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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3年(1934),国民党在砀山设立警察局,并在城四关设警长,负责维持城内治安。民国27年,砀山沦陷,国民党警察局名存实亡。日伪政权设警务局,分别在杨集、梅屯、陈枣园、常楼、毛庄寨等设立派出机构。民国30年,易名为警察局,民国34年,日伪政权瓦解,伪警察机构亦告解体。
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曾于民国33年9月建立安公局,设侦察股,审讯股和保卫队,配合人民武装,抗日剿匪,维持社会治安。
民国37年11月,砀山全境解放,公安局逐步健全机构,并于各区配备公安特派员,负责所辖区社会治安。1966年,公安局被军管,1968年公检法合并成人保组,1973年复设公安局,1980年成立刑警队和行拘所,至1985年,全县各区、乡、镇分别成立了派出所,并设立砀山县果园场、园艺场、以及东郊企业公安派出所。
一、社会治安
1949年前,国民党警察局,主要用来配合内战,镇压人民,至于兵痞、土匪胡作非为根本无暇顾及,治安机构实为虚设。在解放区,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各种自卫组织打更放哨,除奸打匪,维持社会治安。1949年砀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后,制定和完善各种制度,在城镇成立治安小组,维持城市治安,并组织领导清除垃圾、修建厕所等。1959年,对粮、棉、油收购点明确专人看守,订立安全制度。还成立纠察队,分片包干,配合午收、秋收做好保卫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治安受干扰。
1979年对全县1662名调解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980年,实行治安综合治理,协同工商等部门,维持交通秩序。1982年,全县12个区,390个大队和居委会普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农村基层商业网点和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普遍推行安全保卫和责任制合同。1983年建立村级治保会853个,占全县自然村86%,进一步完善乡规、街规、厂规条款。是年,水果采摘期间,印发《保卫水果安全采摘通告》15000份。1984年,健全完善治保组织,对重点单位实行不定期安全检查。为对付台湾国民党心战宣传,在全县十二个区镇二十七个集市张贴《砀山县公安局关于禁止收听敌台的通告》、《犯罪处罚图解》等四种反心战材料300余份,并在全县推广实施治安承包责任制。1985年,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忽视了基层治保组织及调解组织的建设,致使许多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
二、户籍管理
民国末年,砀山县国民党警察局制发国民身份证,进行户口登记,实行连保连坐法,年满18至45岁的男子均入壮丁册,每次户口登记,人心惶惶,不可终日。
1949年,户口管理纳入人民政府公安局治安科,自1949至1950年对城镇、农村进行二次户口登记。县城19个街巷中的18个进行了抽查,改正年龄,补报出生、死亡、嫁出、婚入以及改正居所等计138户。1959年,将原来迁移证加以修改,增添新内容。1961年,对未经批准发给准迁证者,不得入城市户口。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混乱。
1980年,进行户口整顿,对砀城户口逐户重新进行登记核对,更换街牌、门牌。1982年对1978年以来农转非户口审查张榜公布。
1983年对全县非农业户口进行核实登记后交区镇派出所管理,农村户口交乡镇政府管理,并健全各项变动登记制度。1984年,对重点嫌疑人员进行重点管理,正确处理户口管理上人民来信来访。1985年落实暂住、临时户口制度。
三、消防
建国前,本县没有专门消防组织。
1950年,城关成立消防委员会,组织义务消防队二个计80人,二个急救组共12人,利用居民自己已有的设备,并集资购买水斗、扁担、井绳、火钩等。在每家门前放水缸,土包,某处着火以鸣锣为号。1951年消防队为一个大队,分3中队,增添水龙头、雨鞋、雨衣等。1965年4月,县消防队由民办改为义务兵役制,编制15人,并增加相关设备,“文化大革命”期间消防建设滞迟,跟不上时代发展需要,消防设备陈旧落后。1980年消防建设进一步加强,1983年继续贯彻“以预防为主,消防为辅”的方针。平时注意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一旦发生火警,及时扑救。1985年,扑救大小火灾比往年略增。增添消防车、运输车以及水带、水枪、泡沫灭火液等器材,大大增强了灭火能力。
四、特种行业管理
1949年,本县特种行业有:刻字、浴池、戏院、经营摊贩业者。经公安局审查发放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证,方可开业。20世纪60年代,特种行业增加照相行业、旅社服务业,除国营旅社外,尚有四关私人旅店。
“文化大革命”期间,特种行业管理混乱。
1983年7、8月份,对于日益增多的旅社业进行一次审查登记,发放旅客登记簿,张贴旅客须知,制定按期向所在派出所送检旅客登记薄制度。严格刻制公章手续,全县只允许一家刻字社刻制公章。规定:凭县公安局介绍信刻制,并留印。公章印模,定期送交县公安局验核。1985年本县新增特种行业有:看管自行车业、制炮业,以及电视录放业等,是年,对特种行业进行一次整顿,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减少了特种行业方面的犯罪。
五、城镇交通治安管理
自行车20世纪70年代,由公安局及所属派出所管理,实施打印、登记,发自行车执照制度并逐渐建立管理档案。1983年,打印牌照一万辆,根据打印号码为在街头错推的45辆自行车找到原主。1984年,对已经打印的8万辆自行车全部建档。1985年验印55000辆,打钢印14000辆,换牌照15000辆,有效地预防了自行车买卖中的违法行为,提高了自行车被盗的破案率。
机动车解放初期,境内机动车辆极少,仅有平板车,土车及牛车等简易工具,进入20世纪70年代,机动车辆渐增,为此,公安机关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交通安全工作,1983年,在城四关各设交通安全检查岗,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市区。
1985年,公安局交警队成立,专门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档案,逐年核审,严禁违章行车,协助交通农机部门培训机动车驾驶人员,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城镇调整了农贸市场网点,确保交通畅通,对重要路段增设交通标志,并从5月1日起,实行单道行车,机动车辆一律沿环城路行驶。由于车辆增多,交通设施跟不上,交通事故比上年上升。
六、铁路交通治安管理
县境有陇海铁路41.2公里,为确保铁路畅通和车站良好秩序,1975年成立砀山县铁路治安办公室。并成立27个护路哨所,有54名护路员,车站货物和清站查车治安员63名,15个平交道口,配备11名兼职、4名专职道口安全员。
七、监所管理
看守所民国37年11月,本县解放,县设看守所,由公安局管理。专事关押被依法逮捕、拘留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犯罪分子,后交由中级法院管理,1966年属人保组,1973年又归属公安局至今。看守武装起初属于保卫队,以后为县公安武警中队。1983年以后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安徽省砀山县中队,在保证看守所安全之外,着重加强对犯人进行政策、法制、形势和前途教育,配合预审、检察、法院的工作,搞好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
行拘所1979年底设行拘所,归属公安局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行拘留,同时也担负着被处拘役人员的收押管理工作,从事对这些人员认罪服法教育,宣传党和政府的法令等,并安排适当生产劳动,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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