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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先后设立了监督机构,颁发了安全生产法规。1978年前,县劳动部门就配有专职干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当年各企业开支安全设施费1.05万元。1979年,县劳动局设立安全监察股,负责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各厂、矿企业也先后成立安全生产组织,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同时还注意安全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1980年为1.35万元,1981年为1.51万元,1982年为1.53万元,1983年为1.7万元。本县安全生产装备,经过1978~1985年8个年头的努力,有了较大的进步。
县供电局各变电所普遍装有接地保险和超电压保护装置,农村95%的配电房装有低压触电保安器。县化肥厂、酒厂和塑料厂等企业所用的锅炉均装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计等保险附件,县面粉厂使用的面粉机装有自控设备。建筑部门在施工中配备了安全网、安全带和安全帽。交通部门在主要道路口,设立了路牌和路标。
二、劳动保护
50~60年代,本县劳动保护工作限于发放手套、工作服和口罩等劳保用品。70年代起,随着工业企业粉尘量增加,患矽肺病的职工已时有发生,从而引起各方关注。县水泥厂、化肥厂、磷肥厂和大理石厂等企业相继拨出专款,为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这些企业支付的体检经费1978年为1356元,1979年为5900元,1980年为3345元,1981年为9345元,1982年为15131元,1983年为15100元,1984年为15210元,1985年为16000元。80年代初,县人民政府将中级知识分子列为保护对象,拨专款为他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给185名中级知识分子建立了健康档案。
三、福利待遇
建国后,本县职工普遍享受由国家或集体提供的生活福利待遇,以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1.福利费
1954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0.6元标准拨给基层单位掌握使用。使用范围是: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意外事故补助,防暑降温费用,慰问病员费用等项。1956年改按工资总额5%标准下拨,使用范围依旧。1961年,县人事局成立福利委员会,统一管理职工福利费。1964年,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的2.5%标准下拨,使用范围未变。1965年7月31日,县福利委员会成立,福利费标准改按每人每月1.28元标准下拨,其中1元发给单位掌握使用,剩余的0.28元由主管部门掌握,解决重点困难户。1980年起,福利费由县财政改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下拨,其中1元发给单位掌握使用,剩余的0.5元由县人事局集中使用。企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同,款项由企业财务列支,交单位管理使用。
2.医疗卫生费
本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49年,公费医疗由区(镇)卫生院承担,病员持机关单位介绍信到指定地点免费就诊,其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1950年,供给制人员医疗费,按每人每月15斤大米价值下拨,由承办的卫生院掌握使用;执行薪金制人员,医疗费用自理。1952年,县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事宜。1953年,医药费改为统一管理,由公费医疗委员会统一购买药品,按人数下发各医疗点。凡住院和转院病员,只允许报销药品费用,其余费用自理。1954年起,医疗费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拨给,同时规定补药、假肢和外出就医差旅费不予报销。1972年起,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自理挂号费。1973年9月,公费医疗实行"系统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74年,公费医疗费按每人每月1元下拨,剩余的0.5元由县卫生局掌握使用。1979年,公费医疗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专职会计1名,交卫生局代管。1981年,县中医院承担全县公费医疗任务,设公费医疗门诊部。县公费医疗委员会制定了《灵璧县公费医疗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各公社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医疗费标准改按每人每月2.5元下拨。1985年,公费医疗由县人民医院门诊部承办,县以下由区、乡卫生院承办,医疗费改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下拨。
3.退休、退职人员安家费
本县退职人员安家费均按本人工作年限发给。10年以内,1年领取本人1个月工资;10年以上,1年领取本人1个半月工资。退休安家费因人因时而异。五、六十年代,家住农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每人发给1000元。家住城镇职工,凡住公房一律不发安家费。离休干部由国家统一安排住房,不发给安家费。企业职工退休补助费,与国家机关职工大致相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补助费略低于全民单位。1980年,家住农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发安家费2000元,同时安排1名成年子女参加工作。
4.丧葬抚恤费
本县职工死亡丧葬费用由工资发放单位核报。抚恤遗属费用。因行业而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定期补助,企业单位一般实行一次性补助。定期补助费以月计算。1980年9月份以前死亡的职工,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10元;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1980年以后的死亡职工,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2~15元;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15~18元。未成年子女补助到18周岁,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实行终生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总额。同时,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帮助安排其1名成年子女就业。
5.计划生育补助费
附表5-10灵璧县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

附表5-11灵璧县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职工公费医疗经费统计表

附表5-12灵璧县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劳保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

1980年以来,为鼓励青年职工优生优育,本县对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实行奖励加补助的政策。规定:凡愿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颁发100元奖金外,再按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其标准是男孩每月5元,女孩每月6元,由工资发放单位列支。
除个人福利费外,1983年以后,有关企业单位从利润分成中提取一定奖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兴办托儿所、幼儿园、浴室和兴建职工宿舍等,以解除职工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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