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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53年“三错”案件复查
1953年复查错捕、错押、错判案件,是根据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提出“转变审判作风,提高办案质量”的精神和毛泽东主席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至同年11月底,全区共查出错案52件,其中错判34件,错捕、错押的18件。错判案件中,错杀3人;错捕、错押中,因受冤狱致死3人,致残1人。
复查错案的方法:一是通过办案人员集体回忆已办结的案件,发现错案;二是检查监所,提讯在押人犯,发现有无错捕、错押情况;三是通过清案、巡审、就审,收集群众反映和各县法院意见;四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问题。通过上述方法,查出错案6件。如涡阳县错判冯化元等6人杀害葛士孝案,经中院复查,原审错判3个被告死刑(未执行)、3个被告有期徒刑。经复查落实,被冤狱的6名被告人均宣告无罪,释放后安置了适当工作。又如涡阳县姚兴开反革命案,经复查确系一起典型错案。姚兴开,涡阳高公区人,中农成份,出身贫苦,逃荒在外乡多年,帮过工,历史上从未干过伪职。解放后,积极支前,立过头等功。因与近门的姚有君(生救工作队员)、姚有心(团区委书记)兄弟家务纠纷为仇,姚氏二兄弟因而诬告姚兴开系恶霸地主,解放前勾结匪军杀害两条人命及为匪抢劫等罪。涡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处姚兴开死刑上报。中院亦未作调查,仍根据原材料认定,改处姚兴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是一起错案。根据省院命令,就地召开群众大会,宣布姚兴开无罪释放;姚有君、姚有心以诬告陷害罪分别判处10年、5年有期徒刑。
通过复查,发现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对造成冤狱者,均给予平反;部分错判者,部分进行改判。材料有出入或者量刑畸轻畸重造成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除反革命案件外,对普通刑事案件,是重罪轻判的,一般不再追究;轻罪重判的或者可判可不判的,一般采取提前释放或者教育释放。如太和县新华书店会计蔡国华为特务一案,县法院判处3年徒刑,未发判决书,于1952年2月11月口头宣布送洪泽湖劳改。1953年4月2日才将判决书送达。同年5月,蔡来信反映所判失实,后经调查,县法院不但没有改判,又对蔡加刑2年,报中院复核未准。在复查“三错”案件时,对蔡进行全面复查,确认此案是一起错案,对蔡国华宣告无罪释放,并由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二、1956年镇反案件复查
遵照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力量,对1955年至1956年镇反运动(即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时期处理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复查,通过两次复查,发现在439件案件中,处理不当的有146件,占33.3%。在处理不当的146件中,事实不清的1件,执行政策偏差的145件。
在复查工作中,中级法院对各县法院报送检查的497件案件进行审查,其中改判无罪15件、教育释放252件、提前释放51件、假释9件、减轻刑罚65件、加重刑罚11件、事实不清22件、维持原判72件。
三、1962年对“大跃进”时期案件复查
1962年2月,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在7个方面复查范围内,对1957年至1961年判处的刑事案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复查。经过排查,应复查案件18546件,截止1963年10月,已复查16155件,占应复查的87.1%。在复查的案件中,原判正确的12589件,占已复查案件的77.9%;处刑不当的3466件,占22.1%。在处刑不当的案件中,轻罪重判的1246件,重罪轻判的12件,不该判刑而判刑的704件,事实不清的99件,冤案426件,错案979件。
通过复查,平反、改判一批冤、错案件和处刑不当的案件,其主要问题是案件质量不高,造成冤错案和量刑不当,根本原因是受“左”的思想干扰和在“大跃进”形势下,提出办案要“高速度,高指标”,出现“宁左勿右”、“左比右好”,不实事求是等浮夸作风,突出的表现是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成敌我矛盾处理,把一些落后言行,一般错误或违法行为,甚至是正确的言论,也当成犯罪判刑。
四、1978年复查纠正的冤假错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政策精神和省、地委的有关指示,全区抽调法院系统和各单位的干部262人,1978年至1981年,集中精力,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复查冤假错案,共复查各个时期的申诉案件12560件,其中“文化大革命”期间案件8174件,反右派时期案件1464件,反右倾时期案件115件,“四清”时期案件324件,其他历史老案2483件。通过对各个历史时期案件的复查,使一大批受害者多年的沉冤得到平反昭雪,按照党的复查案件政策,大部分人员已恢复工作和得到妥善安置。据统计,收回安置国家干部773人,正式工人123人,就业工人135人。
五、1986年复查反革命政治案件和落实统战政策
1986年重点复查了“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工作遗留问题和落实统战政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亦对土改、镇反、肃反、三反、五反运动中判处的有申诉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全区“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和政治案件25847件,此次对当事人有申诉和法院主动立案复查的1853件,占案件总数的7.2%,其中改判纠正543件,占复查总数的29.4%;维持原判1267件,占复查总数的68.4%;作其他处理的24件,占复查总数的2.2%。
“文化大革命”前全区法院判处的反革命案件18622件,这次立案复查1140件,复查改判273件,占复查总数的23.9%,其中宣告无罪187件,免予刑事处分57件,减刑11件,改判定性2件,既往不咎16件;作其他处理16件;维持原判851件。
“文化大革命”前全区法院判处的其他政治性案件7252件,这次复查712件,改判纠正296件,占复查总数的41.5%,其中宣告无罪234件,既往不咎2件,免予刑事处分27件,减刑6件,改变定性1件,作其他处理26件;维持原判416件,占复查总数的58.5%。
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案件复查工作中的遗留案件2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3件,改判无罪4件,维持原判9件;普通刑事案件7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2件,维持原判5件。
落实统战政策遗留案件52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5件,复查改判无罪2件,既往不咎22件,免予刑事处分5件,作其他处理3件,维持原判3件;普通刑事案件17件,复查改判无罪2件,免予刑事处分7件,维持原判8件。
通过这次复查案件落实政策说明,全区法院在历史上各个时期判处的案件,大多数是正确的,仅有少数案件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判决中存在一些问题。同时说明,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案件复查,更进一步落实了党的政策,维护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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