辆试刹车,只准在指定的道路上进行,违者给予罚款20—100元。
第三十四条建设维修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要开挖道路的,须经城建局批准,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报交警队备查。开挖道路要按规定向城建局管理部门缴纳破路费(标准见附表)。施工时要设置路障或绳索,白天插红旗,夜间挂红灯,搞好安全标志。如因未设安全标志而酿成事故者,应追查施工单位责任。完工后施工单位填实土槽,修复路面如不能复原者,要赔偿损失费。
第三十五条未经城建局批准不得在道路红线内立杆、架线、埋设地下管线、降低路牙、铺接坡道和填塞排水坡沟。
附表:破路修复取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所有单位和个人严禁向市区下水道排放有腐蚀、有毒的污水;有害污水须经净化处理,经检验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否则,造成损失应由排放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和排放管道实行分级管理,主要道路(人民路、颍州路、颍河路、颍上路、涡阳路、河滨路、向阳路、文峰路)由城建局管理,其余道路(含街巷)、排水管道由所在区公所管理。
第三十八条不得任意移动和损坏检查井盖、雨水井篦。凡单位在本院内自建的下水道,由单位负责施工、维修、养护及疏通,院外部分应在市政管理部门派员指导下施工,完工后应移交城建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区公园、苗圃、花圃、街头绿地、城市道路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所有树木、花草,园林建筑,绿化设施,风景林带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各单位对所植树木要加强管理,经常开展爱林的宣传教育,树立“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十一条园林绿化是城市总体规化的一部分,新建单位在建筑设计时,一般应有绿化设计。否则,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要认真执行“谁栽谁有”的植树政策。凡国家投资,由专业队或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自行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单位所有居民住宅区及小街巷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所在区、街所有;居民个人在自己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公园、游园和其他绿地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绿地。如市政建设和特殊需要,必须征用和占用绿地时,须经城建局和园林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收缴占用费。
第四十四条凡市区绿化树木,不论权属国家或集体,一律不准随便砍伐或移动,如因建设需要或影响电力、电讯、交通、水利以及树木衰老死亡等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整枝移动或更新的,应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补偿费。违者按规定罚款。凡属树权未定或因有纠纷者,暂维持现状,不得擅自处理,经有关部门研究后妥善解决。
第四十五条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带和人行道树旁,不准倾倒垃圾、种植庄稼、蔬菜、堆放建筑材料,严禁车撞、剥皮、畜啃、禽踏、锭钉、折枝、捋花、摘果、刀刻、搭棚、树旁燃火等有碍树木花草生长的行为,严禁随意移动、沾污损坏园林建筑设施。违者按规定罚款。第四十六条市区林地如城墙、三角州及铁路、公路、河滩、堤坝等处的树木,严禁乱砍滥伐、采收种条、毁林开荒、取土埋坟、建造房屋。违者,护林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不论单位或个人,损坏1棵树木,补栽3棵并保证成活,在补栽前要缴纳三倍树木价格的押金,待补栽成活后退还。擅自砍伐1棵树木者,补栽3棵,除按规定罚款外,应追回实物。对偷伐树木、偷窃花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赔偿并一至五倍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保护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有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绿化管理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使园林绿化遭受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七章地下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九条今后原则上不准在城市水源区内再打新井,确需打井的单位,报经城建局审核同意,发给打井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对擅自打井的,城建部门有权制止,银行不予拨款,施工单位不予施工。如井已打成,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以万元以内的罚款和加倍收取水费。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要按打井批准书中列明的井位、井深、进径、取水层、取水量等进行施工,完工后要报竣工报告单,由城建局组织验收。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现有的自备水井,自本规定颁布两月内到自来水厂进行登记,并一律安装水表,经校正铅封后,发给使用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自备井水不得任意更换设备,扩大开采量。
第五十二条城市水源区,定为卫生防护带,不准在水源区内新建有污染水质的工程项目。现有带污染水质的废水、废渣和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要限期进行治理或转产、搬迁。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自备水井,也要实行计划用水,要向承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计划内用水每吨收费1分,超计划用水每吨5分。所收经费可用于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五十四条凡已埋设管线,如因变更道路或其他修建工程,致使管线移动、毁坏或延长的,所需修复费用,应由有关变更、毁坏单位负担。
第八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搞好城市环境卫生,人人有责。城市主要道路(人民路、颍州路、颍河路、颍上路、涡阳路、河滨路、向阳路、文峰路)的车行道由环卫处组织专业队伍清扫和保洁。人行道实行“三包”制,由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十六条生活居住区的街巷、庭院,由区公所、居委会组织居民实行划片包干,清扫保洁。
第五十七条上述范围外的机关、工厂、学校、影剧院及其他单位的周围环境,由各单位自己负责清扫保洁。冬季清扫冰雪仍按五十五条至五十七条所划定的责任范围执行。
第五十八条农贸市场、流动售货车、售货亭、摊贩等场地和停放点的清洁卫生由工商局落实到人管理。
第五十九条居民生活垃圾、工业生产垃圾、建筑工程垃圾以及商业和服务经营垃圾,不准随意倾倒和堆置,要按规定倒在垃圾箱、指定地点或清运至郊区垃圾处理场。对乱倒垃圾者,要责令其清运至指定地点,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各工厂、医院、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要按照环保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种动物的陈尸烂肉,应进行深埋或高温处理,不准乱抛乱扔,违者罚款。
第六十一条粪便堆放场、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等位置的选择,由城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社)、乡统一规划布点,并指派专业单位或专职人员管理,明确职责范围,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成为蚊蝇或病菌的孳生地。
第六十二条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损坏者要按价赔偿。拆迁卫生设施,必须经城建局批准,先建后拆;以免影响正常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管好城市,人人有责。所有单位和全市人民要加强纪律性,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缴纳的补偿费,可在工程予算中开支。违章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企业基金或单位包干经费中开支。须缴纳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城建局的收费或罚款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到城建局缴纳。逾期不缴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应责令其照章缴纳,如仍然拒缴,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法处理。凭裁决书,属单位的由银行代扣,属个人的,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无单位的由当地组织限令缴纳。
城建局收取的各项费用和罚款,用于公共事业的维修和建设。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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