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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察机构
民国时期,专署及各县均无行政监察机构。
建国后,1950年11月,阜阳专员公署监察室成立。1951年10月,更名为“皖北阜阳区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1952年7月,专直、县市开始在有关单位设置监察通讯员和3—5人的通讯员小组。1952年8月,改为安徽省阜阳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并在专直有关部门设立10个通讯员小组,计40人。各县亦建立通讯员网络。
1953年8月,阜阳专员公署人民监察处与中共阜阳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内设秘书、审理、检查、人民来信4个组。到年底,全区各县监察机关全部建立。共有监察干部74人。1955年,阜阳、亳县、临泉、凤台4县设监察室,涡阳、蒙城、颍上、阜南、太和、界首6县设流动监察组。1957年,各县先后建立监察室,1958年,“专区监察处”,改为“阜阳专员公署监察处”。1959年7月,专县行政监察机构一律撤销。该机构撤销后,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案件调查研究、处分决定等由地、县委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监督检查
1951年,全区各级监察机关集中全力,对救灾粮的发放和组织生产救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表彰了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处理了生产救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0月以后,重点对财经生产政策,土改、镇反政策,抗美援朝三大号召,治淮工作,婚姻法贯彻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1953年,重点检查粮食统购统销执行政策情况。1954年,除继续对粮食统购统销工作进行检查外,并对互助合作、征兵、防汛等工作进行检查,共检查156次,查出7个县500个农业社中有不纯分子6580人,有12个区乡在秋种中谎报成绩22884亩,阜南有3个供销社积压资金92234元(旧币),损失26490元等。1955年,对互助合作进行了8次检查。1956年,专署监察处配合省商业厅检查组等,对国营商业系统财产管理混乱等问题进行检查。1957年对勤俭办社和牲畜大量死亡等问题进行了检查。1958年,着重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对工农业生产、企事业方面的案件。1959年,主要检查在整社中的问题。
三、案件查处
1950年,阜阳专署监察室先后收到案件51起,内有贪污案件11起,违反政策29起,腐化堕落11起。此间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功臣自居、享乐腐化等。
1951年,监察处共受理案件285件,其中包庇反革命28件,贪污103件,怠忽职务20件,侵害人身权利11件,腐化行为41件,其他82件。这一时期案件以贪污腐化现象较为严重,主要原因是一些干部出身不纯,经不起执政的考验,腐化堕落。如阜阳县洄溜区区长秦永茂,贪污为抗美援朝捐献的金戒指2个,金耳环一付、银洋5块、救济物资等,被撤职。
1952年,监察处围绕“三反”运动,受理案件540件,议处447件,免议93件,以贪污腐化行为最多,总共496件。查处结果,开除60人,撤职157人,降职18人,降级2人,记过175人,警告22人,撤职法办13人。专署监察处除督促和检查各县监委对发生在各县的229件案件进行查处外,还着重对发生在专直系统的331件案件中典型案件进行重点查处。
1953年,监察处受理案件1261件,议处898件,免议363件。其中,财经系统352件,政法系统184件,乡村政府机关362件,从错误性质看,贪污浪费121件,官僚主义、强迫命令68件,违反政策法令388件,无组织无纪律53件,本位主义6件,利用职权欺压人民群众68件,反革命破坏55件,打击报复44件,泄密失密7件,丧失革命立场68件,失职60件。政纪处理结果:开除公职48人,撤职590人,降级21人,记过139人,警告100人。
1954年,全区受理案件739起,结案569件,占总案数的76.9%,其中:开除52人,撤职268人,降职11人,记过164人,警告50人,免予处分297人。与案件有关受表扬的33人。
1955年,全区受理案件1294件,处分584人。其中:开除158人,撤职146人,降职27人,记大过100人,记过114人,警告39人。
1956年,监察处新收和上年转来的案件70件,已结处理干部46人,其中:开除12人,降职30人,记大过2人,法办2人。
1957年,专县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控诉案件共1019件。已结856件,结案率84%,其中自查435件,不属监察机关范围交其他机关查处的426件。监察机关本着“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共惩处违法失职干部439人,其中:开除74人,撤职52人,降职100人,记大过以下213人,免处55人。
1958年,查处犯错误的198人。其中:开除88人,开除留用18人,撤职18人,降职8人,降级6人,记大过30人,记过18人,警告12人。从受处分干部职级上看,属科长级和相当级别的21人,科员以下的工作人员216人。从受处分人员错误性质上看,以贪污盗窃为最多,达72人,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次之,为62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58人,其他方面46人。对教育干部遵纪守法,改进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1959年7月,行政监察机构撤销,行政监察工作交由地、县委监察委员会和人事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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