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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国初期失业人员安置
建国初,阜阳专署就布置各县城进行失业人员登记安置工作,并以阜阳城为重点。1950年初,阜阳县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县长兼任主任,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城关区成立劳动就业登记处,各派出所成立劳动就业工作组,深入基层登记,全县共有失业人员9676人,其中县城失业人员1624人(工人521人,知识分子257人,摊贩及小业主213人,无业青年331人,僧尼5人,孤儿及乞丐297人),农村(含集镇)失业人员8052人(其中7834人系破产农民和乞丐)。
1951年对农村失业者,在土改时分给土地,城市有1387人安排到饮食、搬运、修理等服务行业,257名知识分子,按其专长分配到机关和文化教育部门。1954年至1957年,向农村、农场、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及学校、文化单位安排就业3150人。在此期间,界首、蒙城、临泉等其他县城也都对失业人员进行了登记和安置。1958年后基本无失业人员,1970年后主要招收安排下乡和回乡知识青年,全区每年要安置1.3万至1.5万人。
二、待业人员登记管理
1979年地区和各县市都先后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将知青工作转为以城市为主的待业青年安置工作,同时做好精简职工的安置工作,首先做好待业人员登记,每年在学生毕业以后和招工、升学、参军结束,各县市都要进行一次社会待业青年普查登记工作。将年龄在16—25周岁的初、高中毕业生未考上学的,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城镇青年,和其他年龄超过25周岁,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的待业人员进行登记;发给劳动卡(手册)。
三、待业人员的安置就业
安置就业的条件和原则是根据已登记发卡的待业青年,按中学毕业生、下乡知识青年,毕业和下乡时间的长短、年龄大小顺序安排,以他们父母所在单位归口(系统)安排为主,其他有安置条件的单位,通过协商,也可以接受统筹安置任务,但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办理招工介绍手续。经过各方面努力自1979年至1985年,据临泉、蒙城、利辛、界首、太和、阜阳、涡阳6县及阜阳市统计共安置待业人员122824人,其中:安置到全民单位24899人,占安置总数的20.3%;安置到集体单位的52526人,占42.7%;安置个体劳动者41667人,占34%,临时安置的3722人,占3%。如:阜阳市自1979年至1984年,共安置待业人员55048人,其中:安置到全民单位6281人,占11.45%;安置到集体单位43627人,占79.25%;安置从事个体经营的2548人,占4.6%;临时安置的2592人,占4.7%。
四、精简职工的安置
1958年到1960年,全区共增加职工57837人,1960年末,职工总人数达到119284人,超过实际承受能力。为此,从1961年初开始,将1958年后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各类企业非一线生产人员,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以及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本人自愿回乡的职工精简下来,到1964年上半年基本结束,全区精简3.42万人。对部分人员的安置是:1、退休、退职;2、从劳动保险金中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和救济费;3、停薪留职放长假;4、回农村(下乡)到国营农林四场参加农业生产;5、转为集体所有制;6、参加街道、劳动生产服务队;7、回街道做临时工;8、服兵役;9、调到外省、市;10、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1965年,从已经下放的铁、木、石、瓦工及少数特殊工艺的老艺人、老工匠中,收回1149人。重新作了安置。
“文化大革命”中,再度出现职工人数猛增的现象。1973年至1974年,全区又精简6190人,这次精简职工的安置,主要是回农村、街道,参加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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