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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氏:
泗县姓氏有刘、许、丁、周、邓、柏、曹、惠、卢、朱、姚、李、王、张、杨、韩、季、汤、吴、尹、时、黄、赵、鲍、虞、骆、万、纪、熊、郭、戚、谷、胡、孟、蒋等不下百余家。有千年世居的大姓,也有刚入籍不久的少数姓氏。城内则系各方迁入,姓氏杂芜。回民沙姓近200人,集居城南关小街。农村多以宗姓聚居,许多村庄以姓命名,如许大庄、刘圩、大柏圩、周瓦坊、曹场、吴圩、丁湖、孙湾、邓营、骆庙、大蒋等。
泗县刘、丁、许、周等姓都逾千户万人,卓、欧阳、皇甫等姓人数较少。从各区分布情况看:大庄区许、卢、刘、周、程等姓人数较多;黄圩区曹、卢、刘等姓人数较多;墩集区邓、杨、尹、魏等姓人数较多;丁湖区丁、刘、纪等姓人数较多;草沟区王、梁等姓人数较多;山头区刘、周、惠、桕、李、杨等姓人数较多;长沟区姚、尤、时、孙、张、高、王等姓人数较多;屏山区许、孟、姚、吴、李、邵等姓人数较多;草庙区赵、孙、姚、尤、朱、韩等姓人数较多;黑塔区周、杨等姓人数较多。
二、家庭
旧社会,泗县人民习尚早婚,一般男不过20岁即娶,女不过18岁即嫁,喜数代同堂,认为多子多福,以人口众多聚居为荣。因此,城市、农村不乏三世、四世同堂之家。家有家长,一人主宰,众多听命。家有家教(尊长训示)、家规(奖惩条令)。城市以子孙繁衍,读书做官,门庭昌盛为目标;农村多无做官的奢望,而有发财的私欲。按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又有上、中、下三等家庭之分:上等家庭多为乡宦豪绅、大地主,所谓书香门第,有钱有势,与地方官吏有密切关系;中等人家,多为中小地主、地方一般豪绅富户,亦可鱼肉乡民;下等则为贫穷人家(城市贫民,乡村自耕农、贫雇农),是受压迫受剥削的主要对象,占城市、乡村人口的绝大多数。三者地位虽有不同,但均以封建伦理为家庭规范。
建国后,家庭发生巨大变化,以民主治家、共同劳动、男女平等为基础,以敬老爱幼、团结和睦为家庭的新风尚。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倡导的“五好家庭”已渐成风尚,1982年、1984年分别有611户、643户五好家庭受到表彰。由于改革开放,子女结婚后多数分居,积极勤劳致富,创建自己的幸福家庭,现在八口、十口之家,四世同堂之家,已为数很少了。
三、婚姻
建国前,主要为包办婚姻,完全听命于父母,讲究门当户对,民间有“高门对高门,笆门对笆门”的说法。不少男女在襁褓中或孩提时,父母即为之订婚,均无选择佳偶的自主权。男子要恪守婚约,女的则讲“三从四德”(三从:从父、从夫、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从一而终”(只嫁一次)。
旧社会,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男子享有离弃女方的特权,已婚女子稍不遵循“三从四德”,或被认为犯有“七出”(1.无子;2.淫佚;3.不事舅姑;4.口舌;5.盗窃;6.嫉妒;7.恶疾)之条,只需男方一纸休书,即可将其离弃,逐出家门。被离弃的妇女,蒙受奇耻大辱,为世人所鄙夷,有的忍辱含垢,饮恨终生。离弃妇女事多出于上等人家,穷家小户有“休了前妻无饭吃”、“糟糠之妻不下堂”的观念,很少发生离弃的事。民国之初,虽曾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但仍偏重夫权,不少上层人物,拥有三妻四妾,基本沿袭封建婚姻制度,建国后,提倡男女婚姻自主,准予合法结婚、离婚、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寡妇及离婚妇女再嫁不受任何干涉,男的入赘女家亦不受歧视。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已成为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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