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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油收购
建国以来,本县粮食年收购量不足200万公斤的有1次,1000~2000万公斤的有4次,5000~8000万公斤的有9次,超过1亿公斤的有3次;粮食收购长期徘徊在3000~4000万公斤左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粮食收购量才大幅度上升。
建国初期,粮油市场开放,国营商业和私营粮行同时经营粮油。国家掌握的粮食主要来自公粮和零散收购的余粮。市场粮价波动,妨碍物价稳定。1953年起,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余粮不准进入市场,由国家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国家统购的粮食包括:农民除应缴的公粮和口粮以外的可售粮食、非农业收购单位除口粮以外的多余粮食、粮商和跨行业商人所收购之全部粮食。为落实统购统销政策,本县对于农民出售的余粮,采取自上而下提出控制数字和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相结合办法,来核定每户应售粮食数额,让农民按期到指定粮站交售,粮站按照国家牌价向农民支付粮款。当时被列为统购的品种有小麦、高粱、玉米、黄豆、豌豆、绿豆、芝麻、稻谷、油菜籽、花生等。是年共收购粮食3661.5万公斤。1954年,各区粮站设立粮食交易所,管理自由市场,粮价略高于统购价格,按成交总额收取2~3%管理费,严禁私商倒卖粮食。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本县按每户人均留粮205公斤标准,分户核定余粮交售任务,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当年征购粮食5898.5万公斤,其中净征公粮4102万公斤。1956年,在收购粮食的同时,大量收购油料作物,全年收购油脂88.5万公斤。1957年8月,本县粮油市场全部关闭,禁止一切粮油交易活动。1958年,农村在浮夸、冒进的"左"的错误影响下,实行高指标、高征购,全年收进公粮2068万公斤,油脂11.7万公斤,收进了一些不合质量的粮食,给国家造成损失,给农村带来困难。1963年起,开放粮油市场,各粮站随行就市,议价收购余粮。1964年,省粮食厅规定议价收购粮油50%交省掌握使用,50%由县掌握使用。同年起,国家对粮油超产超购实行奖励政策,农村在完成"大包干"(征粮和购粮的总称)任务后出售余粮,国家以高于统购价格收购,并奖给工业品。超购任务1年一定,纳入当年收购任务,与"大包干"任务同时完成。根据国家规定,本县对农村的贷粮、赊销、预付和贷款4项债务进行清理。社队和个人无偿还能力的予以豁免。粮食系统计豁免57699元。1965年,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两头调整、中间不动的办法,调整征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1966年开始,各粮站停止议价粮油经营活动。1970年起,提高超购粮油价格,按平均高于统购价格30%收购。1971年,本县执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5年不变的政策。1973年,本县各粮站恢复议购经营活动,当年议价收购粮食418万公斤。同时,严禁粮油上市,一经发现,一律交粮站按统购价收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全国粮食征购任务标准稳定在1971~1975年的一定5年不变基础上,绝对不购过头粮。这个决议稳定了农民思想。1979年,各粮站以加价100%的议购价向各生产队收购议价粮食。是年收购粮食7557.5万公斤,其中净征粮食6266万公斤。1980年,粮食收购工作在"大包干"的基础上,放手超购,超购价格平均高于统购价格50%。全年收购粮食8007.5万公斤,其中净征购6748.5万公斤。同年9月,县成立议购议销公司(简称议价公司),各区粮站成立交易所,全面开展议价收购工作,
附表16-1灵璧县粮油收购表


年末收购议价粮食1606.5万公斤。议价公司开展跨省粮油购销业务,各区粮站兼管粮食自由市场,只准在集市交易,不允许私人长途贩运,一切跨省交易均由议价公司经营。1983年起,粮油市场全面放开搞活,鼓励长途贩运粮油。1984年,农业丰收,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各粮站粮食涨库,一时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的现象。根据国务院通知,本县从夏季粮油上市开始,在国家征购的同时,开放粮油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承担开拓粮油市场、方便群众卖粮的任务。全年共收购粮食22898.5万公斤。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规定,粮食征购改为合同定购。粮食部门与农户签订售粮合同,农户完成合同后,可在市场自由交易粮食;在市场价格低于国家收购价格时,粮食部门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合同定购的小麦、玉米和大豆的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油料按"倒四六"比例收购。全年共收购粮食24367.8万公斤,其中按合同定购12019.4万公斤,议价收购6887.7万公斤,其他收购13.9万公斤;收购油脂587.5万公斤。
二、粮油销售
本县城镇粮油销售工作,先后采用过敞开供应和定量供应两种形式,有6个年份实行敞开供应,其余年份为定量供应。根据"生产什么粮食供应什么粮食"的原则,有25个年份实行粗细粮搭配供应,其余年份全部供应细粮。
1.农村销售
1949年,农村销售靠粮油市场,由私营粮行和国营粮食交易所挂牌经营。1951年,县粮食局兼理县治淮财供科业务,供应水利粮和民工补贴粮,共销售180万公斤。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农村供应的对象为非农业人口和农村缺粮户。为使统购统销工作落实,县政府派了大批工作队下乡宣传贯彻统购统销政策,对余粮户和缺粮户进行摸底排队,确定购粮和售粮对象。1955年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农村缺粮户由粮食部门核定粮食供应量,发证到户,凭证供应口粮。1956年,粮食部门对全县受灾缺粮户,返销口粮3310万公斤,种子粮715万公斤。1957年,城乡供粮起止时间,执行"日历年度"和"粮食年度"并用的方案,非农业人口供应执行"日历年度",即自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农业分配口粮执行"粮食年度",即自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1961年,本县对销售农副产品的集体实行奖售粮食办法,各生产队每超售皮棉0.5公斤,奖售小麦1.25公斤,当年奖售粮食14万公斤。1962年春,农村青黄不接,口粮缺乏,为帮助农民度过春荒,政府决定对农民供应实行评借评销售粮办法。凡"五保"、"四属"户和经济作物区受灾严重的缺粮户,实行评销;凡具有偿还能力的缺粮户,实行评借,做到有借有还。无偿还能力的须经民主评议,报上级批准后再作评销处理。1963年,本县对农民出售生猪实行奖售粮食办法,农户每出售65公斤以上的生猪1头,奖售原粮25公斤;后改为以钱折粮,即每百元内奖粮12.5公斤,百元外超1元奖粮增加0.75公斤。1965年,本县改变对棉农供应办法,将缺粮返销改为按交售棉花数量奖励粮食,后又实行减购定销。1973年,农副产品奖售范围扩大,有薄荷油、山羊皮、兔毛、蚕茧和蓖麻。全年供应奖励粮186.5万公斤。1975年,县粮食局核定蔬菜队口粮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供应成品粮15公斤。1977年调整农村销售价格,凡完成统购任务的生产队中的缺粮户,按统销(平价)售粮;凡完成超购任务的生产队中的缺粮户,若退超购粮则按超购价销售,若退统购粮则按统购价销售。1981年,县内油料丰收,城乡菜油销售按中、高价格敞开供应,不受计划限制。1985年,为解决农村部分农户缺粮的困难,返销粮食66.6万公斤。
2.城镇供应
1949年,县直机关和公职人员粮油供应实行供给制,凭皖北行署提粮证到粮食仓库领粮。每提粮2500公斤以上者,须持机关正式介绍信,以后改为凭提粮支拨书和粮票售粮。1952年下半年,县直机关、部队、工厂、学校、医院、企业等购粮单位分季分月制定购粮计划,与粮食公司订立合同,由粮食公司保证供应。1953年11月,对城镇居民口粮供应,以户计算,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对工商行政行业等方面用粮,按月编定计划,发给粮证,凭证购买。供应品种,成品粮为面粉,原粮为小麦。1955年8月,本县对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供应。按工种、年龄分为9个定量等级。重体力劳动者月定量20~24.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18公斤,县城干部14公斤,乡村干部15.5公斤,中学生15~16公斤,10周岁以上儿童12.7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分5等:9~10周岁11公斤,7~8周岁10公斤,5~6周岁8公斤,3~4周岁6公斤,1~2周岁4.5公斤。食油供应每人全年定量为1.5公斤。工商行业用粮按单位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由生产单位依据消耗定额编制用粮计划,经粮食部门核定后,发给供应凭证,按计划供应。熟食、糕点和副食等行业用粮,凭粮票买粮。1958年下半年起,对机关、团体、学校粮食供应,搭配白芋或20%白芋干。1960年3月,农村口粮紧缺,县粮食局向城乡群众推广做饭增量法。即:若做玉米饭,可先将玉米爆炒,然后煮熟,磨成浆,再蒸成馍,这样每公斤玉米可出馍6公斤;若做豆类饭,可先把豆类磨成浆,再发酵,这样每公斤豆类可蒸发糕6~8公斤。此外,还指导群众大量种菜,大搞代食品。是时城乡各粮站用白芋梗、茅草根作原料,制成加工面,再搭配出售给城镇居民,以控制粮食销售。是年秋,再次压缩城镇人口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平均15.75公斤减为14.25公斤,食油每人每月减为0.15公斤。1962年6月,恢复儿童口粮供应标准,按1955年儿童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同时降低食油标准,由每人每月0.15公斤降为0.1公斤。1963年,各粮站将高价收购的粮食,本着"高买高卖,略有利润"的原则,实行议购议销。当年议销粮食113万公斤,油脂1万公斤。1965年上半年恢复社、区以上机关干部、中小学教师和职工口粮标准,按1955年标准供应,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增至0.2公斤。1966年,非农业供应实行余粮结转制度。1967年,提高企事业人员口粮标准。凡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口粮1.5~2.5公斤。1970年,议销业务中断。1971年1月,全面调整非农业人口口粮标准:重体力劳动者,甲等25~27.5公斤,乙等22~24公斤,丙等20~21公斤;轻体力劳动者,甲等19公斤,乙等18公斤,丙等15公斤;脑力劳动者,县城15公斤,乡村16公斤,病退离休15公斤;中学生,高中17公斤,初中15公斤;城镇居民,10周岁以上儿童13.5公斤,9~10周岁12.5公斤,7~8周岁11公斤,5~6周岁9.5公斤,3~4周岁8公斤,1~2周岁6公斤。全县人均增加口粮1~1.5公斤。1972年起,在全县非农业人口中,开展每人每月节约上交0.5~1斤粮食支援灾区的活动。成人节约1斤,儿童节约0.5斤,由售粮单位代扣。至活动结束,全县共节约口粮35万余公斤。1973年起恢复议销业务。1979年,增加城镇待业青年人员口粮补贴。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补助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补助3公斤,轻体力劳动者补助1.5公斤。1980年,每人食油定量标准调至0.25公斤。当年县议价部门议销粮食199.5万公斤,油脂16.2万公斤。1981年,增加城镇居民食油供应量,除定量供应外,每人每月凭证供应中价菜油1.5公斤,节日(元旦、春节)每人补助平价菜油0.5公斤。1984年,调整城镇饮食服务业的供应,对城镇饮食服务业和食品业照顾供应中价菜油。1985年,为转化粮食,扩大销售,全县15个区级粮站办起了前店后坊经销点,销售油条、大馍等熟食和节日糕点。同时扩大跨省议价销售业务。是年末,销售议价粮食9241万公斤,议价油脂55.8万公斤。
附表16-2灵璧县粮食销售分项目情况表


附表16-3灵璧县油脂销售分项目统计表


3.票证管理
1951年11月1日起,城乡粮食供应始行票证制,非农业供应一律按计划凭粮票售粮。是时投放市场的粮票有"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和粮食证明票。粮食局设经管股,建立了票证管理制度;各区粮站配经管员,专门管理票证工作。粮票兑换办法是: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以购粮证销兑,发放量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定量的25%;农业人口以原粮兑换,按所在大队人口核算,每年每人平均不超过0.75公斤。1957年11月,根据省粮食厅通知,本县对农村粮食供应改为"票证合一"售粮办法,一次发放到户,凭票证在指定供应点购粮。供应点验证剪下粮票售粮,剪下的粮票逐月包封,注明数字,月末上交。1958年第一季度起,粮油供应改用凭证供应办法。同年军队使用定额支票,县内驻军凭支票在粮站购粮。1960年10月1日,本县开始使用新的"安徽省通用粮油票",有效期为1个月。同年,军队使用价购粮票。1963年,为控制粮食销售,县粮食局印发"灵璧县通用粮票",粮票面额有一两、二两、半斤、一斤、伍斤、拾斤6种。同年,根据省粮食厅《粮油票证管理暂行规定》,粮食局对内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外本着既严格控制又方便群众的办法,防止贪污盗窃和涂改变卖事件发生。1964年,市场流通1963年版"安徽省油票"。1966年起,市场流通1965年版"安徽省通用粮票"。1967年3月,按上级规定,出省的流动人口,只发全国通用粮票,不发省内粮票,同期,本县市场停止外省、市粮票在县内使用。部队使用粮食部门新发的"军用供给粮票"和"军用价购粮票"。县内驻军按票面品种、数量免收价款或收取价购款供给,免收价款部分,报军方后勤单位结算。1968年,全县清理库存票证,要求各基层粮站核实库存,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并将残损和废止的粮票、证券清点、包封,上交粮食局核实,报县委批准后,由公安局临场监督销毁,销毁后将数字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1970年6月1日,本县陆续使用1969年版"安徽省地方粮票"。1973年7月1日起始用1972年版"安徽省地方粮票"。1974年1月1日,开始使用1973年版"安徽省粮票"。1976年,县粮食局为控制粮票兑换,印发兑换票证券。同年11月,接上级通知,全县限期清理和收回旧版"安徽省通用粮票"、"安徽省地方粮票"、"安徽省油票"。
1978年10月1日,县粮食局执行省粮食厅颁发的《粮油饲料票管理办法》和《票证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本县加强票证管理,县粮食部门建立健全票证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控制粮票发放对象。规定国家职工、市镇居民、农村社员因公因事外出的,可持单位证明到售粮单位,按25%定量标准兑换。农业人口以全年每人不超过0.75公斤计算。从而使票证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发放、保证必需、加速回笼、保证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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