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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机构
1950年4月,开始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同年6月成立砀山县复员军人接收委员会,从有关单位抽人共同办公。1952年更名为砀山县转业建设委员会。1966年9月底,改称砀山县复员退伍工作安置领导小组。1972年,根据省委复退安置工作会议精神,于12月又改称砀山县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1980年更名为砀山县革命委员会军队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2年改称砀山县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
二、复退军人安置
建国初期,复员军人回乡后,多被安排在农会、民兵、互助组、合作社工作,并帮助他们安家,分给土地,调剂生产生活用具,给予贷粮贷款优先照顾,对患病、年老体弱的复员军人,生产队给予安排轻微劳动,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经照顾生活仍有困难者,采取优待劳动日和公益金补助的办法予以照顾,另外国家还给予定期定量的补助。1958年全县分四季度对生活困难者救济。1973年,拨木材、毛竹等物对孤儿、单身汉、残废军人等的房屋进行修葺。1974年对全县复退军人实行工分优待。1976年对退伍军人中的30名孤儿,全部安置在黄楼农场,人均月收入45元。1983年,本县接收的义务兵和病残战士都作了妥善安置,拨款7150元,木材55方等,帮助他们安家。至1985年,在农村中安置了11855人,其中带病还乡的1328人,精神病7人。
建国初期,原家住城关镇的市民及从军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复员后均给以安排工作。对符合城镇安置对象条件的农村籍战士也安排他们做集体工和全民工。到1985年止,全县已接收安置城镇复员军人1145人。1980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对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作了明确规定。至1985年6月,已接收安置9人,并按规定营建了房屋。其标准团级至师级干部住房面积70平方米,营级以下离退休干部住房面积50平方米,在政治上给予关怀,在生活上给予照顾。
三、下放城镇居民安置
据统计,1968年下放城镇居民1242户(5663人),同时接收从外地下放回原籍的约300户(1000人)。居民下放后不久,各种困难接连出现,1975年县政府又着手收回居民,是年收回21户(62人)。1979年,收回居民527户(1179人)。据1980年统计,在农村尚有765户(3580人)。随着农村联户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这些人生活出现困难,县拨发农销粮28800斤,每人每年360斤。1981年,根据省地有关文件精神,县成立居民回收领导机构,决定分三批收回下放居民,当年回收753户(2806人),回城居民一般重操旧业,极个别的作了适当地调整。到1985年,该工作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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