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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成立砀山县人民检察署,1955年5月易名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审查批捕事宜。1958年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合署办公,称政法部,1961年度复分设。“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军管,1978年恢复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办刑事检察,法纪检察业务,执掌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权力。1981年到1985年,机构人员已逐步健全。
一、刑事检察
1950年6月随着砀山县人民检察署的成立,即开展刑事检察业务,除特殊案件,需上报复核外,其余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均由县检察机构办理。1956年批捕213名,起诉176名,罪判169名,免予起诉22名,补查5名,免予刑处2名。1958年,刑检业务被县委政法部取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刑检业务被中断,1978年恢复。1980年办理自侦案件,及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期间,侦查、批捕、起诉均由检委会执掌。1981年设刑事检察科,具体执办刑事检察事务。1983年重点办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是年8月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严打),到9月底告一段落,处理407名,其中死刑10名,死缓2名。1985年实施综合治理,在抓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的同时,继续开展严打活动,“打、改、防、教”同步进行。
二、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始于1950年砀山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之日,20世纪50年代以后,法纪检察移交县委政法部,党委定案取代法纪检察,法纪检察有名无实。20世纪60年代,法纪检察恢复期间经侦察查实官庄党委书记彭××触犯刑律,经起诉被判13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军管,由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办理。
1979年法纪检察逐渐步入正轨,当年办理法纪案件23件,立案的5件中4件作有罪判决。1980年以后,法纪检察的重点放在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力方面。1982年受理非法拘禁案4件,诈骗案1件,投机倒把案5件,贪污案1件。1983年,法纪检察办理非法拘禁、泄密、重婚等案件。1985年,根据新的治安形势,法纪检察着重查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包庇罪犯、诬告、陷害、渎职等罪案,在办案中严格掌握立案标准,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然。
三、经济检查
1955年检察院即受理经济犯罪案件,审批组负责侦办。1958年经济犯罪案件以党委定案取代经济检察。1961年恢复独立办案。1963年,受理经济案件8起,批准逮捕5起,全部作了有罪判决,挽回经济损失8015.20元,布票1400尺、粮票1200斤。“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被军管,有关经济案件移交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侦办,1978年随人民检察院恢复,经济案件办理也即恢复。1981年检察院设经济检察科,具体负责经济案件的侦办,自1978年至1985年,共受理17件,立案侦查12件,起诉10件,判刑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544.78元。
四、监所检察
1955年开始办理监所检察业务,由人民检察署审批组兼管,1958年至1977年间,监所检察业务已不复存在。1978年恢复人民检察院,1980年监所检察由刑事检察科负责。1982年,监所检察贯彻“抓思想,重改造、饭吃饱,睡铺好,医疾病,常洗澡,不打骂,戒体罚,防逃跑,没自杀,清牢头,除狱霸、惩行凶、治串供、禁传习、树正气”方针。及时检查犯人情况,保护无罪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起诉,保障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外的公民基本权力,定期对看守所、拘留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对超期羁押人员要办离所手续。1983年进行驻所检察,此法得到省有关部门肯定,并推广全省采用。1985年,派检查小组赴曹口农场,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缓刑,取保外医、监外执行,刑满释放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四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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