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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接管和没收敌伪房产、庙宇、祠堂、会馆等为公产,计9448间。其中:坐落在县城和区镇的有5172间,坐落于乡村的有4276间。农村公房除交给地方办学校、开诊所、设公署外,余下的于1952年土改时,全部分配给贫雇农和无房的退伍军人居住。城镇公房有2777间划拨给政府机关、学校、部队、银行、医院、粮站等部门使用,余下2395间瓦房分别租给企业和居民使用。其中:企业为1889.5间(含瓦房211.5间),约28900平方米;居民为505.5间。对困难户免缴房租,自修自住。1953年春,县设立房屋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负责公房管理工作。1953~1982年,房管会先后建造草房61间,瓦房155间,楼房128间,面积7307平方米,租赁给有关单位使用。租金收入用于公房维修、改建和扩建。1953年,房管会制定了《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居民建房需经房管会(1978年以后报城建局)批准;房屋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不准转租、转让,不准随意增开窗、门;不给增添屋内设备,如自行添置设备,退租时设备属房管会所有,损坏房屋和设备要按价赔偿;过期不交房租或违反管理办法者,房管会有权收回公房。
1960~1967年,在私房改造中,县城部分私房被挤占、被没收,有的因扩街被扒掉,计有176户、434间。1979年落实私房改造政策,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处理办法,解决遗留问题。办法规定:"凡经申报核实,确系暂用的私房,原则上退还原房;确系无法退还的,则以每间作价280元计算赔款,由使用单位一次付给;退还原房时,视其情况发给维修补助费,帮助维修。"1981年改房管会为房产管理所。同年,为解决城内因扩街、国家征用建设用地而拆房的居民的住房问题,县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征用土地20亩,下发木材指标13立方米,县财政拨款1.6万元,县劳动局、城建局和房管所3家筹款3.5万元,为拆迁户重建新房。至1982年,拆迁户全部乔迁新居。
附表14-2灵璧县1953年公房分布情况表


二、地产管理
1.土地征用
1951年土地改革时,国家宣布土地国有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为己有。195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草案),对厂矿企业、铁路交通、农林水利、文教卫生、市政建设等方面用地者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手续呈报审批,具体由民政部门办理。申请征用土地单位必须将土地属境、面积、位置、拆迁房屋或其他附属物等情况,连同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平面图,以及批准机关对征用土地的意见,用地单位对被征地者的补偿安置计划(包括合同或协议书)等一同经民政局现场勘察,报县政府批准。1962年起,征用土地5亩以上的报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补偿2~4年常产。"文化大革命"中,土地管理混乱,征用土地出现了一些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现象,甚而有无偿占用的现象。1978年后,土地征用工作交城建局办理。1982年,全县认真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征用土地必须履行如下手续: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补偿和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签定征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按规划监督实施。
2.农村建房用地
附表14-3灵璧县部分年份新建房屋统计表

附表14-4灵璧县部分年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情况统计表
本县对农村建房用地实行管理始于1982年。根据《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本县制定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定出了用地标准及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城郊、农村集镇、乡所在地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25亩;农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0.35亩;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享受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超计划生育的建房户按宅基地最低标准;居民迁出或老人与子女分居,去世后,空宅归集体所有;乡镇企业用地按规定审批权限和手续办理;专业户、集体经营户,生产和商业建房用地,按省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时缴纳费用,土地归集体所有,停业时由集体收回;对于过去用地超出面积的,令其退回,不退者,对超出标准部分,累计征收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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