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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2月29日成立阜阳市人民检察院,1980年7月,市检察院设立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次年8月,将法纪经济检察科分设为法纪检察科和经济检察科,1984年8月,又增设监所检察科和驻省第一监狱检察组。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组长、主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作人员实行任免制。
一、刑事检察
市检察院自1979年3月开始承担批捕和起诉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专人审查材料,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程序。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市检察院全面担负刑事检察工作。其业务范围包括: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监督侦察活动和监察审判活动是否合法5个方面。他们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为保障办案质量,避免错漏,不断提高办案水平,检察院认真坚持复查制度,定期进行案件复查,每次复查后,进行总结、汇报,做到有错必纠,接受教训。
1983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诈骗、走私、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刑事案件猛增,受理公安呈捕的人数是前4年总和的1.2倍。
刑事检察工作,在保证批捕案件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展对侦察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对超过法定时限的案件,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对确有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了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事检察科自1979年至1984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36人,经审查批捕547人,不予批捕的48人,退回补充侦察的27人,公安机关撤回批捕的3人。共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433件,被告673人,经审查予以起诉的326件,被告515人,免予起诉的29件,被告47人,不起诉的6件,11人,退回补充侦察的41件,59人,公安机关撤回的7件,8人,共出庭公诉242件,被告393人,发表公诉词124篇。
二、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工作自1980年开始,直接受理:贪污案、行贿受贿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林木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玩忽职守案等。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布后,经济检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的查处,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自1980年至1984年,经济检察科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47件、被告53人,立案查处的29件,被告35人,经过认真审理,共起诉21件,被告25人,免予起诉的1件,被告1人,撤销4件,被告6人,其它处理的18件。为国家共挽回经济损失18万多元。4年来受理的案件成上升趋势,1980年仅受理6件,被告7人,而1984年就受理16件,被告18人。对不需要立案侦察的经济案件,经济检察科也以负责的精神进行办理。1981年配合税务部门清查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工作,共收缴税款88220元。
在办理各种案件中,立案前认真审查,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立案侦察的,则认真取证,以大量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或无罪;对起诉、免诉或撤销的案件,都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做出决定。对提起公诉的,都派员出庭。在办案中,还注意法律教育,利用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向干部、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扩大效果,利用分析案情,找出发案原因,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三、法纪检察
人民检察院的法纪检察,受理的案件有: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报复陷害案、伪证隐匿罪证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重婚案等。自1980年开展法纪检察工作以来,4年中共受理26件,被告33人,立案查处的7件,被告11人,经过办理,提起公诉的4件,4人,撤销的3件,7人,作为一般处理的18件,20人,起诉案件较少,一般处理的较多。
四、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自1980年开展工作以来,着重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对看守所的检察。市看守所初建刚刚投入使用,检察工作便把监管力量、防范措施、生活条件等方面作为检察的主要内容。坚持一月一小查,一季一大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公安部门予以解决。开展“严打”斗争以后,关押犯人急剧上升,检察工作也随之加强。由于检查经常,未发生逃跑、自杀、行凶、暴乱等事故。对羁押犯人超过法定时限和已决犯未按期交付执行的,都及时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纠正,催促办理。
2、对发现在押犯有遗漏罪行和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认真查实后,提起公诉,4年间,共办理加刑案件16件,罪犯16人。
3、对安徽省第一监狱(在市东郊)的检察工作,主要由阜阳检察分院承担。本院于1984年8月成立了驻省一监检察组,帮助实施“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并办理重新犯罪案件,检察组成立以来,受理加刑案件3件,罪犯3人,起诉2件2人。
4、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犯人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曾采取走访监改组织、单位领导,群众和犯人亲属,以及同犯人见面的方法,了解犯人情况及其表现,针对罪犯的思想实际,进行耐心教育。发现问题,向监改组织或单位领导,提出建议,督促解决;对自觉改造,表现突出的,按法律程序给予减刑或鼓励;对重新犯罪的,则坚决打击。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对监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请其主管部门予以表扬,并将其经验介绍给其它单位,以促进各单位的监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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