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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裁定执行概况
1983年以前,全区法院基本上实行审执合一,审判人员自己办的案件,自己负责执行。1984年,中级法院和各县、市法院相继建立执行庭。执行人员集中精力解决难以执行的案件,特别是那些由于当事人情绪对立而抗拒执行的案件,坚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和强制措施结合起来,促进案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84年至1987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申请和移送的执行案件2903件,办结2617件,未结268件,结案率为90%。1984年至1987年,中级法院收案116件,办结108件,结案率为93.1%。受理申请执行案件总数中,经济案件1253件,占43.2%;民事案件1650件,占56.8%。在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中,赔偿案件81件,占4.9%;土地纠纷案件100件,占6.1%;宅基纠纷案件597件,占36.2%;婚姻案件662件,占40.1%;抚养案件81件,占4.9%;其他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29件,占7.8%。
二、民事案件执行
在已办结的1464件,主要是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和宅基纠纷。执行中坚持严肃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对有履行能力,经教育仍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强制执行时,依靠当地组织,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抗拒或妨害执行的,区别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经济案件执行
经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往往以没有偿付能力为由,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执行人员首先调查,弄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真实原因,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被执行人短期内确无偿付能力,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偿付期限,但被执行人应承担逾期偿付的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偿金;对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无法执行,又没有资产抵债的,以及企业违法经营,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既无偿还能力,又无主管部门可承担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或者单位尚有部分清偿能力,应坚决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数额和期限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有存款的,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协助提取后交给权利人;无存款的,也可以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偿付权利人。被执行人既无财物又无存款但有担保人的,由担保人或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淮北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申请执行蒙城县皮毛厂拖欠货款案件中,由担保人蒙城县外贸局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单位已停产一年多,职工全部离厂自谋生路,厂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皮毛厂的债务应由外贸局负责偿还。中级法院执行人员3次在蒙城外贸局做当事人的工作,要其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开始两次,外贸局的法定代表人强调“是前任局长做的,我们不知道”,又说,“那时只出一份保证便函,就要承担近10万元的债务,感到冤枉”,不愿承担皮毛厂的债务。执行人员为促使外贸局履行义务,在第三次去蒙城前研究了准备强制执行措施。到蒙城后,执行庭负责人向外贸局领导说明出据“保证”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指出“保证”是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不但要保证债务人不逃避债务,而且要保证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与原债务人产生新的债务债权关系。并明确指出,如果通过法律宣传仍不履行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偿还债务。在强制执行中,如果有阻碍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通过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使被执行人明确了认识,保证在一个月内全部履行义务。一个久拖不结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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