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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76年4月29日,负责受理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包括地直、省直、中央直属驻阜单位的一审案件。其上诉法院为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市法院院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为便利人民进行诉讼,在市辖区内依行政区划,设立闸东人民法庭、中市区人民法庭、西市区人民法庭,受理本辖区内的刑民事诉讼案件。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设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执行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
一、刑事审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颁布前,人民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依据国家《宪法》、党的政策,沿袭传统习惯的办案方法。1980年7月以后,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改变了由党委或“公检法三长”决定审批案件,实行法院独立审判,并通过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人民陪审员。在“严打”斗争开始后,根据市委的统一组织和部署,针对本市一些地方存在的流氓、歹徒结伙打劫,偷盗拐骗、强奸、轮奸以及杀人放火等重大罪犯,进行了严厉打击。
市人民法院自1976—1985年共受理盗窃、强奸、流氓、伤害和其它普通刑事案件539件,其中盗窃案145件,占27%强,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共受理起诉刑事案件131件,被告293人,仅用4个月就审结完毕,达到了“从重从快”的要求,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和鼓舞了群众,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民事审判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房屋、债务、赔偿、继承、婚姻纠纷,以及其它民事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和以调解为主的原则。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公布后,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政策和法律,统一了民事审判的程序和制度,规定了法院必须坚持的司法原则。对诉讼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有关财产案件,除交纳受理费外,还要交纳诉讼费用。
市人民法院自1977年至1984年,共受理各种民事案件2336件,其中婚姻案件692件,房产纠纷921件,已办结1600多件。
三、经济审判
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1年建立,至1985年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154件,处结132件。其中处结购销合同案71件,其它案件61件。1982年诉讼标的为23.38万元,1983年为24.03万元,1984年为76.5万元,收案数和诉讼标的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四、案件复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决定后,市法院成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小组。对本市范围内判处的刑事案件所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全面认真地复查。复查的重点是“文化大革命”和“反右派”斗争中的冤假错案,对其它案件和历史老案,个别明显错了的,列入正常的工作范围,进行复查审理。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属于干部申诉的案件。按干管范围进行复查;属于职工、市民、社员、基层不脱产干部、由主管局或所在公社(乡)复查。由市法院负责复查的案件是:原在本地判决现在外地工作的;原由阜阳县法院判决现属市管单位的;本市各单位受理复查报市法院改判的。案件审查属实后,由法院报市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审定,重大疑难案件则报市委常委审批。最后,均由市法院办理法律手续。
案件复查工作进行顺利、成绩显著。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年至1976年)的2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8件,普通刑事21件,经复查宣告无罪的18件,免予刑事处分的7件。复查“文化大革命”以前(1949—1956年)的131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3件,普通刑事78件,经复查宣告无罪的73件,免予刑事处分的32件。复查1976年以来的2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普通刑事21件,经复查宣告无罪的4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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