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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救济
建国后,城镇社会救济的对象是无职业的贫苦市民和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建国初期,对旧社会遗留的流氓、骗子、小偷、职业乞丐、娼妓等,除在生活上给予救济外,主要是通过教育安置生产,劳动教养,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到1957年,萧城、黄口两镇共收容改造游民99人,安置到农村生产的70人,城镇就业的18人,劳动教养的10人,送省安置农场的1人。对社会上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则收养到社会残老孤儿院。城镇社会困难户,主要靠组织社会福利生产解决生活困难。
1961年,因城镇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撤停并转和国家精简职工,城镇社会困难户增多。1962年,萧城、黄口两镇共有社会困难户160户587人,采取分行业包干,组织生产自救的办法,如搞加工、代销、缝纫、洗衣等。对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救济。1963年,对城镇残老孤幼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救济,每人每月5—7元,年支出1692元。1965年,对部分城镇无职业困难户,采取下放到农村插队落户和组织生产自救的办法。共下放123户,305人;组织生产自救的101人,年支出定期救济款2244元。1980年,对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调整了定期定量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救济10—12元,年支出7056元。
退职职工救济
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部分职工退职。1962年、1964年根据生活困难情况,分别给予原工资30%救济和临时救济。1966年,对凡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职人员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民政局审批,按月发给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款;原享受30%救济的一律改为40%。本人的医疗费,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民政局给予报销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仍有困难的,再给予临时救济。凡年老体弱,不够享受40%救济,生活又有困难者,给予定期救济或临时救济。1985年底,全县计有835人享受40%救济和定期救济。
特殊救济
1962年,皇藏峪瑞云寺和尚3人,因生活困难,给予定期救济。1985年,尚有1人,每月救济30元。
1974年,本县6名社会聋哑儿童,入砀山聋哑学校学习,至1985年,增加到25名,每人每月补助生活救济费6元。
1979年,本县国民党县团级特赦人员2人回家后,给予定期救济,每人每月8元,后改为退休,按规定领取退休金。同年,国民党宽释人员3人,起义人员11人,因生活困难,给予定期救济。其中4人每人每月20元,其余每人每月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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