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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建国后,对于国民党官僚、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或逃亡者所有的房产一律没收,除党政机关使用外,其余均由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没收后,交由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房屋共1456.5间,面积20391平方米、另外还有一种代管房,共计391间,5474平方米,也由公产管理委员会代管。这些代管房的来源是未经法律确认的敌产、遗产、无主房、下放户等。这些代管房根据党的政策,经查明返还原主的共204间,2912.5平方米。
对于公有房屋的使用首先是向机关、团体各单位的职工及市民中的无房困难户租赁。方法是先由住房户提出申请,经房管员调查反映,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研究同意后,办理租借手续。
对于公房,要及时维修养护,达到保证安全,延长使用年限。修缮费基本上由公房出租的租金来支付,政府有时也适当补贴,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
二、土地管理
1975年前土地由阜阳镇管理;1976年至1978年,土地由市民政劳动局管理;1979年后,土地由市城建局管理。这一期间,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以及1970年,1974年安徽省政府《关于从严控制国家征用土地的通知》、《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试行规定》办理。阜阳市面积狭小,人均土地不足0.35亩,耕地不足0.1亩,低于全国和全省人均水平,人地矛盾十分尖锐。建市10年来,全市人口增加70867人,而耕地减少6309亩,人口与土地的逆向增减对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威胁甚大。同时,阜阳市又是阜阳地、县机关驻地,还驻有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无统一用地规划和管理机构,多头审批,管理混乱,土地失控现象严重,出现了一些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和无偿征用土地的现象。
1983年6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阜阳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8月3日又通过了《阜阳市征用土地的实施规定》。全市因建设需要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当年经上级(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工程设计总体平面图、用地计算资料(污染性工程须有环保部门批准的报告书)及征地意图、规模、数量、投资等说明书,经城建局选点定址、划定范围后,呈报市政府审批。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其项目由区公所、乡政府审核后报市城建局、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户,向所在村民小组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查,同意由所在区(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城建局批准,发给宅基地许可证,方可用地。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征用耕地、园地1000亩以上,逐级呈报国务院批准;10亩以上(林地、草地20亩以上,湖滩及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查后报行署,再报省政府批准;3亩以上(林、草地10亩以上,湖滩及其他土20亩以上的)由市政府审查后报行署批准;3亩以下(林、草地10亩以下,湖滩及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由市政府批准。
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一概给予补偿,补偿费标准是:征用水田、旱地、药材地、鱼藕苇菱塘、竹林地等,按其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专业菜地、果园、桑园,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3年以内的开荒地不予补偿,3年以上的熟荒地,按当地同类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
在征用土地时,对不能收获的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以及经济作物、鱼苗树木,也按各类标准给予补偿。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从事农业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征地单位有条件的,征地时可以带人。征地带人按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使用临时工、合同工有关规定签订协议,经市劳动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生产队土地已被征完,其原有农业户口,经城建等有关部门审查、市政府签署意见,报行署转报省政府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
从1978年至1985年,共征地3236.18亩,其中市政府批准征用814.90亩,经上级批准征用2421.28亩。
阜阳市1978至1985年建设征地数量表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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