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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各乡镇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城市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也广泛建立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调解组织调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对减少人民讼累、增强内部团结、促进生产发展等起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人民调解组织在部分区、社有所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新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1981年底,全区城市街道和农村恢复人民调解委员会3080个,调解员达8000人。1982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恢复到6318个,调解员达28347人。由于部分调解员的报酬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使一些已建立起来的调解组织不能巩固,198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下降到5912个,调解员减少到25355人,1985年调解委员会下降到5281个,调解员减少到21916人。1982年公布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了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地区司法局设立司法行政科,县、市司法局设司法行政股,区配备司法助理员。1985年底,全区已配备专职司法助理员117人,兼职司法助理员63人。司法助理员在基层党政机关的领导下和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具体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1981年至1985年,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纠纷案件263399件,调解成功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防止可能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2617人。
人民调解组织在抓好纠纷调解的同时,结合“严打”斗争,采取宣传法制、建设文明村镇、制定乡规民约和帮教失足青少年等措施,努力做好纠纷的预防工作。全区调解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共建立文明村镇、文明街道5600余个,评出五好家庭2.5万多个,各乡、镇普遍制定乡规民约,开展对上万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为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作出了积极贡献。临泉县长官区司法助理员许文忠,在人民调解中作出突出贡献,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被评为安徽省劳动模范,并光荣地出席全国首次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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