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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信贷
1950年初,县人行为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开始办理农村贷款业务,为购买种子、牲畜、兴修水利和添置农具投放贷款。至1952年,共投放农业贷款247万元,回收125万元,年底贷款余额为122万元。农民利用贷款购买耕牛20035头,种子1000万斤,农具25万余件。1955~1957年,县人行为支援农业合作化,共发放农业贷款883万元,其中为62130个贫困户支付合作基金134万元,为农业合作社支付生产资金749万元,帮助农户购进牲畜33100头,种子1345万斤,饲草4000万斤,同时还添置了各种药械,兴修了小型农田水利。
1958年,本县为满足大炼钢铁的需要,以农业贷款名义支付炼钢炼铁费用,全县共贷款204万元,当年仅收回39万元。1959年,县党政部门对金融系统的人员、资金等采取行政干预,银行干部有的被长期抽下乡搞中心工作,业务人员减少,贷款管理混乱,变成了"书记批条子,银行办手续"。至1961年底,3年共发放贷款544万元,仅回收93万元,占投放的17%。1962年起,农业贷款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规定,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使贷款的发放与物资供应结合起来,扭转了农业贷款被挤占的现象。至1965年底,共发放贷款1239万元,回收493万元,占投放的39%。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受到批判,贷款使用混乱。至1976年,10年共发放贷款1762万元。1971年,报经国家批准,核销1961年前借贷的又无偿还能力的农业贷款1057万元,从而减轻了社员和集体的负担。1977年,农业贷款实行"多收多贷,多存多贷,存贷挂钩,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将年度指标于年初一次性划给各基层单位,在银行内部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责任制。
1980年,全县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农业贷款又作了相应的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制度,由单纯支援粮食生产,支援贫困户改为重点支持商品经济和多种经营。1983年,农业贷款实行"一口出"的办法。1984年,贷款重点支持专业户、联合体和乡镇企业。1985年,为适应"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需要,紧缩银根,控制信贷规模,全年发放贷款1742万元,回收1606万元。报经上级批准,全县核销了1978年以前借贷的现无偿还能力的贷款34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1万元。
附表18-2灵璧县农业贷款年表

二、工商信贷
1950年起,县人行对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私营食品工业、纺织工业、贸易事业、文教卫生公用事业、交通事业等企业和部门投放贷款2925元(折新人民币,下同)。同年3月,政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本县一度抽紧银根,控制贷款,紧缩市场货币流通量。1951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又规定开展私人业务为目前国家银行主要工作之一,必须争取与私营工商业建立广泛联系,使其经济活动尽可能通过国家银行。同时适当予以帮助,以发挥其在产销中的积极作用。各行可掌握手续便利、简便保证、额小(规定额度为300元)、期限短的原则,划出一笔专款作为一种特殊贷款。县人行是年发放各种工商贷款计25995元。1952年春,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一度停止发放贷款。运动结束后,县人行积极扶助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先后3次参与组织了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大会服务,根据成交情况就地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全年发放贷款计874523元,其中贷给私营工商户数为506705元,占贷款总数的57.9%。1953年2月,对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制,使资金由供给制改为经济核算制,银行信贷由总行集中贷放转为由当地银行对独立核算单位直接贷放,全年发放贷款为2841038元。1956年之后,国营企业发展壮大,占居主导地位,因此银行贷款发生了变化。至1957年,国营商业贷款为13938922元,而私营商业贷款为73元。1958年,"以钢为纲",大办钢铁,对钢铁工业所需信贷资金,实行充分供应的原则,对商业、粮食的信贷资金供应也同时敞开。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调整了劳动组合,成立了"五员合一"(会计、出纳、计划、信贷、储蓄)办公室,拆除了柜台,实行"以单代帐",取消复核,采取记帐、付款一手清制度。商业贷款发放7248万元,冶金工业贷款发放54.6万元。全县工商信贷余额较上年增加1013万元。1959年4月起,实行全额信贷,对商业部门收购农副产品提出"生产多少,收购多少;收购多少,供应多少;在哪里收购,在哪里供应;什么时候收购,什么时候供应"等要求。信贷资金管理偏松,贷款直线上升,到1961年末,本县工商信贷余额达3182.9万元。由于贷款投放量过大,导致资金大量浪费。同年,停止商业系统(包括供销系统)全额信贷,改由国家核拨部分自有资金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的方法。"文化大革命"时期,银行信贷无法发挥职能作用,信贷政策掌握松弛,出现"大撒手"的局面。企业资金占用过多,周转缓慢,损失浪费严重。到1977年底,本县工商企业亏损、基本建设、赊销商品、职工借支、摊派等共计挤占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达127.3万元,占工商贷款余额3611.6万元的3.5%。
1979年12月1日,县人民银行与农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做好供销社等单位贷款业务交接工作的联合通知》,农行接受供销系统(3个公司、2个轧花厂、22个基层社)、农机公司、7个合作商店计35个信贷单位的信贷业务,同时接受商业与粮食系统预购订金的信贷业务。1980年起,县人行与农行执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体制。农行为供销系统提供贷款2115万元;为集体单位提供贷款14.2万元。年终余额为2225.4万元。同时帮助供销系统进行"双清"(清理有问题商品,清理有问题的资金),清理出不合理资金397.7万元,加息7521元。县人行自1973年至1980年上半年,发放城镇集体"五小"工业设备贷款30.3万元。当年,开展清查企业贷款工作,对违反规定企业处以加息罚款。同年,县人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的通知》精神,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县14个工交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行核定,总定额为318.6l万元;企业流动资金实有额206.17万元,应拨流动资金112.44万元,因县财政收入有限改由银行贷款。1981年,县人行对工业贷款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优先支持轻纺工业的发展,逐步实行在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按企业产销合同发放贷款,对商业实行"以销定贷",对市场调节的产品实行"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贷"的原则,对信用好的企业优先贷款,对经营不善的企业从严掌握贷款,直至实行信贷制裁,从而发挥了信贷机构的监督作用。同年9月开办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县农行在信贷中,重点支持多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多经济效益、少流通环节的单位。并首次在区营业所配备了工商信贷员。6月份开办个体工商信贷业务,最高限额为1000元,限期为3个月,且要有1~2个个体户或集体企业负责人进行担保。当月贷款2000元,10月份贷款100000元,年底余额20000元。同时放宽了对集体商业的贷款政策,当年有16个合作商店得到了贷款。1982年5月,县农行组织信贷员在供销系统开展"双清"活动,建立农行工商信贷经济资料档案。按照"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的原则,支持经过注册登记的合法经营的商业户和长途贩运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运输户。1984年第三季度,人行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年末发放56户,发放金额63750元,存入保证金28285元。1985年,县人行正式将基层粮食企业和基层国营企业信贷业务划归农行办理。农行继续支持商业企业经济改革,全年商业贷款放出19794万元,回收18728万元,年末余额5275万元。同时将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贷款改为合同内保证供应,议购议销,根据资金情况以销定贷;对农机公司和供销系统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取消存贷合一帐户。县农行全年计发工商贷款36138万元,年末余额12587.4万元。县工商行年末工商信贷余额为3490.1万元。
三、基建信贷
1978年,县建行始办基建信贷业务,对县内基本建设单位的工程拨款实行监督管理,要求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先存入建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一次存齐,不留缺口"。规定上半年存入自筹资金,下半年下达批准计划书,6月30日以后存入资金,次年才能下达批准计划书;自筹基建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金额5万元以上报地区批准。当年有8户,交存金额41.7万元。同时开办基本建设信贷业务,有8万元流动资金,投放给国营施工企业和建筑材料供销企业使用。1979年有8个基建单位交存自筹资金33.9万元。1980年有10个基建单位交存自筹资金79.8万元。1981年有8个基建单位交存自筹资金46万元。同年,建行首次开展更新改造贷款业务,为3个中央企业单位发放贷款41.5万元。1982年有9个单位交存自筹资金69万元。同时为6个中央企业贷款14万元,为6个地方企业贷款10万元。当年始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首批接受贷款单位有:县基建局冷食厂,贷款6万元;县丝织厂,贷款7.5万元;县塑料溶剂厂,贷款28万元,计41.5万元。1983年有4个单位自筹资金21.8万元。同时,为7个中央企业基建项目贷款54.5万元,为11个地方企业基建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贷款28.2万元。1984年有8个单位交存自筹资金258万元。同时为12个中央企业的基建贷款186.4万元;为18个地方企业基建和更新改造贷款114.4万元。1985年有3个单位交存自筹基建资金595万元。同年,基建贷款312.2万元。其中申请更新改造单位7个,贷款63.3万元;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7个,贷款177.5万元;申请临时周转的单位4个,贷款14万元;地方预算基建申请单位有3户,贷款42.9万元;利用地方机动财力建设单位3户,贷款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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