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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费来源
阜阳地区晚清时期的教育经费来源有2条渠道,一是靠省、县署拨款;二是靠学田、公产、田房契税收入。当地官绅、庶民历来重视兴办学馆,捐资助学者颇多。光绪三十年(1904年),直隶总督马景山赴涡阳休假省墓,捐湘银万两,以助乡里兴学之用。清末,颍州府下令,将各县原来书院、义学的学田、房产等全部财产造册清查,作为兴办学堂的经费。后又将庙产划归学堂管理(限于打掉神像办学的庙宇)。
民国时期,阜阳地区教育经费来源,有国家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各县、乡、保自筹,学田收入,祠庙收入,契税附加,教会基金及绅民捐助等。
建国初期,阜阳地区公立学校少,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预算安排。民办小学经费由村、乡、镇自筹,国家给予少数补贴。1958年,提出“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免费教育和不免费教育并举”。60年代初,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就开办中小学经费来源问题规定:公社可以从公益金中抽出一定比例,也可以向学生收取杂费或分摊工分,还可以拨给学校一定土地,组织学生劳动,获取收入。农村公办小学的重点修缮和民办教育事业费(包括农村中学),可在农业税地方附加中划出一定数额给予补助;城市中、小学房屋修缮,应从市政维护费用中酌情安排补助。而阜阳地区各县这方面的经费全压在公社集体上,造成农村小学修建费很难支付,出现危房甚多,无力解决。
1966年至1976年期间,普通教育经费来源没变。1980年后,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来源,根据上级规定:乡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阜阳地区各县按照人均总收入征收,征收额不低于当地人均总收入的1%。阜阳地区80年代教育经费来源有以下渠道:国家财政通过地方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省、地、县机动财力拨给的教育事业经费;各有关系统在国家财政拨款中支付的教育事业经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教育经费;农村、城市教育费附加;社会力量集资;学生家庭负担的教育费用(如学杂费和自费委培等);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来源。1956年前,由中央统一管理。1956年后,根据“谁用干部谁办学校”的原则,以及中央事业和地方事业的划分,分别由中央业务部门和地方财政委托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经费随同。从1984年起,部分中专职业学校接受部门委托培养生,开展有偿委托办学,招收自费生,有偿分配等渠道筹集部分办学资金。
二、经费管理
清末官立学校经费,哪一级办学哪一级编造预算,报上级核批后再行下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经手,下拨各学堂。学田、公产收入由学校自收自付。对全县范围内的公产、契税收入,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管统付。
民国时期,阜阳地区的国立学校经费由国家拨款;省立学校由省府付款;县立学校由县公租、税收中划拨;联立的由联办单位出资筹集;私立学校一般由氏族公租划拨或请富户、绅士捐助。各县各类学校经费收支均逐级汇总上报。
建国后,阜阳地区教育经费管理。1949年至1953年,小学(含县办初级师范)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征收公粮附加统一拨付;中学(含中级师范)经费由省政府拨付,交专署文教科统管安排。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经费,由省主管单位统筹安排。1954年至1979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专署和县人民委员会对省或专署下达的教育经费预算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安排,预算经省和专署核定后执行。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按预算外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由县教育部门掌握使用。
1980年后,地方财政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各县市教育事业所需教育经费,由地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安排。特别是1984年后,随着国家经济体制、财经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地区各县均实行了财政包干,建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同时,本地区各县均先后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各县教育经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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