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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房管理
建国前,各城市的私有房屋均有户主管理,官方机构如监狱、公署等房产由当时的政府管理。戏院、祠堂、会馆、庙宇、教堂等由业主、产族或教会管理,兴建或修缮各自为之。建国后,对于国民党官僚、地主、恶霸、反革命分子或逃亡者所有的房产一律没收,除党政机关使用外,其余均由公产管理委员会管理。
1951年各县市均成立房管机构,管理各县市的公宅、公房、水塘、树木等;对过去遗留的房产进行登记,并按有关政策该没收的没收,该属个人的明确房主。没收的部分交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一部分交给工交企业使用。政府房产部门留一部分公房,通称“直管公房”。
公有房屋的使用,首先是向机关、团体各单位的职工及市民中的无房困难户租赁。方法是先由住房户提出申请,经房管员调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研究同意后,办理租借手续。
房屋维修,原则是按房屋产权归属而定,产权归谁、谁负责维修。公房一般都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修缮队负责中小型维修养护,大修要请施工企业承担。修缮费基本上由公房出租的租金支付,政府适当补贴,实行“以租养房”。
1985年城镇房屋产别情况统计表

二、土地管理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阜阳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这一时期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直接划拨给单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1976至1978年,土地由各级政府委托民政部门代为审批划拨。
1979年后,土地由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征用土地均按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及1970年、1974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从严控制国家征用土地的通知》、《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补尝标准试行规定》办理。这一时期在用地上存在的问题是多头审批,管理混乱,土地失控现象严重,出现一些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和无偿征用。
1982年1月14日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建立了用地审批制度。程序是: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报送材料,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平面图,建设单位与生产队签定的征地协议书;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材料符合,派员实地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由县、市长审批。审批权限:3亩以下的耕地报县、市政府审批;3至5亩以下的耕地报行署审批;5亩以上的耕地报省政府审批。
土地被国家征用,一概给予补偿。补偿费标准是:征用水田、旱地、药材地、鱼藕苇菱塘、竹林地等,按其年产值5倍补偿;征用专业菜地、果园、桑园,按其年产值的6倍补偿;征用3年以内的开荒地不予补偿,3年以上的熟荒地,按当地同类土地补偿费标准补偿。在征用土地时,对不能收获的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以及经济作物、鱼苗、树木,也按各类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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