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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告
灵璧县人民政府布告
(灵秘字第003号)
为防止山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避免国家和群众的损失,特布告以下各点:
(一)严禁在林区玩火、放野火、烧山驱野兽及乱抛烟头、火柴等引火物;上坟烧纸,烘烤食物要注意灭火,以确保山林安全。
(二)禁止烧垦烧荒,如必须烧荒开垦,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要做好断火路等各种防火准备,烧后要灭绝火种,保证不发生火灾。
(三)爱护山林,人人有责,全体人民应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破坏。
(四)凡对防火护林有功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纵火烧山,破坏森林者,定按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希全体人民切实遵照。
此布
县长陈乃胜
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灵璧县人民政府布告
(灵秘字第5号)
为了对农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顺利开展农业增产运动,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的产量,有力地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支援国防建设,支援解放台湾和进一步改善农民生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几年来都是提倡并尽力帮助农民群众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事实已证明过去所试办的一切老社,由于集体生产统一经营,发挥了土地的潜在力,充分使用了劳动力,有的也推行了“三改”,并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和实行了多种经营,所以,都比以前互助组增加了产量,增加了收入。虽然有一部分老社去年遭受特大的洪水灾害,但发挥了抗灾的优越性,因而也获得保产与少减产的重大胜利,这样也就促进了合作化运动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成绩。惟据最近有些地方在办社工作中反映,或者是由于我们个别干部对农民交待政策和宣传教育不够明确、深入,或者是由于错听潜藏在农村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及不法分子的谣言,因而引起某些农民对办社和发展生产发生某些误解与疑虑,甚至发生卖掉耕牛,以及砍伐树木等不正确现象。为纠正上述情况,切实贯彻办社中自愿互利政策,把农业生产合作社办好,特对办社工作中社员入社、土地评产入股、分红以及耕牛、农具、树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社员入社:在建社或在扩大老社工作中,对群众入社只能采取说服动员方法,不得强迫。对已经入社但思想未通的社员,应进行说服教育,如说服教育后仍有要求退社者,可允许其退社,并不得讽刺打击。
(二)土地评产:社员入社时,其土地应根据土地好坏(包括土质、水利、地势等条件)和实际产量高低,民主评定出长年应产量作股入社。有的社土地评产时有过高过低现象,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土地与劳力的分红:分红的比例应该根据劳力稍高于土地的原则确定,但土地的报酬不能低得太多,要照顾到劳力少土地多的社员,也能够得到适当的收入;土地报酬的数量如有偏高偏低的现象,就应照此原则适当调整。计算土地的报酬,可采取固定地租(即是定产分红)或者是比例分红的办法,规定好土地每年的实际报酬数量,但如果遇到荒年,原定的土地报酬或比例可酌量降低。
(四)耕畜:社员的私有耕畜入社时,必须根据社内生产需要和畜主的自愿来决定折价归社和租用。采取租用办法得按照普通租价付给畜主报酬。采取折价归社办法时,除一般地区按照常年市价折价外,在灾区应按目前市价,并参照常年市价进行合理评定,即应低于常年市价,高于目前跌价价格评定。过去所订太不合理者,应进行适当调整。
(五)农具:凡属锄头、镰刀等小农具,以社员自带自用为原则,可不入社。凡属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如大车、小车、犁、耙、耩子等),如社员自愿折价归社,可按原购置价格扣除折旧,评价归社。如系社员私有公用时,则用定期付给农具主成色补贴费或付给合理的租额,遇有损坏,由社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六)树木:社员入社土地上原有树木,一律仍归私人所有,不随同入社,办社后合作社集体栽植的树木归合作社集体所有。
(七)社员入社时,应按入社土地股数分摊一部分生产资金(种子、草料和现金),作为全社的生产积金,但为数不能过多,以多数社员出得起为限,贫苦社员可以缓交或少交,个别极贫苦的社员通过社员讨论可以免交。社员所交的生产积金,不退社时应继续留社使用,不得抽回。
特布告周知,希各区乡、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参照执行。
此布
县长王庆隆
一九五五年四月八日
(二)通知
关于成立灵璧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灵秘〔1982〕12号)
各区(镇)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党组、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1981〕116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灵璧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陈树德、贺恒业、王毅、徐兆来、吴本勋、徐建国、卓士康、曾凡明、田恒杰、李纯慎、王训祥、单家明、王亚伯、张素梅、马绳武十五位同志组成,陈树德同志任主任,贺恒业、王毅、徐兆来三同志任副主任,其余同志为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合并办公,名为“灵璧县编史修志办公室”,属局级机构,定编制十人。吴本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素梅同志兼副主任,另配一名专职副主任。
中共灵璧县委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县委史志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灵秘〔1985〕2号)
各区(镇)委,县委各部、委、室,县政府各委、办、局、行、院、校党组、总支(支部):
为了加强对史志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对史志工作领导机构和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原“中共灵璧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小组”和“灵璧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一成立“中共灵璧县委史志工作领导小组”。
二、“中共灵璧县委史志工作领导小组”由秦隆兴、李文生、吴本勋、刘万兵、王德兴、徐建国、张国甫、吴安才、张素梅、戴兰玲、方启道十一位同志组成,秦隆兴同志任组长,李文生、吴本勋二同志任副组长,其余同志为成员。
中共灵璧县委
一九八五年一月八日
关于批转《灵璧县志》编纂方案的通知
(灵政字〔1986〕第6号)
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县地方志办公室关于《灵璧县志》编纂方案的报告批转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地方志是一方之全史,一代之政书,历代政权都十分重视修志工作,并以此为盛世之举。目前,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修志工作在全国蓬勃展开。根据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七五”规划,我们《灵璧县志》务必于1988年底前完成。这是一项艰巨而有意义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编写人员,保证编写时间,提供办公条件。各专业志编写工作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拖县志的后腿。
县志编纂方案指导思想较为明确,编纂体例较为完整,行文规定较为具体,实施步骤也切实可行。这是指导县志和各专业志编写的蓝本。各修志工作者应参照该方案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把好质量关,为完成《灵璧县志》编纂任务作出贡献。
附:关于《灵璧县志》编纂方案的报告
灵璧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和划定省县级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灵政字〔89〕第35号)
各区公所、灵城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县政府决定,将菠林灵北抗日中学旧址等七处重要地面文物列为我县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附灵璧县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为加强对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工作,同时划定省、县级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附省、县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省、县级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在被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取土、炸石、砍伐树木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凡改建、新建工程项目,必须同文化主管部门协商,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原有的环境风貌。
附:1.灵璧县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省、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灵璧县人民政府(盖章)
1989年12月25日
附1:灵璧县第二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附2:省、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决议
灵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灵璧县志》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二月)
灵璧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认真听取了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纂《灵璧县志》工作情况汇报后,认为我县的修志的准备工作是充分的,起步工作是好的,总体规划是切实可行的。根据省、地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县新志书具有正确的观点、完备的体例和详实的材料,使其真正达到借鉴、教育、存史的作用,特作如下决议:
一、编纂《灵璧县志》是时代的要求,历史的责任。追溯历史,灵璧县始建于宋哲宗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至今已有八百九十九年历史。据现有资料记载,自明朝万历十四年(公元1586年)始修第一部《灵璧县志》起,至清朝乾隆二十三年(公元1758年)止,先后修志四次。继后二百余年志书中断。而目前只有康熙吴志和乾隆贡志两个版本仍有库藏,其余版本尚未发现。因此,我们这一代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填补这一历史遗缺,重新编纂一部具有地方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新志书,使之“前有所稽”、“后有所鉴”,以延续历史记载,服务于四化建设。这是一件慰藉前代,启迪后人的大好事。
二、县志“是一代一方智慧的结晶,精神文明之代表;是一处一地盛衰的写照,物质文明之纪实”。编纂地方志书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编纂《灵璧县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全面地、系统地对我县的历史和现状资料作认真的考证、鉴别和筛选,使新志书真正反映历史经验,体现客观规律,从而为我县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决策依据;为对我们的子孙后代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供乡土教材。
三、编纂《灵璧县志》是一项繁重的工作,它原则性强,涉及面广,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无所不包,是一方之百科全书。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把编修本单位的专业志纳入工作日程。不仅要建立健全好领导机构,充实调整好编写班子,还要从财力和人力上提供切实的保证。全县各界人民群众应以主人翁姿态去关心修志工作,支持修志工作,尽可能地多提供一些情况、线索和资料,为修好《灵璧县志》作出贡献。
(四)报告
灵璧县人民政府文件
(政秘〔1988〕78号)
关于要求更正垓下遗址位置的报告
(正文略)
编者按:198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字〔1986〕51号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该《通知》有一条是将“垓下遗址”定在今固镇县濠城集,这与“垓下”位于灵璧东南沱河北岸的传统说法相悖,从而引起本县文化和史志工作部门的关注。为了弄清史实,这两个部门组织人力一面进行现场勘察,一面查阅大量的文献和文物资料。结果查明,今濠城乃汉时洨国(洨县)城址,而非“垓下遗址”,真正“垓下遗址”应在沱河北岸,本县境内,今韦集区单圩乡老庄胡村址及其附近高地处,“洨城”与“垓下”应是两地,不能混为一谈。1988年6月8日,由县史志办公室执笔起草的关于《垓下遗址考证》(详见附录地名考释垓下遗址目)的调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审阅后认为将“垓下遗址”定在固镇县濠城集与史实不符,应该将此事呈报省人民政府,请求重新审定。于是1988年9月1日,灵璧县人民政府以政秘〔1988〕78号文件形式给省人民政府报告,要求更正“垓下遗址”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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