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拥军优属
支前淮海战役期间,本县设立砀山火车站、顾场、邵山三个兵站,聚集本县及外县运送来的支前物资以及接转治疗前线转送来的伤病员。群众分工协作送粮送面,组织担架队到前线接送伤员,妇女做军鞋、护理伤病员,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就转运伤病员1千余人。仅陈营区支援人民军队的杂粮就达1百多万斤,全区出动担架2520架次,156辆大车。据不完全统计,淮海战役期间,砀山县共出动担架1977付,大车3482辆,牲口12649头(匹)、小车3246辆、民工62847名、临时民工15840名、筹粮580多万斤,鞋24万多双,猪630多头(两区统计),柴草71万多斤,运粮165000袋(每袋50斤)。
迎送军人在新入伍军人赴部队前,当地群众要举行盛大集会,给其配戴红花,会后敲锣打鼓,扭秧歌来欢送新兵入伍。复员转业回乡军人,在区乡领导陪同下返回本村所在乡政府,所在村村民手捧大红花,穿着节日盛装,吹着唢呐从乡里迎接其回家,乡邻百姓都来看望,争着请退伍战士到家里来做客。
节日慰问每逢节日,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都要有组织的到烈军属家进行慰问。1955年统计,全县6个区30个乡及城关镇共筹集2154.47万元(旧币)对优抚户进行慰问,给烈军属挂上光荣匾和光荣牌,戴上光荣花。1960年,给烈军属送果子(点心)3443斤、肉类1299斤、蔬菜24278斤、年画对联2616幅、光荣灯657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慰问工作受到干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逢“八一”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抽人组成慰问小组,深入驻砀武警支队,表示慰问,并召开军民联欢晚会,各基层政府也组成慰问小组,分别到烈军属家进行慰问。

二、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烈军属抚恤:解放前,国民党县政府对“因战”、“因公”伤亡人员抚恤仅有其名而无其实。建国后不久,人民政府对因战因公牺牲的革命军人、公安战士家属给予一次性抚恤,初期以粮食计发,标准遵照1950年12月12日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表扬暂行条例》执行。1953年后抚恤改粮食为货币,称抚恤金。此后,抚恤标准调整3次,每次调整都有程度不等地增加,到1980年,牺牲、病故及烈士抚恤最低标准分别是470元、370元、800元。最高标准依次是700元、600元、1000元。是年,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国人抚恤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300元。本年6月4日后批准为革命烈士家属的,在原基础上增发300元。1985年元月,改1980年执行的对烈士家属定期定量补助为国家抚恤,标准是:家在农村的牺牲、病故人员家属每人每月25元;家在城镇的牺牲人员家属每人每月35元,病故人员家属每人每月30元,家属如系孤独人员再补加5元。
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抚恤:建国初期牺牲病故革命工作人员执行1950年12月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牺牲抚恤条例》标准,其后对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进行四次调整,时间依次是1951年、1955年、1979年、1985年,其标准每次都有不同程度增加,1980年,有革命工作牺牲人员33名。1985年,仍执行1979年颁布的抚恤标准。
牺牲、病故民兵、民工人员抚恤:建国初期对因战因公牺牲、病故的民兵、民工家属,按1950年、1953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1955年抚恤标准为每人120元,1980年,每人增加到370元,1985年,全县有33人牺牲、病故民兵民工领取抚恤金。
残废抚恤革命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对在职残废军人发放残废金,在乡残废军人除发放残废金外,还发放一定数量的抚恤金,上述抚恤金和残废金,均以现金折合粮食发放,到1953年改发货币,对在乡、在职残废抚恤的特等、一等、二等残废军人,每年在一月、七月两次付清、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均一次付清。1952年后,对抚恤标准加以调整,1953年,在乡残废人员的抚恤金、残废金通称残废抚恤金,对原二等残废二年后减半供给。1955年,抚恤标准再加调整,1956年,将原规定一次付清的在乡三等残废抚恤金改为每人每年按标准发给补助费,三等甲级每人每年30元,乙级24元。1977年12月抚恤标准又一次调整,于1978年执行。1981年计,全县革命残废军人267人,其中在职69名。1985年,全县在297名革命残废军人享受优抚,抚恤标准仍按1984年7月调整后规定执行。
革命残废工作人员抚恤:建国初期,对因公、因战致残的革命工作人员发给优待金。1953年,三等残废最低标准在乡200元,同时所在乡村还给予补助,后于1977年调整标准时,抚恤标准下降为100元。1984年5月又进行调整工作人员残废抚恤金标准,在乡抚恤金增至140元。
民兵和民工因公、因战致残人员抚恤:1950年,对因革命事业致残的民兵民工依据《革命军人残废优抚暂行条例》规定中的民工条例伤残抚恤标准执行。1952年前,以粮食抚恤,最初特等残废发粮食1000斤,1953年始发货币,是年后,抚恤标准随国民经济发展,调整了5次,到1965年,对在乡三等残废民兵民工增发补助费,1984年7月抚恤标准比前又有提高。
三、优待
残废军人优待自1953年起,对二等以上残废人员均实行公费医疗,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因伤口复发治疗费用及伙食费由民政部门给予实报实销。1962年对一等残废人员主副食品供应标准是:一等残废供应口粮每人每月29斤,在职全由国家供应,在乡者由生产队供应,不足部分由国家补给,全县有8名在乡残废军人享受供应。1980年,经地区批准,有8名一等残废军人享受每人每月护理费36元,并按其残废等级,配给三轮车、假肢、拐杖。据1985年6月统计,县民政局给10名残废军人配备了手摇三轮车,给10名残废军人安上假肢,给13名残废军人配备了拐杖,对其外出残废军人的车船票,可凭证报销一半。
现役军人、烈士家属优待群众优待:优抚工作始于1954年,起初,对无耕作能力的军列属、荣复转业军人组织代耕、代种,对家在城镇的优抚对象由国家进行经济补助。1956年,对烈军属生活照顾主要是以组织生产、建立家庭为主,对个别生活困难者优先照顾,给予补助。1958年,乡村陆续实行优待形式为优待工分。到1962年,全县大部分乡、村实行了工分优待制。因工分单位价值不一,优待数量有多有少,但总原则要保证被优待的家属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1974年,全县优待对象11173户,共48832人,评定优待户3535户、17706人。1978年,将优待的工分折合为粮、款发给优抚户。1981年,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81)36号文件精神,保证烈属生活略高于一般农民生活水平,对年老体弱多病及家庭无劳力的烈属,每人每年优待5百斤粮、60元钱;对有劳力的烈属多分给土地,不缴包产粮,免交一切税收;对尚未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生产大队仍采取优待工分办法,每人每年优待工分在3500分左右,军属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做到“走了一个兵,优待一个工”。据1981年6月统计:全县优待2552户,11032人,优待折合人民币435444元,其中烈属49022元,人均91.79元;军属374818元,人均36.22元;复员军人9327元,人均79.73元;退伍军人2277元,人均69.97元。1982年,实行评定优待制度,评定后的结果以合同形式定下来,发证到户,张榜公布,将评定的优待粮款通知所在部队服役士兵,当年共优待2278户,优待款478987元,其中烈属275户,73810元;军属1783户,383905元;复员军人185人,17947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42人,3325元。1985年后,优待和扶贫相结合,通过优先贷款,输送技术等使其脱贫致富。
国家补助:对于复退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优扶户,经群众优待后,生活仍有一定困难,国家给予临时性救济或定期补助。
定补:1959年后,陆续实行定期补助形式,解决优待户的生活困难。1962年,享受定期补助280户,14680元,人均每年35.70元。1966年定补标准提高。1975年,调整定补人员。是年,定期补助295户,月拨款1294元。1979年,贯彻中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扶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和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贯彻中央两部规定的通知》精神,于同年12月,改进、调整定期定量补助,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后,享受定补的烈士病故军人家属286户、323人,每月补助2282元,占总户数74%,每人每月合7.04元;复员军人221人,每月补助1372元,占复员军人总数的37.7%,每人每月平均合6.20元;退伍军人70人,每月补助430元,占退伍军人总数的0.96%,每人每月合6.20元。1980年10月,进行定补调整,调整后,全县享受定补的烈属284户,占烈属总数的74%,复员军人449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5.3%;退伍军人91人,占退伍军人总数的1.2%,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较前均有提高。1982年,继续贯彻落实《规定》精神,补助孤老烈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丧失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与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305户、349人,年补助款47352元;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382人,全年补助款35264元;补助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112人,全年补助款9936元。到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4人。
1982年一季度发优抚对象定补金统计表
单位:元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安置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